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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原则4-大笔所有权转让银行监管当局要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 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原则5-重大收购:银行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大笔的收购或投资, 其中包括跨境设立机构,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原则6-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 资本充足率规定,并根据吸收损失的能力界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 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原则7·风险管理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 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以识别、 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 原则8-信用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 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 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这应包括发放贷款、开展投资、贷款和投资质量的评估、以 及对贷款和投资的持续管理。 原侧9·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建立了管理 有问题资产、评价准备和储备充足性的有效政策及程序,并认真遵守。 原则10·大额风险暴露限额: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的各项政策和程序 要能协助管理层识别和管理风险集中;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审慎限额,限制银行对单一交 易对手或关联交易对手集团的风险暴露。 原则11-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为防止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表内外)所带来的问题 并解决利益冲突问题,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规定,银行应按商业原则向关联企业和个人发放贷 1010 意。 原则 4 - 大笔所有权转让:银行监管当局要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 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原则 5 - 重大收购:银行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大笔的收购或投资, 其中包括跨境设立机构,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原则 6 - 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 资本充足率规定,并根据吸收损失的能力界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 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原则 7 - 风险管理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 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以识别、 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 原则 8 - 信用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 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 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 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这应包括发放贷款、开展投资、贷款和投资质量的评估、以 及对贷款和投资的持续管理。 原则 9 - 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建立了管理 有问题资产、评价准备和储备充足性的有效政策及程序,并认真遵守。 原则 10 - 大额风险暴露限额: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的各项政策和程序 要能协助管理层识别和管理风险集中;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审慎限额,限制银行对单一交 易对手或关联交易对手集团的风险暴露。 原则 11 - 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为防止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表内外)所带来的问题 并解决利益冲突问题,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规定,银行应按商业原则向关联企业和个人发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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