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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普瓷讯http://www.cqvp.cam G 世经论坛 haht Rem:r、 判断的影响;不言而喻,言论自由度 治秩序对建立普遍信任的意义、以制度 提供必要的制度保漳,以防止信任的流 越低,就越无法了解真实想法。其次,设 为前提条件的系统信任、国家规范内部 失甚至崩遗。特别值得指出的还有信任 问内容是否避免了心理暗示和答案诱导 的关于信任的法理原则以及在中国社会 本身存在一些悖论,例如:社会不确定性 的缺陷?对问题中的概念理解会不会发 条件中进行制度创新和信任创新的潜在 最大的时候最需要信任,但却又最难形 生歧义?例如人们很容易犯的认知错误 可能性及其限度。 成信任;而在最容易形成信任的地方(例 包括把信任的涵意与对一定状态的安心 正如费孝通关于“差序格局”(以自 如亲属之间),反倒没有必要刻意追求信 感、保障等混为一谈,把政治上的信任与 我为中心的两当事人关系的扩张、稀释 任,并且也很容易在特殊信任非常强的 物质生活上的满足度混为一谈,把权利 以及网络化)对“团体格局”(以场域为中 状态里导致普遍信任的弱化甚至接近于 与恩惠混为一谈。第三,左右信任度的具 心的超越于两当事人关系的社会公共空 无:另外,倾向于信任的文化往往反倒对 体原因是什么?例如对绝对领导权的畏 间)的概念分析框架所表述的,中国社会 是否可信的信息极其敏感,实际上很容 惧感、对远离生活世界的机关或人物的 富于亲友个人之间的信任(即家族的私 易在有意无意之间导致不信。因此,为了 不了解、对某一方面进行宣传报道的频 德),而缺乏共同组织之间的信任(即团 使信任脱离上述悖论的窠臼,也需要法 度、对不同印象(公共服务的范围、行为 体的公德)。前一种信任以感情或者互惠 治秩序作为变迁的杠杆和滑轮。 廉洁性、活动效率、突发事件)的重要性 关系为基础、伸缩自如、难以从外在视点 从中国的现实来看,社会秩序的主 判断等都有可能成为信任感的基础。另 进行观条和表述,后一种信任则需要理 要特征是事实比规范优先、互惠比权利 外,年龄、职业、生活水准等客观属性也 性和抑制机会主义动机的合作,即自信 优先;在人际关系之前或之上的确定的 会反映到是否信任他人等判断方面。实 和互信的安定化状态以及相应的制度条 法治观,即使并非完全没有,也是非常薄 际上,有的研究者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 件。组织间信任不同于个体间倍任的一 弱的。由于这样的关系信任在陌生人或 的结论是,在1990年代初中国的交友关 个最大特征是相互的集合性信任,既不 者社会的公共空间那里是变易不居、难 系上,老年人倾向于信任型;年轻人的态 是人际信任的总和(相反,个体信任取决 以定型的,所以不得不把限制流动化或 度虽然接近信任,但实际上是情谊型:而 于组织信任),也不是组织长官之间的信 者复杂化的指望寄托在权力身上。而作 中年人则倾向于不信任型,有必要区别 任交换,而是一种作为整体的相信并以 为第三者的权力本身也是具象的、人格 对待。 所有成员的共识为前提条件。组织间信 化的,可以摆脱规则的羁绊而作出决断。 由此可见,上述统计数据的确存在 任包括正式的规范、制度以及非正式的 因此对权力的一般性态度具有两面性: 着多种解释的余地。 