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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但对继承、赠与股票行为征收证券交易税, 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在证券市场活 实质上便是征收赠与税和遗产税,对非买卖交易行 跃期,投资者的数量和获利程度将较高,税收收入 为征税很不合理,这对证券资产持有者是一种不公 的增幅必然比较大,这对于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 平的待遇,也不利于证券持有人长期保有证券资 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平 产。这种征收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衡发展的实现:在市场处于低迷的状态时,投资者 2、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有限 的获利程度变低,这时对资本利得征税,投资者的 我国设立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目的之一在于调 “税痛感”加剧,在客观上起到抑制投机获利空间, 节收入分配,即调节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收入,但调 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 节收入水平的作用本是属于资本利得税等所得 4、对不同投资者适用统一税率不公平 税「到证券交易印花税能否肩负起这一职能?作 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简单,即按全额比例 用是非常有限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负随着投 税率征收,没有考虑到证券交易额的大小、投资者 资人交易次数的增加而不断增加,按照立法目的, 持有证券时间长短等因素,这就造成了证券交易成 印花税是要抑制投机行为,而不是调节收入分配。 本负担分配不公,或者说是在有利润的情况下,造 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证券交易印花税抑制投机有 成证券交易利润分配不公。这种不公现象,实际上 一定作用,但对于高获利机构投资者则基本无作 也造成了上文所提到的结果:无法抑制证券市场过 用,印花税的轻微税痛感并不能减少机构投资者的 度投机行为。 投机行为。机构投资者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中扮演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证券交易印花税存在 着重要的作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常因机构投 种种问题,此税种的设立不规范,名称不符合实际 资者的滥用优势行为而处于被动状态,利益受损的 情况,难以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等等。目 往往是中小投资者,印花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非 前固定划一的印花税不足以实现政策目标所预设 常小。 的种种功能,要充分发挥交易税制对投资行为的引 3、不能抑制过度投机行为 导,有必要进行适度变革。 证券交易印花税并不能抑制过度投机行为。 二、改革建议 1990年6月28日(深交所)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 (一)完善征税法律依据 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0.6%缴纳,1990年 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是制 11月23日(深交所)对股票的买方也开征0.6% 定法律,税种(目)也不例外,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没 的印花税。到2005年1月24日,由双方当事人分 有法律上的依据,我国实践中行政立法膨胀,越权、 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可 违法的行政立法行为普遍、频繁,税收法定主义在 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是一直下降的,但证券 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证券交易印花税若继续 市场的换手率也是一直下降的,1997年沪市换手 存在,其必须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下文将提到证 率是701.81%,深市是817.43%,98年两市均下 券交易印花税若向证券交易税转化,证券交易税也 降到400%多,并在400%徘徊。可见,我国印花税 需要有法律上的依据。我国未开征赠与税和遗产 税率较高也没有能起到抑制频繁的交易行为,也不 税,但对继承、赠与股票行为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能起到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减少过度投机的 实质上便是征收赠与税和遗产税,这也违背了税收 作用。有必要提到的是,2005年1月24日调低印 法定主义。 花税税率之后,股票市场出现的状况是持续下跌。 (二)开征证券交易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并行 总之,证券交易印花税并不能对股票市场起到政策 对于证券二级市场的交易行为课征证券交易 所预定的目标。 印花税有以凭证税代替行为税之嫌也缺少相应的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呈下 法律依据。我国证券一级市场(发行环节)的税收 降趋势,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税。西 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证券的发行环节,溢价发行 方国家证券税制经历了由交易印花税为主向所得 的部分不属于企业盈利,投资者与证券发行主体是 税为主的转变,逐渐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 投资与融资的关系,并非是买卖关系,因此不应在 系,从而通过证券投资所得而不是印花税来调控证 这一环节征收证券交易税,而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 券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 税,这可以解决一级市场税收空白问题。)在二级 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降低 市场则可以征收证券交易税,从而使一级市场的证 交易成本,刺激市场交易,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 券交易印花税和二级市场证券交易税并行。 争力,逐步下降印花税率,甚至取消。)证券交易 (三)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成证券交易税,并拓 所得税的征收能够有效地抑制证券市场投机行为, 宽证券交易税征税范围 50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enki.net遗产税, 但对继承、赠与股票行为征收证券交易税, 实质上便是征收赠与税和遗产税, 对非买卖交易行 为征税很不合理, 这对证券资产持有者是一种不公 平的待遇, 也不利于证券持有人长期保有证券资 产。