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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出于律师职业道德的缘故,即一定要为苏格拉底说出 个一二来,我们可能不大会再采用常识的看法。这时,我们与苏 格拉底之间有一个“委托辩护”的契约关系。我们会认为,应将 雅典的法律看作一种正义公正的法律,这种法律的惩罚手段不应 指向心地善良的思想者。“对一切不相信现存宗教者和神事不同 见解者治罪惩罚”这条规定,是指对恶意渎神者的惩治。苏格拉 底对雅典宗教和神事的批评极为善意。其批评,目的不在于不相 信雅典的宗教和攻击雅典的神事,而在于将雅典的宗教和神事改 善得更为有意义。他要求引进新的神说,就是明证。对苏格拉底 这般“虔诚”,夸都夸不过来,何谈治罪惩罚?!如果将这条法律 的意思解说为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严惩不贷,便是将法律没有视 为一种正义公平的工具。 其实,在今天的律师角色中,的确可以经常看到与常识看法 相左的法律解说,在法律争议较为激烈的时候,尤其如此。这并 非说律师可以随意解说法律的意思,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而是 说,律师的社会职业角色要求他要为当事人提供自己认为正当的 法律理由。换言之,假设采用了常识的看法,要求律师只能站在 一个“第三者”的立场上,似乎便难以摆正“律师”与苏格拉底 “委托契约关系”的正当位置。 如此可以发现,“律师”角色会以不同姿态使用“法律”一 词。 第二,如果与苏格拉底没有“委托辩护”的契约关系,换句 话说,不一定要为苏格拉底说出个道道儿来,而只是为其参谋参 谋以谋小额咨询费,即当个法律“谋士”,那么,我们有时会以 一种“算命”或说“预言”的方式解说法律。我们会说,雅典的 确有一条国家的规则规定了“渎神者应受治罪惩罚”,但是,这第一,出于律师职业道德的缘故,即一定要为苏格拉底说出 个一二来,我们可能不大会再采用常识的看法。这时,我们与苏 格拉底之间有一个“委托辩护”的契约关系。我们会认为,应将 雅典的法律看作一种正义公正的法律,这种法律的惩罚手段不应 指向心地善良的思想者。 “对一切不相信现存宗教者和神事不同 见解者治罪惩罚”这条规定,是指对恶意渎神者的惩治。苏格拉 底对雅典宗教和神事的批评极为善意。其批评,目的不在于不相 信雅典的宗教和攻击雅典的神事,而在于将雅典的宗教和神事改 善得更为有意义。他要求引进新的神说,就是明证。对苏格拉底 这般“虔诚” ,夸都夸不过来,何谈治罪惩罚?!如果将这条法律 的意思解说为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严惩不贷,便是将法律没有视 为一种正义公平的工具。 其实,在今天的律师角色中,的确可以经常看到与常识看法 相左的法律解说,在法律争议较为激烈的时候,尤其如此。这并 非说律师可以随意解说法律的意思,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而是 说,律师的社会职业角色要求他要为当事人提供自己认为正当的 法律理由。换言之,假设采用了常识的看法,要求律师只能站在 一个“第三者”的立场上,似乎便难以摆正“律师”与苏格拉底 “委托契约关系”的正当位置。 如此可以发现, “律师”角色会以不同姿态使用“法律”一 词。 第二,如果与苏格拉底没有“委托辩护”的契约关系,换句 话说,不一定要为苏格拉底说出个道道儿来,而只是为其参谋参 谋以谋小额咨询费,即当个法律“谋士” ,那么,我们有时会以 一种“算命”或说“预言”的方式解说法律。我们会说,雅典的 确有一条国家的规则规定了“渎神者应受治罪惩罚” ,但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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