社会互动关系等不同侧面,大体上与系 一方面是全面倚赖权力,而不以制度化 四、对信任与法治秩序的重新定位 统信任联系和对应,特别强调不同集团 方式对权力进行制约,另一方面是不断 人们的信任形态是丰富多彩的,建 之间的均衡化。这就势必导致对客观的、 与权力讨价还价试图使它作出对自己有 立和维护信任的机制也可以分成不同的 公正的法律体系及其运用过程的中立性 利的决定,而不管这样的决定是否合乎 类型。 和实效的社会需求。 程序要件或实体规则。因而权力本身也 从1990年代中国市民价值观调查的 现代法治秩序以人格(persona)以及 势必充满不确定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形 结果可以看到这样的思想倾向,与传统 基于个体权利的对抗为机轴,似乎不利 成的主流意识,与其说是人们都不知法、 的文化观念一脉相承:对特殊人格(例如 于组织间信任的形成以及组织内外的协 不守法,毋宁说是都按照自己的公正观 亲人、领袖)甚至实效权力(例如军队、改 调合作,由于基本上不容许例外的或者 或偏好、并且借助绝对的权力来随便解 府等具有非常强的威慑性和报偿性的强 事后的交涉对规范的修改,似乎也显得 释规则、按照功利的目标来操作条文,各 制机关)的信任度较高,而对法律制度 有些僵硬保守。实际上,法治主义对有些 有自己的是非尺度。在如此相对化的语 (尤其是公信力和执行力较弱的审判机 间题的解决的确有些鞭长莫及的地方。 境里,要以法律制度维持社会信任,首先 关)的信任度偏低。的确,信任在本质上 但是,从复杂性简化的角度来看,这样的 必须使法律得到遵循,这就涉及如何建 是对自然秩序、道德秩序以及人与人之 制度安排可以加强未来的预期以及事态 立对法治本身的信任的问题。人不信法, 间的协调合作的期待,就像孔子向往“有 的确定化,可以为超越于个别交涉、互惠 则法不能发挥保障信任的功能。 耻且格”(基于反思信任的行为制约)、 以及契约的普遍信任奠定坚实的基础。 法律体系要取信于民,首先当然是 “仁者爱人”(基于善意信任的行为制约) 换言之,法律可以创造出有原则的、不可 那样。因此也不妨认为,信任的规范形态 随意变更的甚至有些绝对化的非交换性 (24)见千石保、丁谦《中国人的价值 一 般表现为礼制、德治以及关系网络,关 信任。 观一变化的社会意识与人生风格》(赛马卢 出版会,1992年)257-260页。非常有趣的是, 于信任与法治的关系的讨论,或多或少, 即使在有赖于特殊信任或者契约信 1995年“中国人法律意识"问卷调查的站果亚 还难免“以礼入法”、关系信任之类传统 任的场合,以明确的规则、妥当的制裁为 示,正是那些对他人信任度校低的中年人对 思路的影响。 特征的法治也往往可以弥补个体间信任 无法状态持最强税的否定态度,领向于拥护 的不足之处,对不守信用、破坏合作的行 法治秩序。见加藤雅信、麦克尔·插“中国人的 然而,在这里笔者试图强调的论点 法律意识一1995年中国全国调查(3)”《法 却有所不同,主要是进一步探讨现代法 为进行及时而有效的制裁,为交易安全 律人》第1173号(2000年)125页。 经济管理文摘2006年第15期 40判断的影响 ;不言而喻 ,言论 自由度 越低 ,就越 无法了解真实想法 。其次 ,设 问内容是否避免了 心理 暗示和答案诱 导 的缺陷?对问题 中的概 念理解会不会 发 生歧义?例如人们很容 易犯的认知错误 包括把信任的涵意 与对一定状态 的安 心 感 、保障等混 为一谈 ,把 政治上的信任 与 物质生活上的满足 度混 为一谈 ,把权 利 与恩惠混为一谈 。第三 ,左右信任 度的具 体原因是什么 ?