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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只能选择解除合同:对于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当事人提出请求时,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解释》第8条是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承包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 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 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 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解释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发 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是提供 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的 五、关于工程结算问题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工程结算的首要标准。包括:合同约定是按照固 定价格结算的,应当尊重合同约定,不能据实结算,也不能采用其他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 结算。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成本加酬金方式或者可调价结算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 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施工中当事人就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变更达成的洽商记录,像签证 会谈纪要、工作联系单等意思表示明确的,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合同变更的情形,不违反法律 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洽商记录有效。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 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可以参照”是一个倡导性条款, 即一般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按照这一标 准结算工程价款,相对而言,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客观实际情况,符合随行就市的商业交易 惯例,一般讲也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但并不是对所有的案件而言都是公平的,个别 案件在适用这一标准结算时,可能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参照定额标准或 者清单计价规范等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总之,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 准发生变化时,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原合同丧失了应当适用的基础,失去了 结算工程价款的标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当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重新 确立结算标准;协商不成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工程价款:不宜参照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结算标准。 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 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只能选择解除合同;对于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当事人提出请求时,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解释》第 8 条是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承包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 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 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 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解释第 9 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发 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 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是提供 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的。 五、关于工程结算问题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这是工程结算的首要标准。包括:合同约定是按照固 定价格结算的,应当尊重合同约定,不能据实结算,也不能采用其他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 结算。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成本加酬金方式或者可调价结算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 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施工中当事人就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变更达成的洽商记录,像签证、 会谈纪要、工作联系单等意思表示明确的,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合同变更的情形,不违反法律 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洽商记录有效。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 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可以参照”是一个倡导性条款, 即一般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按照这一标 准结算工程价款,相对而言,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客观实际情况,符合随行就市的商业交易 惯例,一般讲也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但并不是对所有的案件而言都是公平的,个别 案件在适用这一标准结算时,可能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参照定额标准或 者清单计价规范等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总之,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 准发生变化时,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原合同丧失了应当适用的基础,失去了 结算工程价款的标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当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重新 确立结算标准;协商不成的,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工程价款;不宜参照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结算标准。 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 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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