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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它企图维护良好的经济绩效”。政府管制是“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 经济绩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比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 以及在合理的条件下服务所有客 户时应尽义务的规 ,”谢佩德和威尔科克斯(Shepherd an Wcox)则声古:“管制只是管制者们的所作所为 传播最广的管制定义是由斯蒂格勒提出的,他说:“管制是产业所需要的并为其利益所 设计和操作的一种法规”。在他看来,管制就是国家强制权力的运用。在1981年,他又把管 制的范围扩展到所有的公共一私人关系中,不仅包括老式的公用事业和反托拉斯政策,而 且包括对要素市场的公共干预、投资以及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交易等方面的公共干预。 从根本上进,西方的管制思想是对他们所认为的正常的市场运转出了问题后的一种纠 正,其基本理念仍然是如何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如何使市场 更 加有效地运转。他们普遍同 意,只要交易双方的协议不形成对第三方的损害,管制就没有必要出现。只有在市场运转会 形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时,才需要有政府管制。 从管制理论的早期文献看,早期经济学对政府管制理论研究的兴趣,曾经集中在考察某 些特殊产业的价格和进入的控制上。这些产业包括:公用事业(电力、自来水、管道运输)、 通讯、交通(铁路、公路、航空)与金融(银行、保险、证券)。这些方面的管制被称为“老 式”管制。在1970年代以前,管制的经济理论 一般强调公用事业中的定价问题。 大多数的 讨论也都集中在如何选择能够保证公用事业的资本投资有一个合理的回报率的价格。 虽然20世纪50一60年代以来的政府管制明显的提高,但是,实际上,有效的政府管制 是有条件的。传统的管制理论建立在三个假设上:第一,政府是无所不知的,政府有充分的 信息。政府知道垄断者的生产成本是多少,技术进步的速度有多快,消费者的需求函数是多 少 在政府进行管 制的过 程中,它有能力进行理性的计算 使得管制 行为 够符合帕累托最 优或实现帕累托改进:第二,政府是父爱主义的、仁慈的政府。政府都是为全体大众的利益 没有自己的私心,他是大公无私的,政府官员也是这样:第三个条件,政府是言而有信的 就是政府说话算数,讲信用,所以,政府有能力完成自己的承诺。这是传统政府管制理论的 三个基本假设。显然,如果这些条件得不到满足,政府管制的罗铝基础就不够稳固。正因为 如此 后面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管制无论是在实践上 ,还是在理论上 已经受到了严重的置 疑和广泛的批评。 政府管制的类型 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支持、许可或禁止、限制的手段实 施的,直接、间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行为。 根据实施管制的行为主体的不同,有人把管制分为私人管制和公共管制两种类型(如 日本学者植草益)。其中,来自微观行为主体(私人)之间的相互约束,称为私人管制。包 括:来自市场的约束、来自所有权所产生的约束、利用契约讲行的约束等等。微观管制是政 府给市场经济主 本的 动定立规矩,而不是代 其事。微观管制不是政府直接介入 微观经济 主体的经营,而是给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确立规则。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与政府微观管制的 关系如同竞赛场上的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关系,在比赛前双方先约定比赛规则,运动员根据比 赛规则参加比赛,裁判员依据事先约定的比赛规则规范运动员行为。在运动员违规时,裁判 员可以给予运动员各种处罚甚至今运动员退出赛场,但是,栽判员不能兼任运动员,更不能 代替运动员参与比赛。政府的微管制也是如出。政府可以依据微观管制的法律法管制裁过 )丹尼尔·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板社1999年,第29页。作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它企图维护良好的经济绩效”。政府管制是“对该种产业的结构及其 经济绩效的主要方面的直接的政府规定,比如进入控制、价格决定、服务条件及质量的规定, 以及在合理的条件下服务所有客户时应尽义务的规定。”谢佩德和威尔科克斯(Shepherd and Wilcox)则声言:“管制只是管制者们的所作所为”1 。 传播最广的管制定义是由斯蒂格勒提出的,他说:“管制是产业所需要的并为其利益所 设计和操作的一种法规”。在他看来,管制就是国家强制权力的运用。在 1981 年,他又把管 制的范围扩展到所有的公共——私人关系中,不仅包括老式的公用事业和反托拉斯政策,而 且包括对要素市场的公共干预、投资以及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交易等方面的公共干预。 从根本上讲,西方的管制思想是对他们所认为的正常的市场运转出了问题后的一种纠 正,其基本理念仍然是如何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如何使市场更加有效地运转。他们普遍同 意,只要交易双方的协议不形成对第三方的损害,管制就没有必要出现。只有在市场运转会 形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时,才需要有政府管制。 从管制理论的早期文献看,早期经济学对政府管制理论研究的兴趣,曾经集中在考察某 些特殊产业的价格和进入的控制上。这些产业包括:公用事业(电力、自来水、管道运输)、 通讯、交通(铁路、公路、航空)与金融(银行、保险、证券)。这些方面的管制被称为“老 式”管制。在 1970 年代以前,管制的经济理论一般强调公用事业中的定价问题。大多数的 讨论也都集中在如何选择能够保证公用事业的资本投资有一个合理的回报率的价格。 虽然 20 世纪 50~60 年代以来的政府管制明显的提高,但是,实际上,有效的政府管制 是有条件的。传统的管制理论建立在三个假设上:第一,政府是无所不知的,政府有充分的 信息。政府知道垄断者的生产成本是多少,技术进步的速度有多快,消费者的需求函数是多 少,在政府进行管制的过程中,它有能力进行理性的计算,使得管制行为能够符合帕累托最 优或实现帕累托改进;第二,政府是父爱主义的、仁慈的政府。政府都是为全体大众的利益, 没有自己的私心,他是大公无私的,政府官员也是这样;第三个条件,政府是言而有信的, 就是政府说话算数,讲信用,所以,政府有能力完成自己的承诺。这是传统政府管制理论的 三个基本假设。显然,如果这些条件得不到满足,政府管制的逻辑基础就不够稳固。正因为 如此,后面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管制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已经受到了严重的置 疑和广泛的批评。 政府管制的类型 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支持、许可或禁止、限制的手段实 施的,直接、间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行为。 根据实施管制的行为主体的不同,有人把管制分为私人管制和公共管制两种类型(如, 日本学者植草益)。其中,来自微观行为主体(私人)之间的相互约束,称为私人管制。包 括:来自市场的约束、来自所有权所产生的约束、利用契约进行的约束等等。微观管制是政 府给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定立规矩,而不是代行其事。微观管制不是政府直接介入微观经济 主体的经营,而是给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动确立规则。市场经济主体的活动与政府微观管制的 关系如同竞赛场上的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关系,在比赛前双方先约定比赛规则,运动员根据比 赛规则参加比赛,裁判员依据事先约定的比赛规则规范运动员行为。在运动员违规时,裁判 员可以给予运动员各种处罚甚至令运动员退出赛场,但是,裁判员不能兼任运动员,更不能 代替运动员参与比赛。政府的微观管制也是如此。政府可以依据微观管制的法律法管制裁违 1 丹尼尔·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 年,第 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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