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第五講 立法者应否受立法准则或其他限制?税法之立法裁量权,主要指在各种可供选择 之税源中,就某些加以课征,其余则放弃课税,此种依其偏好予以选择,自不免 造成课税不平等。按所谓税源、或称租税客体或称课税对象,均指同一概念,不 论就收入、给付、货物或休闲活动加以课税,皆为对所得(或所得累积之财产) 之干预。所得(或财产)事实上为唯一之税源”,就所得予以平等负担租税,须 就租税客体予以一般性普遍性课征,而不应就某种收入有别于他种,某种货物相 异于他种,或某种给付而为差别待遇。 就所得之某一部分负纳税义务,始符合租税正义或具合理正当性,自有不同之标 准,例如每一国民,不论其所得高低,一律负定额之纳税义务,此种形式上绝对 平等,一般称之为「人头税」;或者每人按从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所取得利益, 所相当之所得一部分负纳税义务,此谓之「利益说」或「对偿原则」:或者按每 人所得高低,依适当比率负纳税义务,亦即所得越高者,纳税金额越高,个人之 租税负担应依其经济给付能力来衡量,而定其适当之纳税义务,此谓之「量能原 则」或「能力说」。人头税对无纳税能力者亦负同等纳税义务,有时则不免以事 实上难以给付者,作为义务要求,不仅不符租税涵义要求且必遭强力反抗,各国 几乎已不采用。依利益说观点,租税系个人对国家提供人民生命财产保护所为之 代价,惟租税不同于规费,纳税义务人所纳之税,非用于支付其所受领之具体国 家给付,而是为了国家一般支出,这些支出对纳税人与不纳税人同样有利,特别 是现代给付国家,对无纳税能力者国家有更多保护照顾义务,以恢复其自我救助、 自我发展人格与负担租税能力8。故现代给付国家,原则上无不以「量能原则」 作为租税合理正当性之标准,而以「对偿原则」在例外情形,始具有合理正当 性39。 所谓以「量能原则」作为租税合理正当性标准,就一般以财政收入为目的租税(非 以经济政策或社会政策为目的之租税),如依个人给付能力,按所得(或财产) 予以公平课征,则就租税负担观点而言,即具合理正当性。 接下来问题在于,按所得比例平等负担,何以由个人所得税负担租税仍有不足, 而需营利事业所得税,甚至所得税以外之各种多元税制?换言之,量能原则是否 仅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目之租税是否合理正当,是否须由不同标准予以衡 量?如若所得(财产)为唯一有效之税源,则所得须予平等负担税课且尽可能予 以掌握。虽然个人所得税最能斟酌主观的负担租税能力(特别斟酌考虑纳税人之 个别状态与家庭负担),但量能原则与生存权保障原则同样4,应一体适用于营 利事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因租税不论其为直接税或间接税,均为公权力对人民 财产及权利之干预。 再者,从量能原则考虑,所得产生之际课征所得税,所得使用时复课征消费税, 37 Tipke,Die Steuerechtsordnung II,1993,S.534. 8葛克昌,社会福利给付与租税正义,收入国家学与国家法,页六三。 Tipke,Die Steuerrechtsordnung II,1993,S.534. 0对生存线以下之低收入户,如仍课予所得税负担,自属公权力对生存权之侵犯:反之,对此种人民之生活必 需品(如米、面、基本药物等)课予营业税等间接税,亦涉及生存权保障问题。2012 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 第五講 立法者应否受立法准则或其他限制?税法之立法裁量权,主要指在各种可供选择 之税源中,就某些加以课征,其余则放弃课税,此种依其偏好予以选择,自不免 造成课税不平等。按所谓税源、或称租税客体或称课税对象,均指同一概念,不 论就收入、给付、货物或休闲活动加以课税,皆为对所得(或所得累积之财产) 之干预。所得(或财产)事实上为唯一之税源37,就所得予以平等负担租税,须 就租税客体予以一般性普遍性课征,而不应就某种收入有别于他种,某种货物相 异于他种,或某种给付而为差别待遇。 就所得之某一部分负纳税义务,始符合租税正义或具合理正当性,自有不同之标 准,例如每一国民,不论其所得高低,一律负定额之纳税义务,此种形式上绝对 平等,一般称之为「人头税」;或者每人按从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所取得利益, 所相当之所得一部分负纳税义务,此谓之「利益说」或「对偿原则」;或者按每 人所得高低,依适当比率负纳税义务,亦即所得越高者,纳税金额越高,个人之 租税负担应依其经济给付能力来衡量,而定其适当之纳税义务,此谓之「量能原 则」或「能力说」。人头税对无纳税能力者亦负同等纳税义务,有时则不免以事 实上难以给付者,作为义务要求,不仅不符租税涵义要求且必遭强力反抗,各国 几乎已不采用。依利益说观点,租税系个人对国家提供人民生命财产保护所为之 代价,惟租税不同于规费,纳税义务人所纳之税,非用于支付其所受领之具体国 家给付,而是为了国家一般支出,这些支出对纳税人与不纳税人同样有利,特别 是现代给付国家,对无纳税能力者国家有更多保护照顾义务,以恢复其自我救助、 自我发展人格与负担租税能力38。故现代给付国家,原则上无不以「量能原则」 作为租税合理正当性之标准,而以「对偿原则」在例外情形,始具有合理正当 性39。 所谓以「量能原则」作为租税合理正当性标准,就一般以财政收入为目的租税(非 以经济政策或社会政策为目的之租税),如依个人给付能力,按所得(或财产) 予以公平课征,则就租税负担观点而言,即具合理正当性。 接下来问题在于,按所得比例平等负担,何以由个人所得税负担租税仍有不足, 而需营利事业所得税,甚至所得税以外之各种多元税制?换言之,量能原则是否 仅适用于个人所得税?不同税目之租税是否合理正当,是否须由不同标准予以衡 量?如若所得(财产)为唯一有效之税源,则所得须予平等负担税课且尽可能予 以掌握。虽然个人所得税最能斟酌主观的负担租税能力(特别斟酌考虑纳税人之 个别状态与家庭负担),但量能原则与生存权保障原则同样40,应一体适用于营 利事业所得税及其他各税。因租税不论其为直接税或间接税,均为公权力对人民 财产及权利之干预。 再者,从量能原则考虑,所得产生之际课征所得税,所得使用时复课征消费税, 37 Tipke, Die Steuerechtsordnung II, 1993, S.534. 38 葛克昌,社会福利给付与租税正义,收入国家学与国家法,页六三。 39 Tipke, Die Steuerrechtsordnung II, 1993, S.534. 40 对生存线以下之低收入户,如仍课予所得税负担,自属公权力对生存权之侵犯;反之,对此种人民之生活必 需品(如米、面、基本药物等)课予营业税等间接税,亦涉及生存权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