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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院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任务。通过个案解释,法院可以对行政立法实现监控。 法院的个案解释不仅仅是法院单方面的解释,而是在充分贯彻辩论原则等诉讼基本原则 下的解释,是具有充分交涉性的监控机制。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合法,与诉讼中的其他事 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一样,都应展开充分辩论。根据“适用法律规范座谈会纪要”,法院对此具 有判断权,并支持其中的一方。基于此,法院在个案中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含义、效力作出 阐释和认定,并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选择适用,是合理的。同时,对在个案中发现的违 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建议法定改变或撤销机关改变或撤销。也就是说,法院不必在个案 中请求法定机关审查,中止案件的审理:《立法法》等规定法院可以请求审查、提出建议并不 意味法院不能作出解释和认定,并非不能拒绝适用因违法等而不具有相应效力的行政法规和 规章。但在结案前,一方当事人或者案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己经 向法定机关请求审查并已被受理的情况下,尤其是在违宪审查程序被启动后,法院不应自行 作出判断,而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待有审查结论后恢复案件的审理。 通过法律解释监控行政立法,不仅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而且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 讼来实现。泰丰案[最典民2000-4]就是一个民事案件。在该案中,原告在支付了定金及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其余款项虽经被告多次催促,一直未按约定履行。被告遂根据合同的 约定,决定解除合同,并决定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 条和山西省政府《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对原告 己经支付的定金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予退还。二审法院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没有出让金不予退还的规定。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由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因此,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退还',既未经行 政法规授权,又与行政法规抵触,是无效的。” 2.个案解释的原则。“适用法律规范座谈会纪要”确立了两个原则:第一,文义解释优 先原则。该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 专业上的特殊涵义的,该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 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 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 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第二,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该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当妥善处 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和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确保法律 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要注意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 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个案解释的实践。法律解释多种多样,但从行政立法的司法监控来说,实践中主要有 以下几种: (1)条文含义的释明。各级法院还可以通过个案来释明法律规范的意义,从而实现对行 政立法的监控。丰祥公司案[最典行2003-1]判决,通过援引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轻工部规章的 规定,阐明了《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意义,即只有作为盐业行政主管部 门的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上海市盐务局只是食盐专营业的主管机构 而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过这样的解释,就可以弥补行政法规或规章在制定时的疏漏,阐 明条文的具体含义,衔接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以及各条款之间的逻辑联系。 (2)限缩或扩大解释。各级法院通过个案来进行限缩性或扩大性法律解释,使违法的行 政法规和规章回到法治轨道上来。任建国案[最典行1993-3]判决通过限缩性解释,限缩了《山 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第8条第2项规定本来的含义, 使其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从而实现法治。内蒙秋实案[最指行第60号]裁判要 旨也进行了限缩解释。同样,如果行政法规或规章限缩了法律所规定的含义,法院在个案中 1111 是法院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任务。通过个案解释,法院可以对行政立法实现监控。 法院的个案解释不仅仅是法院单方面的解释,而是在充分贯彻辩论原则等诉讼基本原则 下的解释,是具有充分交涉性的监控机制。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否合法,与诉讼中的其他事 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一样,都应展开充分辩论。根据“适用法律规范座谈会纪要”,法院对此具 有判断权,并支持其中的一方。基于此,法院在个案中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含义、效力作出 阐释和认定,并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选择适用,是合理的。同时,对在个案中发现的违 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可以建议法定改变或撤销机关改变或撤销。也就是说,法院不必在个案 中请求法定机关审查,中止案件的审理;《立法法》等规定法院可以请求审查、提出建议并不 意味法院不能作出解释和认定,并非不能拒绝适用因违法等而不具有相应效力的行政法规和 规章。但在结案前,一方当事人或者案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已经 向法定机关请求审查并已被受理的情况下,尤其是在违宪审查程序被启动后,法院不应自行 作出判断,而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待有审查结论后恢复案件的审理。 通过法律解释监控行政立法,不仅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而且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 讼来实现。泰丰案[最典民 2000-4]就是一个民事案件。在该案中,原告在支付了定金及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其余款项虽经被告多次催促,一直未按约定履行。被告遂根据合同的 约定,决定解除合同,并决定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14 条和山西省政府《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 11 条的规定,对原告 已经支付的定金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予退还。二审法院认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 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没有出让金不予退还的规定。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由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因此,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退还’,既未经行 政法规授权,又与行政法规抵触,是无效的。” 2.个案解释的原则。“适用法律规范座谈会纪要”确立了两个原则:第一,文义解释优 先原则。该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按照其通常语义进行解释;有 专业上的特殊涵义的,该涵义优先;语义不清楚或者有歧义的,可以根据上下文和立法宗旨、 目的和原则等确定其涵义。”“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 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 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第二,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该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当妥善处 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和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确保法律 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要注意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 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个案解释的实践。法律解释多种多样,但从行政立法的司法监控来说,实践中主要有 以下几种: (1)条文含义的释明。各级法院还可以通过个案来释明法律规范的意义,从而实现对行 政立法的监控。丰祥公司案[最典行 2003-1]判决,通过援引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轻工部规章的 规定,阐明了《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 4 条规定的意义,即只有作为盐业行政主管部 门的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上海市盐务局只是食盐专营业的主管机构 而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过这样的解释,就可以弥补行政法规或规章在制定时的疏漏,阐 明条文的具体含义,衔接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以及各条款之间的逻辑联系。 (2)限缩或扩大解释。各级法院通过个案来进行限缩性或扩大性法律解释,使违法的行 政法规和规章回到法治轨道上来。任建国案[最典行 1993-3]判决通过限缩性解释,限缩了《山 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第 8 条第 2 项规定本来的含义, 使其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从而实现法治。内蒙秋实案[最指行第 60 号]裁判要 旨也进行了限缩解释。同样,如果行政法规或规章限缩了法律所规定的含义,法院在个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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