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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经营者的质量义务以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前提。 二是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性能和用途,亦即商品或者服务应 当具有适用性,能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三是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 经营者不受上述质量义务的约束。 四是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 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 的质量状况相符。 (七)售后服务(主要指“三包”) 所谓“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对某些商品实行“三包”,是 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三包的基 本内容是:经营者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如果质量在一定期限内发 生问题,便有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经营者如果不履行此义务 ,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 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 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一是经营者的质量义务以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前提。 二是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性能和用途,亦即商品或者服务应 当具有适用性,能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三是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 经营者不受上述质量义务的约束。 四是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 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 的质量状况相符。 (七)售后服务(主要指“三包”) 所谓“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对某些商品实行“三包”,是 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三包”的基 本内容是:经营者对于实行“三包”的商品,如果质量在一定期限内发 生问题,便有免费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经营者如果不履行此义务 ,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 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 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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