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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县政府为了履行其区域范围内的综合管理职能,也建立起自己的垂直控制系统,这导致了 块块”问题的出现。所谓“块块”,是指县级政府在乡镇行政区域内设置的纵向职能机构。在 不设区公所的地方,这些“块块”指的是县政府的诸多职能部门直接在乡镇设置的分支机构。 有统计说,这种类型的机构数量多达20-30个,这些机构,虽然顶着一个双重管理的幌子 但乡镇政府对其人事任免、财政收支、物资支配的权力均无权干预。当“乡镇政府为了发展 当地生产、兴办乡镇企业时,向农民提供服务,要求驻乡镇有关单位提供物质、资金等帮助 时,往往被这些单位的普通职工顶了回来。” (二)乡镇改革的思路 1、税费改革 2、撒销乡镇政权、实行乡镇自治 很明显,正是因为乡政府对县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构筑了县乡一体化的“压力型体制 的基础。为此,解决县乡关系的根本办法是实行“釜底抽薪”战略:即撤销乡政权,将国家的 基层政权单位收缩到县一级。从目前来看,撤销乡镇政权的时机基本已经成熟。 在消除了县乡压力型体制,撤销了乡镇政府之后,紧接下来的推进国家与农民分权的下 个任务应该是:构筑以农民自治体和农民组织为基本架构的乡村农民组织制度,以填补撤 销乡镇政权留下的权力真空。建立农民自治体意味着在目前实行村自治基础上实行乡(镇民 自治。建立农民组织则意味着在农村建立以农会为核心的各种农民公民组织。上述两方面可 以看作是当今中国的国家与农民实行第二次分权最具有实质意义的步伐 乡镇自治在1949年以前是有悠久传统的。中国历代统治者基本上都只将国家政权机构 下沉到县一级,县以下实行自治。清政权开展宪政改革后,开始尝试改造传统乡镇区域范围 内的地方自治,并在垮台之前三年颁布了至今仍有借鉴意义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而 共产党对乡镇地方自治也不陌生。1946年《苏皖边区乡镇选举条例》规定,乡镇为地方自 治基层政权组织 在乡镇实行自治的第一个积极效应是:可以迅速厘清县乡关系。乡镇自治与非自治的 个核心区别是:乡镇与县政府之间不再是行政隶属关系。乡镇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建立乡(镇) 民委员会类似组织,它便是中国农村比村民委员会更高一级的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组织内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在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上,县政府对乡(镇民委员会的工作至多是指导关系,依法 不得干预属于乡(镇)民自治范围内的事物 乡镇自治另外一个好处是能够有效地培育农民组织发育。父母般的政府在乡镇一级不存 在了,没有了父母的孩子便要学会自立了。像安徽小岗这样的首先带头搞大包干的村庄的农 民,至今还在念明想的是政府,盼的是服务”。[20两个最根本的原因是:一是因为政府管 理太多,导致为农民提供服务的组织发育不起来;另外一个原因则是农民长期不独立,对政 府形成了依赖感 此外乡镇政权撤销,减少了农民一大笔负担。中央编制委员会抽样调查认为目前乡镇国家工 作人员有350万。为养活这些人,农民要多负担175亿。在乡镇一级成为农民自治机构之后 原来属于农民负担控制5%规定之内的乡统筹费应当予以取消,原属于乡统筹范围内的事 项,如乡村两级办学、优抚、修建乡村道路等社区公共事业则应当根据社区自治原则按照乡 镇自治体的财政能力予以解决,不再成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农民法定负担。 困难:利益集团与社会稳定而县政府为了履行其区域范围内的综合管理职能,也建立起自己的垂直控制系统,这导致了 “块块”问题的出现。所谓“块块”,是指县级政府在乡镇行政区域内设置的纵向职能机构。在 不设区公所的地方,这些“块块”指的是县政府的诸多职能部门直接在乡镇设置的分支机构。 有统计说,这种类型的机构数量多达 20-30 个,这些机构,虽然顶着一个双重管理的幌子, 但乡镇政府对其人事任免、财政收支、物资支配的权力均无权干预。当“乡镇政府为了发展 当地生产、兴办乡镇企业时,向农民提供服务,要求驻乡镇有关单位提供物质、资金等帮助 时,往往被这些单位的普通职工顶了回来。” (二)乡镇改革的思路 1、税费改革 2、 撤销乡镇政权、实行乡镇自治 很明显,正是因为乡政府对县政府的行政隶属关系构筑了县乡一体化的“压力型体制” 的基础。为此,解决县乡关系的根本办法是实行“釜底抽薪”战略:即撤销乡政权,将国家的 基层政权单位收缩到县一级。从目前来看,撤销乡镇政权的时机基本已经成熟。 在消除了县乡压力型体制,撤销了乡镇政府之后,紧接下来的推进国家与农民分权的下 一个任务应该是:构筑以农民自治体和农民组织为基本架构的乡村农民组织制度,以填补撤 销乡镇政权留下的权力真空。建立农民自治体意味着在目前实行村自治基础上实行乡(镇)民 自治。建立农民组织则意味着在农村建立以农会为核心的各种农民公民组织。上述两方面可 以看作是当今中国的国家与农民实行第二次分权最具有实质意义的步伐。 乡镇自治在 1949 年以前是有悠久传统的。中国历代统治者基本上都只将国家政权机构 下沉到县一级,县以下实行自治。清政权开展宪政改革后,开始尝试改造传统乡镇区域范围 内的地方自治,并在垮台之前三年颁布了至今仍有借鉴意义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而 共产党对乡镇地方自治也不陌生。1946 年《苏皖边区乡镇选举条例》规定,乡镇为地方自 治基层政权组织。 在乡镇实行自治的第一个积极效应是:可以迅速厘清县乡关系。乡镇自治与非自治的一 个核心区别是:乡镇与县政府之间不再是行政隶属关系。乡镇一级实行村民自治,建立乡(镇) 民委员会类似组织,它便是中国农村比村民委员会更高一级的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组织内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 监督。在政府与自治组织的关系上,县政府对乡(镇)民委员会的工作至多是指导关系,依法 不得干预属于乡(镇)民自治范围内的事物。 乡镇自治另外一个好处是能够有效地培育农民组织发育。父母般的政府在乡镇一级不存 在了,没有了父母的孩子便要学会自立了。像安徽小岗这样的首先带头搞大包干的村庄的农 民,至今还在念叨“想的是政府,盼的是服务”。[20]两个最根本的原因是:一是因为政府管 理太多,导致为农民提供服务的组织发育不起来;另外一个原因则是农民长期不独立,对政 府形成了依赖感。 此外乡镇政权撤销,减少了农民一大笔负担。中央编制委员会抽样调查认为目前乡镇国家工 作人员有 350 万。为养活这些人,农民要多负担 175 亿。在乡镇一级成为农民自治机构之后, 原来属于农民负担控制 5%规定之内的乡统筹费应当予以取消,原属于乡统筹范围内的事 项,如乡村两级办学、优抚、修建乡村道路等社区公共事业则应当根据社区自治原则按照乡 镇自治体的财政能力予以解决,不再成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农民法定负担。 困难:利益集团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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