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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个大案要案“褚时健等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最 高入民法院公报》2/1999)分析: 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原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兼总裁褚时健等三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贪污公款355 万美元;褚单独贪污1,156万美元;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 人民币403方元、港币62万元:构成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罪。褚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关于第一项指控(共同贪污),褚的辩护人没有质疑指控的主 要事实,即被告入把玉溪卷烟厂在香港成立的国有独资分公司当 作“小金库”,载留外汇烟和出山烟浮价款(差价款),再设立账 外账,转至境外银行存放,计2,857万美元,从中私分355万美元。 相反,辩护人把矛头指向适用法律,提出被告入既没有利用职权, 也无贪污动机,私分不是贪污。利用职权一项,下面再谈。先看 贪污动机。褚向检察院交代动机时称,当初接手当厂长,玉溪卷 烟厂的规模、资产和昆明卷烟厂不相上下。干了十几年,玉烟 翻了两番,抵得上四个昆烟厂,贡献不可谓不大。“有人说,你拿 的少了!于是,心里就不平衡.出问题了”。 律师的辩护词(《中国律师》31999)就此展开论证:“客观、 公正地讲,按共产党实事求是、敢讲真话、敢讲实话的精神讲,褚 时健该不该多得,该不该多分配?!褚时健有这个想法对不对,该 16政法笔记 ·过透特鞋速提亲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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