正在加载图片...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确保理财计划的风险管理能够按照规定 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明确划分相关部门或人员在理财计划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责任,建 立内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理财计划及其所包含的投资产品的 性质、销售规模和投资的复杂程度,针对理财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 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理财计涉及的有关交易工且的风险四额,同时应纳入相应的交易工且的总体风险限朝 管理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 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 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除应制定银行总体可承受的市场风险限额外,还应当按照风险管 理权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 额。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 用风险限额。 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可采用传统信贷业务信用额度的计算方式,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状 况计算:结算信用风险限额应根据理财计划所涉及的交易工具的实际结算方式计算。 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 但流动性风险 限额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限额,并应根据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对银行流动性产生的影响, 制定相应的限额指标。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各相关部门都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 交易都应当按照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事先审批。对于未事先审批而突破交易限额的交易,应子 以记录并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 法,并应保证相关风险平估测算的一致性。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 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 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 关风险评估分析、 市场研究等的客 观性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将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 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并定期检查、比较两类交易人员的交易状况。 第四十九条理财计划的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适 时对理财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 险。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 “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谨慎投资"。 第五十一条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 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确保理财计划的风险管理能够按照规定 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明确划分相关部门或人员在理财计划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责任,建 立内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理财计划及其所包含的投资产品的 性质、销售规模和投资的复杂程度,针对理财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 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理财计划涉及的有关交易工具的风险限额,同时应纳入相应的交易工具的总体风险限额 管理。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 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 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除应制定银行总体可承受的市场风险限额外,还应当按照风险管 理权限,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 额。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 用风险限额。 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可采用传统信贷业务信用额度的计算方式,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状 况计算;结算信用风险限额应根据理财计划所涉及的交易工具的实际结算方式计算。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但流动性风险 限额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限额,并应根据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对银行流动性产生的影响, 制定相应的限额指标。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各相关部门都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 交易都应当按照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事先审批。对于未事先审批而突破交易限额的交易,应予 以记录并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 法,并应保证相关风险评估测算的一致性。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 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 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保证有 关风险评估分析、市场研究等的客观性。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 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并定期检查、比较两类交易人员的交易状况。 第四十九条 理财计划的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适 时对理财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 险。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 “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谨慎投资”。 第五十一条 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 “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 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第四章 个人理财业务产品风险管理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