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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所运用的种类、幅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五)程序合法。包括法定的行为过程不能缺少,不能颠倒,符合法定期间,符合法定形式等。 凡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以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分为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 积极的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积极主动实施的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活动。如作出 行政命令、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等。消极的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消极不作的行为方式,包 括履行不作为义务的行为和不履行甚至拒绝履行应作为义务的行为。前者是合法的不作为,后者是 违法的不作为。如行政机关拒绝或不理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颁发有关证照的要求,有关 发给抚恤金的请求以及有关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要求等等就属于后者。消极的不作为从外 形形式上看似乎没有行为,但从法律上讲,这种“不作行为”却能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如不理 睬相对人申请颁发证照的要求,就制约了相对人应有权利的实现,因此,不作为也是一种特定的具 体行政行为。对于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同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主体的职责或是基于主体的职权,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职责行 为和职权行为。职责行为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职权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法定权力 的行为,虽然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密不可分、可以转化,但它们各自也有相对的稳定性。职责行为例 如行政救助、行政保护、行政服务、行政确认等。职权行为则有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等。职责行为强调的是行政主体有责任必须这样做,不做即为违法,也就是失职:职权行为强调的 是行政主体有权这样做,或者有权不这样做。职责行为是行政机关为相对人提供服务的一类具体行 政行为。 (三)以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顺序过程及其用途,可以分为本源性行为、保障性行为和补救性 行为。本源性行为是行政机关直接落实法律规定的应有权利、义务的行为,如行政机关令相对人履 行法律规定的应纳税义务的决定等:保障性行为是保障本源性行为具有执行效力的行为,或者是对 抗拒本源性行为的相对人予以处罚的行为或强制行为,如行政机关在相对人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 情况下,或者抗拒行政机关决定的时候所作的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补救性行为是为补救前两 类行为可能发生的违法、错误而作出的行为。当本源性行为、保障性行为违法侵害了相对人合法权 益时,便通过补救性行为来进行弥补,这种补救性行为有行政复议裁决、行政申诉裁决和行政机关 的自我纠正决定等等 (四)以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效果为依据,可以将其分为单效行为与复效行为。单效行为, 是指只产生一种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的一个个体行政行为只能赋予一个相对人一种 权利,或只能剥夺一个相对人一种权利。复效行为,是指能同时产生两种以上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既能赋予一个相对人一种权利,同时又能剥夺另一个相对人的一 种权利。复效行为的产生复杂的法律效果,将能与两个以上的相对人同时产生两重以上的行政法律 关系 (五)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确的形式,可以分为形式意义的行为与实质意义的行为。形 式意义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具有明确法律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 政处罚,具有没收清单的没收财产决定等等。实质意义上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明确法 律形式但实质上却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对公民要求颁发证照的正当 申请不予理睬的不作为行为,不予理睬既无法律文书,又无任何表示,似无行为发生,但它实质上 仍限制了公民获取证照的合法权益,因而这类无明确法律形式的行为就属于实质意义的具体行政行 《具体行政行为》第80页《具体行政行为》 第80页 件,所运用的种类、幅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五)程序合法。包括法定的行为过程不能缺少,不能颠倒,符合法定期间,符合法定形式等。 凡同时具备上述要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以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分为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 积极的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积极主动实施的行为,通常是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活动。如作出 行政命令、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等。消极的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消极不作的行为方式,包 括履行不作为义务的行为和不履行甚至拒绝履行应作为义务的行为。前者是合法的不作为,后者是 违法的不作为。如行政机关拒绝或不理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颁发有关证照的要求,有关 发给抚恤金的请求以及有关申请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要求等等就属于后者。消极的不作为从外 形形式上看似乎没有行为,但从法律上讲,这种“不作行为”却能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如不理 睬相对人申请颁发证照的要求,就制约了相对人应有权利的实现,因此,不作为也是一种特定的具 体行政行为。对于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的,同样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主体的职责或是基于主体的职权,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职责行 为和职权行为。职责行为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职权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法定权力 的行为,虽然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密不可分、可以转化,但它们各自也有相对的稳定性。职责行为例 如行政救助、行政保护、行政服务、行政确认等。职权行为则有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等。职责行为强调的是行政主体有责任必须这样做,不做即为违法,也就是失职;职权行为强调的 是行政主体有权这样做,或者有权不这样做。职责行为是行政机关为相对人提供服务的一类具体行 政行为。 (三)以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顺序过程及其用途,可以分为本源性行为、保障性行为和补救性 行为。本源性行为是行政机关直接落实法律规定的应有权利、义务的行为,如行政机关令相对人履 行法律规定的应纳税义务的决定等;保障性行为是保障本源性行为具有执行效力的行为,或者是对 抗拒本源性行为的相对人予以处罚的行为或强制行为,如行政机关在相对人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 情况下,或者抗拒行政机关决定的时候所作的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补救性行为是为补救前两 类行为可能发生的违法、错误而作出的行为。当本源性行为、保障性行为违法侵害了相对人合法权 益时,便通过补救性行为来进行弥补,这种补救性行为有行政复议裁决、行政申诉裁决和行政机关 的自我纠正决定等等。 (四)以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效果为依据,可以将其分为单效行为与复效行为。单效行为, 是指只产生一种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的一个个体行政行为只能赋予一个相对人一种 权利,或只能剥夺一个相对人一种权利。复效行为,是指能同时产生两种以上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既能赋予一个相对人一种权利,同时又能剥夺另一个相对人的一 种权利。复效行为的产生复杂的法律效果,将能与两个以上的相对人同时产生两重以上的行政法律 关系。 (五)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确的形式,可以分为形式意义的行为与实质意义的行为。形 式意义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具有明确法律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 政处罚,具有没收清单的没收财产决定等等。实质意义上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明确法 律形式但实质上却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对公民要求颁发证照的正当 申请不予理睬的不作为行为,不予理睬既无法律文书,又无任何表示,似无行为发生,但它实质上 仍限制了公民获取证照的合法权益,因而这类无明确法律形式的行为就属于实质意义的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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