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第二講 主义,大法官解释致力甚深,并建立一系列审查基准,此为法治国原则之形式面: 另一方面,大法官解释亦常由法治国原则之实质面,另提出「课税公平原则」32。 惟何谓「课税公平原则」,并未提出具体审查基准33,对平等原则提出「系为保 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并不限制立法机关在此原则下,为增进公共利 益,以法律授权主管机关,斟酌具体案件事实上之差异及立法之目的,而为合理 之不同处置。」问题何谓「事实差异」、「合理不同处置」并无具体基准。 释字第565号解释,则首度对租税优惠,是否违反平等原则提出审查基准, 自有值得吾人重视之处。至于此基准是否妥适,则为下文讨论另一课题。该号解 释理由书中,对租税优惠是否违反平等原则,系于其差别待遇是否有正当理由4。 该理由书第三段明示「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并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 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实质平等。依租税平等原则纳税义务人固应按其实质税 负能力,负担应负之税捐。惟为增进公共利益,依立法授权之范围,设例外或特 别规定,给予特定范围纳税义务人减轻或免除租税之优惠措施,而为有正当理由 之差别待遇者,尚非宪法第7条规定所不许。」其次以此审查基准,审查课征所 得税注意事项第5项停征一定证券交易金额者之证券交易所得税,为「其所采租 税优惠措施,系行政机关依法律授权,为增进公共利益,权衡经济发展阶段性需 要与资本市场实际状况,本于专业之判断所为合理之差别规定,与宪法第7条平 等原则亦无违背。」 本号解释虽有上述四点开创性宪法解释意义。然对声请人声请意旨主要二 点,仍未有明确之解释:一为租税减免要件须有国会保留:一为13年间均停止 证券交易所得税,其后迄今亦停止课征,仅78年一年以交易额一千万元为上限, 违反平等原则。前者,释字565号对停征一定金额证所税,仅以基于奖励投资条 例授权,未违反该条例之授权意旨,认定与租税法律主义尚无抵触,而未对租税 优惠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确性加以审查。后者,则以租税优惠有正当理由差别待 遇不违反平等原则,避开当事人声请之仅单一年度为不同之租税优惠待遇。但本 号解释最重要影响,可能还在以正当理由作为租税优惠差别待遇不违反平等原 则,将租税优惠于违宪审查上定位为「立法裁量权范围」,而降低违宪审查密度, 甚至不否认诱导管制性租税系执行国家任务之得力工具,宜由立法者充分利用此 种工具。问题是既承认租税优惠系量能平等负担原则之例外,又认为系合理正 2002年,頁133以下·並参見釋字第566號。 2參見林明誼,註6文,頁110以下。 33個別之基準如「合併課稅時,如租稅義務人與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稅額, 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者,即與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釋318)「不問年度·地 區、經濟情况如何不同·概按房屋評定價格·以固定不變之百分比·推計纳稅義務人之所得額自 難切近實際·有失公平合理。」(釋218)、「前者係其他收益所得·後者為損失補償·二者之性 質互異,自難相提並論·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無違背。)(釋508)。 4租稅優惠差别待遇之合理正當事由·具體而言就納稅主體面指租稅優惠之特定群體選取·是 否合乎事理就租稅客體指租稅優惠之稅基選擇是否具合理正當性(Tipke/Lang,Steuerrecht,.I7 Auf1.2002.S.721.) 112012 上海交大暑期培訓班講義 第二講 11 主义,大法官解释致力甚深,并建立一系列审查基准,此为法治国原则之形式面; 另一方面,大法官解释亦常由法治国原则之实质面,另提出「课税公平原则」32。 惟何谓「课税公平原则」,并未提出具体审查基准33,对平等原则提出「系为保 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并不限制立法机关在此原则下,为增进公共利 益,以法律授权主管机关,斟酌具体案件事实上之差异及立法之目的,而为合理 之不同处置。」问题何谓「事实差异」、「合理不同处置」并无具体基准。 释字第 565 号解释,则首度对租税优惠,是否违反平等原则提出审查基准, 自有值得吾人重视之处。至于此基准是否妥适,则为下文讨论另一课题。该号解 释理由书中,对租税优惠是否违反平等原则,系于其差别待遇是否有正当理由34。 该理由书第三段明示「宪法第 7 条平等原则并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 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实质平等。依租税平等原则纳税义务人固应按其实质税 负能力,负担应负之税捐。惟为增进公共利益,依立法授权之范围,设例外或特 别规定,给予特定范围纳税义务人减轻或免除租税之优惠措施,而为有正当理由 之差别待遇者,尚非宪法第 7 条规定所不许。」其次以此审查基准,审查课征所 得税注意事项第 5 项停征一定证券交易金额者之证券交易所得税,为「其所采租 税优惠措施,系行政机关依法律授权,为增进公共利益,权衡经济发展阶段性需 要与资本市场实际状况,本于专业之判断所为合理之差别规定,与宪法第 7 条平 等原则亦无违背。」 本号解释虽有上述四点开创性宪法解释意义。然对声请人声请意旨主要二 点,仍未有明确之解释:一为租税减免要件须有国会保留;一为 13 年间均停止 证券交易所得税,其后迄今亦停止课征,仅 78 年一年以交易额一千万元为上限, 违反平等原则。前者,释字 565 号对停征一定金额证所税,仅以基于奖励投资条 例授权,未违反该条例之授权意旨,认定与租税法律主义尚无抵触,而未对租税 优惠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确性加以审查。后者,则以租税优惠有正当理由差别待 遇不违反平等原则,避开当事人声请之仅单一年度为不同之租税优惠待遇。但本 号解释最重要影响,可能还在以正当理由作为租税优惠差别待遇不违反平等原 则,将租税优惠于违宪审查上定位为「立法裁量权范围」,而降低违宪审查密度, 甚至不否认诱导管制性租税系执行国家任务之得力工具,宜由立法者充分利用此 种工具。问题是既承认租税优惠系量能平等负担原则之例外,又认为系合理正 2002 年,頁 133 以下,並參見釋字第 566 號。 32 參見林明誼,註 6 文,頁 110 以下。 33 個別之基準如「合併課稅時,如租稅義務人與有所得之配偶及其他受扶養親屬合併計算稅額, 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者,即與租稅公平原則有所不符。」(釋 318)、「不問年度、地 區、經濟情況如何不同,概按房屋評定價格,以固定不變之百分比,推計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自 難切近實際,有失公平合理。」(釋 218)、「前者係其他收益所得,後者為損失補償,二者之性 質互異,自難相提並論,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並無違背。」)(釋 508)。 34 租稅優惠差別待遇之合理正當事由,具體而言就納稅主體面指租稅優惠之特定群體選取,是 否合乎事理;就租稅客體指租稅優惠之稅基選擇,是否具合理正當性。(Tipke/Lang, Steuerrecht, 17. Aufl., 2002, S. 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