例 如对绝对领导权的 畏 惧感 、对远离生活 世界的机关或人物 的 不了解 、对某一方 面进 行宣传报道的频 度 、对不 同印象 (公 共服务 的范 围 、行 为 廉洁性 、活动效 率 、突发事 件 )的 重要性 判断等都有可能成 为信 任感的基础 。另 外 ,年 龄 、职 业 、生 活 水 准 等 客 观 属 性 也 会反映到是否信任他人 等判断方面 。实 际上 ,有的研究者进行 实证分析后得 出 的结论是 ,在 1990年代 初中国的交友关 系上 ,老年人倾 向于信任型 ;年轻人的 态 度虽然接近信任 ,但实际上是情 谊型 ;而 中年人则倾向于不信任 型 ,有必要 区别 对 待㈣ 。 由此可见 ,上述统 计数据的确存在 着多种解释 的余地 。 四 、对信 任 与 法治 秩 序 的 重 新 定 位 人们 的信 任形 态是丰 富 多彩的 ,建 立和维护信任 的机 制也 可以分成不 同的 类 型 。 从1990年代 中国市 民价值 观调查 的 结果可以看到这样 的思想倾 向,与传 统 的文化观念一脉相承 :对特殊 人格 (例 如 亲人 、领袖 )甚至实效权 力(例 如军队 、政 府等具有非常强 的威慑 性和报偿性 的强 制机关 )的信任度 较高 ,而对法律 制度 (尤其是 公信 力和执 行力 较弱的 审判机 关 )的信任 度偏低 。的确 ,信任在 本质上 是对 自然秩序 、道 德秩序以及人 与人 之 间的协调合作 的期 待 ,就像 孔子向往“有 耻 且格 ”(基 于反 思 信任 的 行 为制 约 )、 “仁者爱人”(基于善意信任 的行为制约 ) 那样。因此也不妨认为 ,信任的规范形态 一 般表现为礼制 、德治 以及 关系网络 ,关 于信任与法治的关 系的讨论 ,或多或少 , 还难免 “以礼入 法 ”、关系信 任之 类传 统 思路的影响。 然而 ,在这里 笔者试图强调 的论 点 却有所不 同 ,主要是进一步探讨现 代法 治秩序对建立普 遍信任的意 义、以制度 为前提 条件的 系统信 任 、国家规 范内部 的关于信任的法理原 则以及在 中国社会 条件 中进行制度创 新和信任创新 的潜在 可能性及其限度 。 正如费孝通 关于 “差序格局 ”(以 自 我 为中心的两 当事人关系的扩 张、稀释 以及 网络化 )对“团体 格局 ”(以场域为中 心 的超 越于两 当事人 关系的社会 公共空 间)的概 念分析框架所表述 的 ,中国社会 富 于亲友个人之 间的信任 (即家族 的私 德 ),而 缺乏 共同组 织之 间的 信任 (即团 体 的公德 )。前一种信任 以感情或者互惠 关 系为基础 、伸缩 自如 、难 以从外在 视点 进行观 察和表述 ,后 一种信任则需 要理 性和抑 制机会主 义动 机的合作 ,即 自信 和 互信 的安定化状态 以及相应的制 度条 件 。组 织间信任不 同于个体间信任 的一 个 最大特 征是相互 的集合性信任 ,既不 是人 际信任的总和 (相反 ,个体信任 取决 于 组织 信任 ),也不是 组织长官之 间的信 任 交换 ,而是一种作 为整 体的相信 并以 所 有成 员的共识为 前提 条件 。组织 问信 任 包括 正式的规 范、制度以及非正 式的 社 会互 动关系等不 同侧 面 ,大体上 与系 统信任 联系和对应 ,特别 强调不 同集团 之 间的均衡化 。这就势必 导致对客观 的、 公 正的法律体系及其运 用过程的 中立性 和实效的社会需求。 现代 法治秩序 以人格 (persona)以及 基 于个 体权利的对抗 为机 轴 ,似乎 不利 于组织 间信任的形成 以及 组织 内外 的协 调合作 ,由于基 本上不容 许例外的 或者 事 后的交涉对规范 的修改 ,似乎也 显得 有 些僵硬保守 。