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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中國法律奥中國社會 人大約都如繆形家兄弟原同財業,及各娶妻,遂求分異的情形。這 還是士大夫之家,若爲尋常人家,自不會有人如形之閉户自撾,弟 及弟婦開而謝過的情形了。陶希聖以漢律夷三族罪及父母兄弟妻 子,證明漢代的家以父母妻子同產爲普遍範圍①,但我們須注意家 族的連带责任是不一定與家的範圍必然相合的,後代有誅九族的 法律,九族泱非同居的一家。郎以夷三族而論,我們斷不能說這種 連帶貴任只限於父母在堂兄弟同居的時期。後代的法律只要求父 母在時子系不許别籍異財(詳後),,但兄弟同坐的速合費任並不因 父母殁後兄弟異居而取消。 自然歷史上也有累世同居的義門,包括敷百人口的大家®,在 ①陶希里《婚烟奥家族为,商務,民二三,頁66一7。 ②祀稚春七世同居,完無常父,衣無常主(《晉春·笛林傅·汜毓傅》)。楊播,楊 椿兄弟一家之内男女百口缌服同囊。椿誉戒子系日:“吾兄弟在家必同般而食…吾兄 弟八人今存者有三,是故不忍别食也。又願畢吾兄弟世不異居異財”(《魏書》五八,《楊 播傳》)。博陵李氏七世共居同財,家有二十二房,一百九十八口(《魏書》八七,《節義 傅·李几傅》)。義興陳玄子四世同居,家一百七十口(《南裤書》五五,《幸義傅·李 延伯傅》),郭偶家門雍睦,七葉共居(《隋音》七二,孝義僖·郭傷傅》)。唐劉君良累代同 居,兄弟雖至四從,皆如同氣,尺布斗粟人無私焉,其家六院唯一铜(《舊唐啬》一八八, 《孝友傅·劉君良傳》,《新唐害》一九九,《孝友傅·到君良傅》)。張公葵九世同居(《舊唐 書·劉君良傅附),爲當时義門之最。宋代義居風氣更盛,江州陳氏南唐時聚族已七百 口,宋時至千口,每食必摹坐廣堂,其後族中人口且激增至三千七百餘人(《新五代史》 六二,《南唐世家》;《宋史四五六,《孝義傳·陳競傳》,《昆陵西灘陳氏宗譜)。越州裘 承詢十九世無異爨。信州李琳十五世同居。河中姚崇明十世同居,聚族百馀人。江州 許祚八世同居:長幼七百八十一口。池州方綱八世同爨,家屬七百口,居室六百區,每 旦鹏鼓會食。其他十世同居,八世同居,七世同居,六世同居,五世同居,四世同居者多 家。少者累敷十百年,多者至三四百年(詳《宋史四五六,《孝義傅·許祚德、蒌承询傅、 方綱傳、姚宗明傅》)。元延安張閏八世不異爨,家人百餘口(《元史》一九七《孝友博·張 閏傅》)。婺州鄭氏自南宋以來,累代同居,至明時同居已十世,歷二百六十餘年(《宋 史四五六,《孝義傅·郯綺傅》;《元史》一九七,《孝友傅·鄭文嗣傅》;《明史》二九六,心堂 義傳·鄭濂傅》;宋濂《鄭氏規範序》)。石偉十一世同居(《明史》二九六,《孝義傅·石偉 傳》)。蕲州王燾七世同居,家人二百餘口(《明史·孝義傳·郊濂僖》附)。其他四世、 五世、六世、七世、八世同居,及五世同爨、八世同爨者多家(《明史》二九六,《孝 義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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