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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焕学号:5110209235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 民事判决书: 庄福省等诉蒋水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0)同民初字第541号(2010年3月25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终字第1548号(2010年8月4日) 【案情】 原告:庄福省 原告:叶慧萍 被告:蒋水侨 被告:廖艺琼 被告:蒋佳婧 原告庄福省、叶慧萍诉称,2009年10月17日,原告之子庄元祺与被告蒋佳婧(案发 时6岁)在被告家玩耍时,蒋佳婧找出一把土制手枪对庄元祺开了一枪,致庄元祺送医院抢 救无效死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药费1948.63元、丧葬费16172 元,死亡赔偿金47896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被告蒋佳婧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蒋水侨提出原告对三岁小孩监护不周,导致事故发生,原告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廖艺琼提出其于2009年1月19日已与被告蒋水侨离婚,婚生女蒋佳婧由蒋水侨抚 养教育,蒋佳婧的监护人为被告蒋水侨,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7日,原告庄福省、叶慧萍 带儿子庄元祺(2006年8月10日出生)回到同安区汀溪镇前格村叶慧萍娘家走亲。当天下 午15时许,被告蒋佳婧骑自行车经过叶慧萍娘家门口时,遇见庄元祺,即招呼庄元祺到她 家里玩。二个小孩就一起到蒋水侨临时搭盖的简易房内将铁门锁住一起玩耍。期间,蒋佳婧 在床上翻跟斗时不慎从床上摔下,庄元祺见状即趴在床头哈哈大笑。蒋佳婧即从边上的床头 柜拿出蒋水侨收藏的一把土制手枪朝庄元祺前额开了一枪。子弹从庄元祺前额击穿头部。蒋 佳婧见状害怕躲到家里的电脑旁。当天下午16时许,蒋水侨收工回到家门口时,碰上前来 寻找庄元祺的庄福省,二人进屋后发现庄元祺被枪击,即拨打120急救并报警。庄元祺被送 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蒋水侨因私藏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另查明,庄 元祺被送往厦门第三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1948.63元。被告廖艺琼于2009年1月19日与 被告蒋水侨离婚,婚生女蒋佳婧由被告蒋水侨抚养教育。 【审判】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蒋佳婧在与庄元祺玩耍时,开枪击中庄元祺头 部,致庄元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损害庄元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当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蒋佳婧为无民事行为熊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 告蒋水侨、廖艺琼系蒋佳婧的父母,在事发前己离婚,蒋佳婧由蒋水侨抚养。《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 法通则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 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子女共 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本案由于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由蒋水侨独立承 担确有困难,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廖艺琼与蒋水侨共同承担责任,依法可以支持。原告庄福 省、叶慧萍放任年仅3岁的幼子与年仅6岁的蒋佳婧在没有其他成年人监护的情况下一起玩 耍,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监护不周的责任,即自行承担10%经济损失。原告损失如 下:医疗费1948.63元,有医疗发票为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属城镇户口,丧葬费、死亡 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丧葬费16172元、死亡赔偿金孙文焕 学号:5110209235 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 4 民事判决书: 庄福省等诉蒋水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0)同民初字第 541 号(2010 年 3 月 25 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终字第 1548 号(2010 年 8 月 4 日) 【案情】 原告:庄福省 原告:叶慧萍 被告:蒋水侨 被告:廖艺琼 被告:蒋佳婧 原告庄福省、叶慧萍诉称,2009 年 10 月 17 日,原告之子庄元祺与被告蒋佳婧(案发 时 6 岁)在被告家玩耍时,蒋佳婧找出一把土制手枪对庄元祺开了一枪,致庄元祺送医院抢 救无效死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药费 1948.63 元、丧葬费 16172 元,死亡赔偿金 478960 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10 万元。 被告蒋佳婧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蒋水侨提出原告对三岁小孩监护不周,导致事故发生,原告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廖艺琼提出其于 2009 年 1 月 19 日已与被告蒋水侨离婚,婚生女蒋佳婧由蒋水侨抚 养教育,蒋佳婧的监护人为被告蒋水侨,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 年 10 月 17 日,原告庄福省、叶慧萍 带儿子庄元祺(2006 年 8 月 10 日出生)回到同安区汀溪镇前格村叶慧萍娘家走亲。当天下 午 15 时许,被告蒋佳婧骑自行车经过叶慧萍娘家门口时,遇见庄元祺,即招呼庄元祺到她 家里玩。二个小孩就一起到蒋水侨临时搭盖的简易房内将铁门锁住一起玩耍。期间,蒋佳婧 在床上翻跟斗时不慎从床上摔下,庄元祺见状即趴在床头哈哈大笑。蒋佳婧即从边上的床头 柜拿出蒋水侨收藏的一把土制手枪朝庄元祺前额开了一枪。子弹从庄元祺前额击穿头部。蒋 佳婧见状害怕躲到家里的电脑旁。当天下午 16 时许,蒋水侨收工回到家门口时,碰上前来 寻找庄元祺的庄福省,二人进屋后发现庄元祺被枪击,即拨打 120 急救并报警。庄元祺被送 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蒋水侨因私藏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另查明,庄 元祺被送往厦门第三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 1948.63 元。被告廖艺琼于 2009 年 1 月 19 日与 被告蒋水侨离婚,婚生女蒋佳婧由被告蒋水侨抚养教育。 【审判】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蒋佳婧在与庄元祺玩耍时,开枪击中庄元祺头 部,致庄元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损害庄元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当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蒋佳婧为无民事行为熊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 告蒋水侨、廖艺琼系蒋佳婧的父母,在事发前已离婚,蒋佳婧由蒋水侨抚养。《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 法通则意见(试行)》)第 158 条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 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未与子女共 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本案由于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由蒋水侨独立承 担确有困难,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廖艺琼与蒋水侨共同承担责任,依法可以支持。原告庄福 省、叶慧萍放任年仅 3 岁的幼子与年仅 6 岁的蒋佳婧在没有其他成年人监护的情况下一起玩 耍,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监护不周的责任,即自行承担 10%经济损失。原告损失如 下:医疗费 1948.63 元,有医疗发票为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属城镇户口,丧葬费、死亡 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丧葬费 16172 元、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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