实际上 ,法治主义对有些 问题的 解决 的确有 些鞭 长莫及 的地 方 。 但 是 ,从复 杂性简化的角度 来看 ,这 样的 制 度安排可 以加强未 来的预期 以及事 态 的确定化 ,可以为超越于个别 交涉 、互惠 以及契 约的 普遍信 任奠 定坚 实的基 础 。 换 言之 ,法律可以创造 出有原 则的 、不可 随 意变 更的甚至有 些绝对化的非交 换性 信任 。 即使在有赖于特殊信 任或者契 约信 任 的场合 ,以明确的规则 、妥 当的制裁为 特 征的法治也往 往可 以弥补个体 间信任 的不足之处 ,对不守信用 、破坏 合作 的行 为进行及时而有效 的制裁 ,为交易 安全 提供必要 的制度保障 ,以防止信任的流 失甚至崩 溃。特别值得指 出的还有信任 本身存在 一些悖论 ,例如 :社会不确定性 最大 的时候 最需要信任 ,但 却又最难形 成信任 ;而在最容 易形成信任 的地方 (例 如亲属之 间 ),反倒没有必 要刻意追求信 任 ,并且也 很容易在特殊 信任 非常强 的 状态里导 致普遍信任 的弱 化甚至接近于 无 ;另外 ,倾向于信任 的文 化往往反 倒对 是否可信 的信 息极其敏感 ,实际上很容 易在有意无意之间导致不信 。因此 ,为了 使信任脱 离上述悖论的窠 臼 ,也需要法 冶秩序作 为变迁 的杠杆和滑轮 。 从中 国的现 实来看 ,社会秩 序的主 要特征是事 实比规范优先 、互 惠比权利 优先 ;在人际 关系之前或之 上的确定的 法治观 ,即使并 非完 全没有 ,也 是非常薄 弱的 。由于这 样的关系信任在 陌生人或 者社 会的公 共空 间那 里是变 易不 居 、难 以定型的 ,所 以不得不把限制 流动 化或 者复杂化 的指 望寄托在权 力身 上。而作 为第三者 的权 力本身也是具象 的 、人格 化的 ,可以摆脱规则 的羁绊而作出决断 。 因此 对权 力的一 般性 态度具 有两 面性 : 一 方面是全面 倚赖权力 ,而不 以制度化 方式对权 力进 行制约 ,另一方 面是不断 与权力讨价还 价试图使它作出 对 自己有 利的决定 ,而 不管这样的决定 是否合乎 程序要件或实 体规则 。因而权 力本身也 势必充满不确 定性 。在这样的背景 下形 成的主流意识 ,与其说 是人们 都不知法 、 不守法 ,毋宁说 是都按照 自己的公 正观 或偏好 、并且借助 绝对的权力来随便 解 释规则 、按 照功利的 目标 来操 作条文 ,各 有 自己的是非 尺度。在如此相对化 的语 境里 ,要以法律制度维持 社会信任 ,首先 必须使法律得 到遵 循 ,这就涉及如何 建 立对法治本身的信任的问题。人不信法 , 则法不能 发挥保障信任的功能 。 法律体 系要取信 于民 ,首先 当然是 (24)见 千石 保 、丁谏 《中国人 的价值 观—— 变化 的社会 意识与人 生风 格)(赛马卢 出版会 。1992年 )257—260页。非常 有趣 的是 , 1995年 “中国 人 法 律 意识 ”问卷 调 查 的 结 果 显 示,正是那些对他人信任 度较低 的中年人对 无 法状 态持 最强烈 的否定态度 .倾 向于拥护 法 治 秩 序 。 见 加藤 雅 信 、麦克 尔 ·杨 “中 国人 的 法律 意识—— l995年 中国全国调查 (3)”《法 律人>第ll73号(2000年)125页。 40 经济管理文摘 2006年第 15期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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