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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农民“三自”组织 在中国,抑制农民组织的成长,可以有效地维持政权的稳定性。但是,问题的另外一面 是,加大了统治成本。政府必须与原子化的农民一对一地打交道,同时,政府的农村政策也 难以在乡村有效推行。在南亚、东南亚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没有农民组织,政府农业政策 推广人员便要直接面对农民,由于交通不发达,加之直接面对农民要增加政府工作人员,农 业政策推广或者行不通,或者成本昂贵。今天的中国政府似乎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是在家 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继续直接面对农民,还是建立某种农民组织作为中介,减少与农民 一对一打交道的成本呢? 从目前来看,如果要在国家与农民之间进行分权的话,就应当尽快在农村建立农民自有 自治、自享的农民组织。这类性质的农民组织既可以承担原来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涉及到 农村“经营”和“合作经济”方面的权力,也可以作为农民的利益集团参与涉及到农民利益的决 策制定过程,从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从目前来看,尽管农村的血缘集团和行政化组织网络开始面临冲击,第三组织已经开始 发育,但是,农民自己的“三自”组织—自有、自治和自享组织仍然没有完全健康地成长起 来。尽管目前农村兴办起来的各类学会、协会很多,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但他们都不是 严格的第三类型组织。 什么样的组织是农民自治的组织呢?政治学家达尔在为自治定义时指出:“如果一个组织 从事的活动被另一个组织认为是不当的,但任何其他组织—包括国家的政府—都不能阻 止,也不能通过提高其行动的成本来阻止它这样作,符合这两个条件的组织才是相对自治的 [24] 达尔的自治概念隐含的要素是:农民组织首先必须在组织上独立:能够以一个独立组织 的主体资格参与社会生活,自主处理有关事务,如自主吸收成员;自主地管理自己的干部 (考察、选聘、晋级、培训、处分、奖励等)独立自主地确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工 作实施方案和步骤;自主处理内部事务: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部门,决定 自身的内部管理方式等。如果一个组织无法首先组织独立,不能自主处理组织事物,这个组 织便会成为摆设。 自享组织:农民组织由农民组成,其一切工作自然应以农民的需要和利益为依归。农会 运动的根本目标是确保所有农民的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发展,这是农会组织存在的基本目的 日本的全日农协同盟争取和保护的是800万农协同盟会员的权利,澳大利亚全国农场主联合 会之下的谷物委员会存在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小麦生产者的利益,芬兰农业生产者协 会和农业质询中心,前者是一个维护农民权益的组织,后者是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组织 农业生产者协会的职能就是代表农民与政府对话。例如就农产品价格与政府谈判,同时也对 生产者进行政策和经营方面的指导。25] 五、对当代中国基层政权的研究 1949年后使国家整个政治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中一个变化特别引人注目,这就 是国家权力第一次真正直接达到基层村庄,这就使得国家权力以何种方式及何种程度渗入农 村社会、原有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怎么被重构等问题成为学者研究的中心问题之一。改革使 国家与基层社会联系的问题变得更加有意义,因为按照大多数学者的共识,改革后国家力量 逐渐或部分退出农村基层,那么,国家与基层社会的联系是如何实现的?一直以来的研究传 统认为,基层的稳定以保障基层的相对自治为成功。但是“自治”又不便于国家行政权力的 进入,妨碍了联系的畅达,国家体制和基层民众如何连接的基本困难仍然存在。这一点差不 多是此类研究注意的中心。因而,在中外学者的注意中,中国农村的基本问题是村民自治和3、建立农民“三自”组织 在中国,抑制农民组织的成长,可以有效地维持政权的稳定性。但是,问题的另外一面 是,加大了统治成本。政府必须与原子化的农民一对一地打交道,同时,政府的农村政策也 难以在乡村有效推行。在南亚、东南亚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没有农民组织,政府农业政策 推广人员便要直接面对农民,由于交通不发达,加之直接面对农民要增加政府工作人员,农 业政策推广或者行不通,或者成本昂贵。今天的中国政府似乎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是在家 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继续直接面对农民,还是建立某种农民组织作为中介,减少与农民 一对一打交道的成本呢? 从目前来看,如果要在国家与农民之间进行分权的话,就应当尽快在农村建立农民自有、 自治、自享的农民组织。这类性质的农民组织既可以承担原来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涉及到 农村“经营”和“合作经济”方面的权力,也可以作为农民的利益集团参与涉及到农民利益的决 策制定过程,从而使农民的利益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从目前来看,尽管农村的血缘集团和行政化组织网络开始面临冲击,第三组织已经开始 发育,但是,农民自己的“三自”组织——自有、自治和自享组织仍然没有完全健康地成长起 来。尽管目前农村兴办起来的各类学会、协会很多,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但他们都不是 严格的第三类型组织。 什么样的组织是农民自治的组织呢?政治学家达尔在为自治定义时指出:“如果一个组织 从事的活动被另一个组织认为是不当的,但任何其他组织——包括国家的政府——都不能阻 止,也不能通过提高其行动的成本来阻止它这样作,符合这两个条件的组织才是相对自治的。 [24] 达尔的自治概念隐含的要素是:农民组织首先必须在组织上独立:能够以一个独立组织 的主体资格参与社会生活,自主处理有关事务,如自主吸收成员;自主地管理自己的干部; (考察、选聘、晋级、培训、处分、奖励等)独立自主地确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工 作实施方案和步骤;自主处理内部事务: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部门,决定 自身的内部管理方式等。如果一个组织无法首先组织独立,不能自主处理组织事物,这个组 织便会成为摆设。 自享组织:农民组织由农民组成,其一切工作自然应以农民的需要和利益为依归。农会 运动的根本目标是确保所有农民的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发展,这是农会组织存在的基本目的。 日本的全日农协同盟争取和保护的是 800 万农协同盟会员的权利,澳大利亚全国农场主联合 会之下的谷物委员会存在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小麦生产者的利益,芬兰农业生产者协 会和农业质询中心,前者是一个维护农民权益的组织,后者是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组织。 农业生产者协会的职能就是代表农民与政府对话。例如就农产品价格与政府谈判,同时也对 生产者进行政策和经营方面的指导。[25] 五、对当代中国基层政权的研究 1949 年后使国家整个政治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中一个变化特别引人注目,这就 是国家权力第一次真正直接达到基层村庄,这就使得国家权力以何种方式及何种程度渗入农 村社会、原有的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怎么被重构等问题成为学者研究的中心问题之一。改革使 国家与基层社会联系的问题变得更加有意义,因为按照大多数学者的共识,改革后国家力量 逐渐或部分退出农村基层,那么,国家与基层社会的联系是如何实现的?一直以来的研究传 统认为,基层的稳定以保障基层的相对自治为成功。但是“自治”又不便于国家行政权力的 进入,妨碍了联系的畅达,国家体制和基层民众如何连接的基本困难仍然存在。这一点差不 多是此类研究注意的中心。因而,在中外学者的注意中,中国农村的基本问题是村民自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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