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 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 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 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 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 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 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 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 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 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 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 2 年内编制完成风 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