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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当民事立法者有意让民法承担公共政策 时,各种有关人权保障或资源分配的宪法诫命随 之而来,即可谓理所当然。但如果立法者选择了 以民法典作为最基本、纯粹的民事关系规范,以 此为公共政策进一步介入的基础而非直接以其落 实公共政策时,若仍批评此类普通法不符合宪法 的体制条款,要求民法典也必须注入某种主义, 乃至纳入总体经济、所得分配的考虑,一如Von Gierke教授当年对德国民法典的质疑,实际上只 暴露了批评者民法典功能的无知。 ■对于民法典的合宪性控制,比较值得引进的观点 反而是用在政策取向的法规会有高度争议性的所 谓「体系正义」( Systemgerechtigkeit)原则, 也就是对立法者课予不自我矛盾的义务◼ 换言之,当民事立法者有意让民法承担公共政策 时,各种有关人权保障或资源分配的宪法诫命随 之而来,即可谓理所当然。但如果立法者选择了 以民法典作为最基本、纯粹的民事关系规范,以 此为公共政策进一步介入的基础而非直接以其落 实公共政策时,若仍批评此类普通法不符合宪法 的体制条款,要求民法典也必须注入某种主义, 乃至纳入总体经济、所得分配的考虑,一如von Gierke教授当年对德国民法典的质疑,实际上只 暴露了批评者对民法典功能的无知。 ◼ 对于民法典的合宪性控制,比较值得引进的观点, 反而是用在政策取向的法规会有高度争议性的所 谓「体系正义」(Systemgerechtigkeit)原则, 也就是对立法者课予不自我矛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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