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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市场的古建筑,不能否认是一个商品。但正因为是古建筑,不是普通商品,不能偷 甩包袱,卖完算数。将开发与保护联结起来的是“有效保护”,让控保建筑“活”起来。扔 在那里,不拆,让其自然坍塌,并非有效保护。找一个合适的主人,能对其负责,保养,不 失为一种办法。 由此,双向选择在交易中显得特别重要。业主在选,“我们也在选业主”,这位负责人说, 买主要有对古建筑的热爱,有保护的责任感,有一定的文化素质。 但是一个亟须填补的空白是对古宅出售之后,业主成了保护的责任主体,该如何维修 养护才算妥当?当发现业主不能尽其保护之责时,政府部门是否有权强制回购?这些目前 都尚无细则可循。 还有人担心,售出的古建筑成为私宅后,是否就不再对外界开放,古建筑文化的交流 与传递会否受到影响? 千头万绪,最后还得归结到有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对古建筑保护中通到的新情况、新 问恩,还须制定相应政策来处理。据悉,目前有关苏州市古建筑的保护条例,已进入人大 审议程序,人们期特着面前的问题能有好答案。 10月23日,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其中 第十五条规定:“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者租用古建筑”:第八条规定:“古建筑保护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按照古建筑保护的求进行日常养护、维修,2.落实防火 防盗等安全措施,3.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建筑保护的业务指导和培训。”12月3 日,中私人可购卖苏州古建筑政策己紧急叫停,原因是它与新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相抵触 苏州文化局文物处潘处长在向记者解释《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时说:“《条例》的设想 是反映了对古民居不仅要控制,而且要维修保护的要求,把维修、改造和日常保护性措施萄 纳入规范化管理,并确定法律保护的责任人。”但令苏州文保单位感到槛尬的是,《中国文物 保护法》修订案在《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领布后一个月姗姗来迟,尽管修订案放松了对利 人收藏文物的流通许可,但仍明确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 不得转让和抵押 “两者确实有不一致的地方。”潘处长说,“我们的考虑主要是结合苏州的实际情况, 苏州地面古建筑数量仅次于北京,政府财政有限,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是一条新思 路。而且苏州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存在这样的社会需求。文物本身不可再生,也许私人买下 不是最理想的方式,但总比看着文物自然损坏要好。”“对古建业主我们有严格规定,例如不 能对古建布局、结构和装修进行改变,不得改换现代材料门窗,电线线路也要规范。《条例》 对违反者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潘处长最后说,“小法必须服从大法,我们将根据国家文物 保护法修改《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继续探索新的保护方式。 C资料来源:《苏州日报》202年8月16日:三联生活周刊2002年12月号.)2 走向市场的古建筑,不能否认是一个商品。但正因为是古建筑,不是普通商品,不能像 甩包袱,卖完算数。将开发与保护联结起来的是“有效保护”,让控保建筑“活”起来。扔 在那里,不拆,让其自然坍塌,并非有效保护。找一个合适的主人,能对其负责,保养,不 失为一种办法。 由此,双向选择在交易中显得特别重要。业主在选,“我们也在选业主”,这位负责人说, 买主要有对古建筑的热爱,有保护的责任感,有一定的文化素质。 但是一个亟须填补的空白是对古宅出售之后,业主成了保护的责任主体,该如何维修 养护才算妥当?当发现业主不能尽其保护之责时,政府部门是否有权强制回购?这些目前 都尚无细则可循。 还有人担心,售出的古建筑成为私宅后,是否就不再对外界开放,古建筑文化的交流 与传递会否受到影响? 千头万绪,最后还得归结到有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对古建筑保护中遇到的新情况、新 问题,还须制定相应政策来处理。据悉,目前有关苏州市古建筑的保护条例,已进入人大 审议程序,人们期待着面前的问题能有好答案。 10 月 23 日,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 32 次会议通过《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其中 第十五条规定:“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者租用古建筑”;第八条规定:“古建筑保护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按照古建筑保护的要求进行日常养护、维修,2.落实防火 防盗等安全措施,3.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古建筑保护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12 月 3 日,中私人可购卖苏州古建筑政策已紧急叫停,原因是它与新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相抵触 苏州文化局文物处潘处长在向记者解释《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时说:“《条例》的设想 是反映了对古民居不仅要控制,而且要维修保护的要求,把维修、改造和日常保护性措施都 纳入规范化管理,并确定法律保护的责任人。”但令苏州文保单位感到尴尬的是,《中国文物 保护法》修订案在《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颁布后一个月姗姗来迟,尽管修订案放松了对私 人收藏文物的流通许可,但仍明确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和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 不得转让和抵押。 “两者确实有不一致的地方。”潘处长说,“我们的考虑主要是结合苏州的实际情况, 苏州地面古建筑数量仅次于北京,政府财政有限,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是一条新思 路。而且苏州作为经济发达地区,存在这样的社会需求。文物本身不可再生,也许私人买下 不是最理想的方式,但总比看着文物自然损坏要好。”“对古建业主我们有严格规定,例如不 能对古建布局、结构和装修进行改变,不得改换现代材料门窗,电线线路也要规范。《条例》 对违反者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潘处长最后说,“小法必须服从大法,我们将根据国家文物 保护法修改《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继续探索新的保护方式。 (  资料来源:《苏州日报》2002 年 8 月 16 日;三联生活周刊)2002 年 12 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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