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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第二講 大法官解释曾一再重申(如释字346、369、397、536),惟大都以「基于特定日的, 而以内容具体,范围明确之方式,就征收税捐所为之授权规定,并非宪法所不详。」 用语,就特定之法规命令具体审查是否符合授权明确性原则者,厥为释字第565 号解释,亦为该号解释所值得重视之宪法意义。 释字第565号解释对租税之减免要件,以授权命令规范时,就其授权明确性 要求,曾作具体之违宪审查。吾人试从解释理由书中加以分析。 首先,该号解释先重申「国家对人民税捐之课征或减免」系依据「经法律具 体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发布之命令」「与租税法定主义即无违背。」其次,该号解释 就授权之母法一奖励投资条例之立法目的加以探讨,「系以税捐减免等优惠措 施,奖励投资活动,加速国家经济发展而制定。」再引用该条例第27条规定:「为 促进资本市场之发展,行政院得视经济发展及资本形成之需要及证券市场之状 况,决定暂停征全部或部分有价证券之证券交易税及暂停征全部或部分非以有价 证券买卖为专业之证券交易所得税。」29最后就财政部77年10月27日经行政院 核定之证券交易所得课征所得税注意事项第5项规定:「个人出售78年1月1 日以后取得之上市股票,其全年出售总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者,其交易所得自 78年1月1日起至79年12月31日止继续停征所得税两年。」是否符合具体明 确授权加以审查,认定「乃基于奖励投资条例之授权,对促进资本市场之发展, 对个人出售之证券,在一定范围内,就其交易所得税实行之优惠规定,符合前开 条系例对税捐减免优惠限于非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专业之立法意旨,与宪法第19 条租税法定主义尚无抵触。」释字第565号解释,分别就税捐减免优惠之授权内 容、范围、目的探讨其授权是否具体明确,在违宪审查上就授权明确性设立审查 基准自有重大意义30。 四、开启租税平等原则之审查基准 人民声请大法官解释,多以违反租税法律主义及财产权保障为主,对于后者 大法官解释或未予以解释,或简单论以「财产权保障亦无违背」31,对租税法律 28課稅要件明確性原則要求纳稅義務須有形式意義法律依據;該原則雖非不排斥立法機關就課 稅要件部分具體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以為補充但仍不應影響課稅要件對纳税人之可預見 性與可計算性:反之,授權明確性原則要求其授權·不得為概括空白授權·而只能為具體明確 授權·亦即「有限度、特定之授權」· 29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决,曾對誘導管制性租稅要求具備法治國家規範明確性要求·並在要件 中指明:「稅法附有誘導性目標者,其誘導目的須在法定構成要件中充分明碓表明。」(BVerfGE 93,121,148) 30授權明確性為法規命令之一般要求,就稅捐優惠之租稅法定主義之違憲審查重點在减免要件 須有國會保留·誘導管制目的須在法定要件中表明·如符合法治國明確性要求。 引進一步分析,參見葛克昌·纳稅人財產權保障,收錄於行政程序與纳稅人基本權保障·翰蔗, 102012 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 第二講 10 大法官解释曾一再重申(如释字 346、369、397、536),惟大都以「基于特定目的, 而以内容具体,范围明确之方式,就征收税捐所为之授权规定,并非宪法所不详。」 用语,就特定之法规命令具体审查是否符合授权明确性原则者,厥为释字第 565 号解释,亦为该号解释所值得重视之宪法意义。 释字第 565 号解释对租税之减免要件,以授权命令规范时,就其授权明确性 要求,曾作具体之违宪审查。吾人试从解释理由书中加以分析。 首先,该号解释先重申「国家对人民税捐之课征或减免」系依据「经法律具 体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发布之命令」「与租税法定主义即无违背。」其次,该号解释 就授权之母法奖励投资条例之立法目的加以探讨,「系以税捐减免等优惠措 施,奖励投资活动,加速国家经济发展而制定。」再引用该条例第 27 条规定:「为 促进资本市场之发展,行政院得视经济发展及资本形成之需要及证券市场之状 况,决定暂停征全部或部分有价证券之证券交易税及暂停征全部或部分非以有价 证券买卖为专业之证券交易所得税。」29最后就财政部 77 年 10 月 27 日经行政院 核定之证券交易所得课征所得税注意事项第 5 项规定:「个人出售 78 年 1 月 1 日以后取得之上市股票,其全年出售总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者,其交易所得自 78 年 1 月 1 日起至 79 年 12 月 31 日止继续停征所得税两年。」是否符合具体明 确授权加以审查,认定「乃基于奖励投资条例之授权,对促进资本市场之发展, 对个人出售之证券,在一定范围内,就其交易所得税实行之优惠规定,符合前开 条系例对税捐减免优惠限于非以有价证券买卖为专业之立法意旨,与宪法第 19 条租税法定主义尚无抵触。」释字第 565 号解释,分别就税捐减免优惠之授权内 容、范围、目的探讨其授权是否具体明确,在违宪审查上就授权明确性设立审查 基准自有重大意义30。 四、开启租税平等原则之审查基准 人民声请大法官解释,多以违反租税法律主义及财产权保障为主,对于后者 大法官解释或未予以解释,或简单论以「财产权保障亦无违背」31,对租税法律 28 課稅要件明確性原則要求納稅義務須有形式意義法律依據;該原則雖非不排斥立法機關就課 稅要件部分具體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命令以為補充,但仍不應影響課稅要件對納稅人之可預見 性與可計算性;反之,授權明確性原則則要求其授權,不得為概括空白授權,而只能為具體明確 授權,亦即「有限度、特定之授權」。 29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曾對誘導管制性租稅要求具備法治國家規範明確性要求,並在要件 中指明:「稅法附有誘導性目標者,其誘導目的須在法定構成要件中充分明確表明。」(BVerfGE 93, 121, 148) 30 授權明確性為法規命令之一般要求,就稅捐優惠之租稅法定主義之違憲審查重點在減免要件 須有國會保留,誘導管制目的須在法定要件中表明,如符合法治國明確性要求。 31 進一步分析,參見葛克昌,納稅人財產權保障,收錄於行政程序與納稅人基本權保障,翰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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