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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 目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为,建设部发布的《建 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 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这条规定对制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 法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为了更好地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建设部的 这条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 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 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体现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则 实务中的主要问题是对不确定的合同造价的过程控制,针对建设工程的“三边”状况以及 合同造价失控的现状,为便于对决算程序过程控制,便于合同的履行为实际操作,对策之一是 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预决算并确 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不能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 程序得到确定,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工程造价纠纷 六、关于“黑白合同”的问题 在建设工程中,有的当事人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 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也就是《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 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 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通过司法解释对“黑白合同”作出 认定及适用 1、出现“黑白合同”,应当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 该解释明确规定:应当以“白合同ˆ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样规 定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黑合同”虽然可能是当事 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签订中 标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 2、区分“黑白合同”即确定“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的问题 不是将合同的全部内容的变化作为区分“黑白合同”的界限,而是以工程价款、工程质量 和工程期限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列为影响合同性质的范围(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 目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制止这种不法行为,建设部发布的《建 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 16 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 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 28 天。这条规定对制止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不 法行为,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很大作用。为了更好地约束双方当事人,使建设部的 这条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解释》第 20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 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 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体现了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则。 实务中的主要问题是对不确定的合同造价的过程控制,针对建设工程的“三边”状况以及 合同造价失控的现状,为便于对决算程序过程控制,便于合同的履行为实际操作,对策之一是 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进行预决算并确 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不能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 程序得到确定,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工程造价纠纷。 六、关于“黑白合同”的问题 在建设工程中,有的当事人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 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也就是《司法解释》第 21 条规定;“当 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 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通过司法解释对“黑白合同”作出 认定及适用。 1、 出现“黑白合同”,应当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 该解释明确规定: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样规 定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黑合同”虽然可能是当事 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签订中 标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 2、 区分“黑白合同”即确定“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的问题 不是将合同的全部内容的变化作为区分“黑白合同”的界限,而是以工程价款、工程质量 和工程期限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列为影响合同性质的范围(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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