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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焕学号:5110209235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 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案件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家长 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对于受害方,法官认为原告庄福省、叶慧萍放任其儿子庄元祺与 蒋佳婧玩耍,确实存在监护不到位的地方,故加害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可以就受害人的 监护人的一般过失主张过失相抵,即判令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十一、完善意见和我的想法 我对本案判决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点: 1.判令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依据不清: 诚然,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义务,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不可能要求监护人时时 刻刻对子女进行监护。更进一步,本案加害者的监护人蒋水侨在家中私藏自制枪支,己经触 犯刑法,情节特别恶劣:同时,他还将其放置于儿童能够触及的地方,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 应该承担绝大部分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原告承担10%的赔偿(数额较大)贵任却不给出具 体依据,无疑会使被害者家属和社会公众产生疑惑和不满的情绪。 2.法院判令已经离婚的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首先,两被告早已离婚,监护义务划分也已明确:其次,被告蒋水侨在家中私藏自制枪 支,己经触犯刑法,情节特别恶劣:相比之下,被告廖艺琼则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法院 判令本无监护务的被告廖艺琼也承担数额巨大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平。在我看来,《民法通 则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 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 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本身就是一个不合理的法条:本来并无监护义务,也不方便对 子女进行监护的一方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竞完全取决于责任一方是否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 贵任,这无疑是对无监护义务一方权利的严重侵犯。 3我认为法院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过少: 我从查阅到的相关文献上发现,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为:“以抚慰为主, 经济补偿为辅”。我个人认为该原则在实践中并不妥当。首先,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就是 利用物质对精神损害进行一定补偿。如果法院和加害人在补偿数额上斤斤计较,丝毫体现不 出诚意,从而使被害人及家属没有得到足够多的物质赔偿,试问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怎么可 能得到“抚慰”?抚慰和经济补偿之间并不是主体与辅助的关系,而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 且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在本案中,原告受到的打击是痛失爱子,纵观各类精神损害,其严 重程度应无出其右者:同时,原告在孩子在世的3年必定投入了大量资源进行养育,所付出 的物质成本、感情投入又何止10万?因此,我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原告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 偿要求。孙文焕 学号:5110209235 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 3 护人对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案件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家长 应承担 90%的赔偿责任;对于受害方,法官认为原告庄福省、叶慧萍放任其儿子庄元祺与 蒋佳婧玩耍,确实存在监护不到位的地方,故加害人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可以就受害人的 监护人的一般过失主张过失相抵,即判令原告自行承担 10%的责任。 十一、完善意见和我的想法 我对本案判决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点: 1.判令原告自行承担 10%的责任依据不清: 诚然,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义务,但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不可能要求监护人时时 刻刻对子女进行监护。更进一步,本案加害者的监护人蒋水侨在家中私藏自制枪支,已经触 犯刑法,情节特别恶劣;同时,他还将其放置于儿童能够触及的地方,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 应该承担绝大部分责任。而一审法院判令原告承担 10%的赔偿(数额较大)责任却不给出具 体依据,无疑会使被害者家属和社会公众产生疑惑和不满的情绪。 2.法院判令已经离婚的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首先,两被告早已离婚,监护义务划分也已明确;其次,被告蒋水侨在家中私藏自制枪 支,已经触犯刑法,情节特别恶劣;相比之下,被告廖艺琼则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法院 判令本无监护务的被告廖艺琼也承担数额巨大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平。在我看来,《民法通 则意见(试行)》)第 158 条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 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 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本身就是一个不合理的法条:本来并无监护义务,也不方便对 子女进行监护的一方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竟完全取决于责任一方是否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这无疑是对无监护义务一方权利的严重侵犯。 3.我认为法院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过少: 我从查阅到的相关文献上发现,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为:“以抚慰为主, 经济补偿为辅”。我个人认为该原则在实践中并不妥当。首先,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就是 利用物质对精神损害进行一定补偿。如果法院和加害人在补偿数额上斤斤计较,丝毫体现不 出诚意,从而使被害人及家属没有得到足够多的物质赔偿,试问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怎么可 能得到“抚慰”?抚慰和经济补偿之间并不是主体与辅助的关系,而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 且缺一不可的两个方面。在本案中,原告受到的打击是痛失爱子,纵观各类精神损害,其严 重程度应无出其右者;同时,原告在孩子在世的 3 年必定投入了大量资源进行养育,所付出 的物质成本、感情投入又何止 10 万?因此,我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原告 10 万元的精神损害赔 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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