这种征收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2、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有限 我国设立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目的之一在于调 节收入分配, 即调节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收入, 但调 节收入水平的作用本是属于资本利得税等所得 税, [ 3] 证券交易印花税能否肩负起这一职能? 作 用是非常有限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负随着投 资人交易次数的增加而不断增加, 按照立法目的, 印花税是要抑制投机行为, 而不是调节收入分配。 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 证券交易印花税抑制投机有 一定作用, 但对于高获利机构投资者则基本无作 用, 印花税的轻微税痛感并不能减少机构投资者的 投机行为。机构投资者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中扮演 着重要的作用,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常因机构投 资者的滥用优势行为而处于被动状态, 利益受损的 往往是中小投资者, 印花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非 常小。 3、不能抑制过度投机行为 证券交易印花税并不能抑制过度投机行为。 1990 年 6 月 28 日( 深交所) 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 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 06% 缴纳, 1990 年 11 月 23 日( 深交所) 对股票的买方也开征 06% 的印花税。到 2005 年 1 月 24 日, 由双方当事人分 别按 1 # 的税率缴纳证券( 股票) 交易印花税。可 见,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是一直下降的, 但证券 市场的换手率也是一直下降的, 1997 年沪市换手 率是 70181%, 深市是 81743% , 98 年两市均下 降到 400%多, 并在 400% 徘徊。可见, 我国印花税 税率较高也没有能起到抑制频繁的交易行为, 也不 能起到鼓励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减少过度投机的 作用。有必要提到的是, 2005 年 1 月 24 日调低印 花税税率之后, 股票市场出现的状况是持续下跌。 总之, 证券交易印花税并不能对股票市场起到政策 所预定的目标。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 证券交易印花税呈下 降趋势, 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逐步取消了印花税。西 方国家证券税制经历了由交易印花税为主向所得 税为主的转变, 逐渐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体 系, 从而通过证券投资所得而不是印花税来调控证 券市场。另一方面, 随着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国 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 各国为了降低 交易成本, 刺激市场交易, 提高证券市场的国际竞 争力, 逐步下降印花税率, 甚至取消。[ 1] 证券交易 所得税的征收能够有效地抑制证券市场投机行为, 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在证券市场活 跃期, 投资者的数量和获利程度将较高, 税收收入 的增幅必然比较大, 这对于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 续自发 抽血 的作用, 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平 衡发展的实现; 在市场处于低迷的状态时, 投资者 的获利程度变低, 这时对资本利得征税, 投资者的 税痛感 加剧, 在客观上起到抑制投机获利空间, 减轻( 甚至免除) 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 [ 4] 4、对不同投资者适用统一税率不公平 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简单, 即按全额比例 税率征收, 没有考虑到证券交易额的大小、投资者 持有证券时间长短等因素, 这就造成了证券交易成 本负担分配不公, 或者说是在有利润的情况下, 造 成证券交易利润分配不公。这种不公现象, 实际上 也造成了上文所提到的结果: 无法抑制证券市场过 度投机行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 证券交易印花税存在 种种问题, 此税种的设立不规范, 名称不符合实际 情况, 难以抑制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等等。目 前固定划一的印花税不足以实现政策目标所预设 的种种功能, 要充分发挥交易税制对投资行为的引 导, 有必要进行适度变革。 二、改革建议 ( 一) 完善征税法律依据 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是制 定法律, 税种( 目) 也不例外, 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没 有法律上的依据, 我国实践中行政立法膨胀, 越权、 违法的行政立法行为普遍、频繁, 税收法定主义在 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证券交易印花税若继续 存在, 其必须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 下文将提到证 券交易印花税若向证券交易税转化, 证券交易税也 需要有法律上的依据。我国未开征赠与税和遗产 税, 但对继承、赠与股票行为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实质上便是征收赠与税和遗产税, 这也违背了税收 法定主义。 ( 二) 开征证券交易税, 与证券交易印花税并行 对于证券二级市场的交易行为课征证券交易 印花税有以凭证税代替行为税之嫌, 也缺少相应的 法律依据。我国证券一级市场( 发行环节) 的税收 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在证券的发行环节, 溢价发行 的部分不属于企业盈利, 投资者与证券发行主体是 投资与融资的关系, 并非是买卖关系, 因此不应在 这一环节征收证券交易税, 而应征收证券交易印花 税, 这可以解决一级市场税收空白问题。[ 2] 在二级 市场则可以征收证券交易税, 从而使一级市场的证 券交易印花税和二级市场证券交易税并行。 ( 三) 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成证券交易税, 并拓 宽证券交易税征税范围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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