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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的修订本。由于1997年以来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通过实施核心原 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人们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委 员会相应颁布许多文件。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进行修订。修订工作 的另一目的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提高核心原则与证券、保险相关标准及反洗钱和透明度标准 之间的一致性。在修订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员会力求确保1997年核心原则总 体架构的连续性及可比性。 巴塞尔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应遵循的25条原则。这些原则总体上可划分为七 个方面的内容: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原则1),许可的业务范围(原则2 至5),审慎监管规章制度(原则6至18),持续监管的各种方法(原则19至21),会计处 理与信息披露(原则22),监管当局的纠正及整改权力(原则23)和并表及跨境监管(原 则24至25)。各类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则1-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 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 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情况接受问责。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 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银行的审批、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 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 原则2·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等同银行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允 许从事的业务范围,并在名称上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原则3·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 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及其所在集团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 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 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 99 核心原则的修订本。由于 1997 年以来银行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国通过实施核心原 则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监管制度和实施方面出现了不少新问题、人们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委 员会相应颁布许多文件。基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进行修订。修订工作 的另一目的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提高核心原则与证券、保险相关标准及反洗钱和透明度标准 之间的一致性。在修订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的工作中,委员会力求确保 1997 年核心原则总 体架构的连续性及可比性。 巴塞尔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应遵循的 25 条原则。这些原则总体上可划分为七 个方面的内容: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原则 1), 许可的业务范围(原则 2 至 5),审慎监管规章制度(原则 6 至 18),持续监管的各种方法(原则 19 至 21),会计处 理与信息披露(原则 22),监管当局的纠正及整改权力(原则 23)和并表及跨境监管(原 则 24 至 25)。各类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原则 1 - 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 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 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情况接受问责。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 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银行的审批、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 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 原则 2 - 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等同银行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允 许从事的业务范围,并在名称上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原则 3 - 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 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及其所在集团的所有权结构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 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 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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