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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的单位,各学院应做好工作,保证协议落实。 8.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学校负责派遣。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落实到具体单位的,学校将事先将其 名单告知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然后将其派回家庭所在地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9.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必须在学校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上报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 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10.免试推荐研究生的毕业生、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报送就业计划之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参照违约处理,并回所 在地就业: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毕业生,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11.毕业生就业计划一经批准下达,要认真执行,无特殊情况计划不予调整。毕业生如坚持个人要求,不按就业计划就业 或自派遣之日起在三个月内不去工作单位报到,需向学校交纳其全部培养费和违约金后,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回家 庭所在地,不再负责其就业工作。 12.学校将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修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 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 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之后,因病退回的毕业生,需将户粮关系带回学校重 新落户,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 的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1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14.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须 经人才服务机构盖章同意接收后,学校才能为其办理就业有关事宜。 15.结业生经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要在《报到证》中注明“结业生”:在规定时 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结业生在结 业一年之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生证书的,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 第二部分:具体实施办法 1.毕业生要持学校统一印制的《毕业生推荐表》到社会上联系就业单位,被单位录用的,均应签订由学校统一制定的 《吉林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如单位有特殊要求签署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按用 人单位的要求办理。 2.由学校统一印制的《推荐表》、教育部及学校统一印制的《协议书》以原件签订有效,复印件无效。毕业生在参加就 业过程中,一人不得同时签署多份协议,否则按违约处理。若给学校就业工作及学校声誉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 处理。 3.学校将积极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断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 供服务。在工作过程中,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4.在吉林大学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上报后(以教育部及文件通知为准),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原则上一律派往 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就业。就业计划原则上不再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调整。 5.肆业生不具备参加毕业生就业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事宜。 6.为了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各学院要积极组织毕业生认真填写能够如实反映毕业生德、智、体诸方面情况的《毕业生 推荐表》供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推荐表”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由学院负责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并加盖校毕 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公章。如毕业生所填写情况与实际不符,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其后果自负。 7,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已加盖校级、学院公章)每人一份,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有关事项即生效:就业协议书将作为学校编制就业计划的依 据:奖学金的单位,各学院应做好工作,保证协议落实。 8.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学校负责派遣。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落实到具体单位的,学校将事先将其 名单告知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然后将其派回家庭所在地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9.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必须在学校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上报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 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10.免试推荐研究生的毕业生、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报送就业计划之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参照违约处理,并回所 在地就业;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毕业生,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11.毕业生就业计划一经批准下达,要认真执行,无特殊情况计划不予调整。毕业生如坚持个人要求,不按就业计划就业 或自派遣之日起在三个月内不去工作单位报到,需向学校交纳其全部培养费和违约金后,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回家 庭所在地,不再负责其就业工作。 12.学校将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修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 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 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毕业生到单位报到之后,因病退回的毕业生,需将户粮关系带回学校重 新落户,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 的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1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14.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关系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须 经人才服务机构盖章同意接收后,学校才能为其办理就业有关事宜。 15.结业生经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要在《报到证》中注明“结业生”;在规定时 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结业生在结 业一年之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生证书的,学校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 第二部分:具体实施办法 1.毕业生要持学校统一印制的《毕业生推荐表》到社会上联系就业单位,被单位录用的,均应签订由学校统一制定的 《吉林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如单位有特殊要求签署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按用 人单位的要求办理。 2.由学校统一印制的《推荐表》、教育部及学校统一印制的《协议书》以原件签订有效,复印件无效。毕业生在参加就 业过程中,一人不得同时签署多份协议,否则按违约处理。若给学校就业工作及学校声誉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 处理。 3.学校将积极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断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 供服务。在工作过程中,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4.在吉林大学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上报后(以教育部及文件通知为准),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原则上一律派往 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就业。就业计划原则上不再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调整。 5.肄业生不具备参加毕业生就业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事宜。 6.为了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各学院要积极组织毕业生认真填写能够如实反映毕业生德、智、体诸方面情况的《毕业生 推荐表》供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推荐表”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由学院负责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并加盖校毕 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公章。如毕业生所填写情况与实际不符,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其后果自负。 7.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已加盖校级、学院公章)每人一份,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有关事项即生效;就业协议书将作为学校编制就业计划的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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