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向后消灭行政法规、规章的全部或部分条 款的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直接废止和间接废止。直接废止是指明文规定或宣告废止行政法 规、规章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活动。间接废止是指按新法优于旧法和效力等级较高的法优于 效力等级较低的法等法律原则,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活动。 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也是一种行政立法活动,应按照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 程序进行。 (五)解释 1.行政法规的解释。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 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针对行政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应进行解释的,国务 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这属于立法性解释,按行 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进行。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原则上由国务院主管 部门负责解释。这是一种应用性解释。国务院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 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要求国务院解释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 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作出解释,答复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 制机构,可以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2 2.规章的解释。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的规定,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 机关,实行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第一,规章的 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第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 的。根据规定,规章的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 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这种规章的解释,属于立法性 解释,按规章制定程序进行。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监控 一、行政立法的合法要件 我国《立法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有下列情形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 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 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我们认为,其中的第3项,是一种政策性选择问题,而不是合 法性问题:第4项所说的“不适当”虽然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但应限制在除第1、2、5项 以外的违法情形。这样,我国行政立法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也就可以概括为职权要件、内容要 件和程序要件。 1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号)和国务院法制办解 释[国法函2004-13号]。 2参见国家环保局《孔祥仁等82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环法[2006]38号。 77 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向后消灭行政法规、规章的全部或部分条 款的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直接废止和间接废止。直接废止是指明文规定或宣告废止行政法 规、规章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活动。间接废止是指按新法优于旧法和效力等级较高的法优于 效力等级较低的法等法律原则,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活动。 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也是一种行政立法活动,应按照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 程序进行。 (五)解释 1.行政法规的解释。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 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府针对行政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应进行解释的,国务 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这属于立法性解释,按行 政法规的制定程序进行。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的授权, 1原则上由国务院主管 部门负责解释。这是一种应用性解释。国务院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 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要求国务院解释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 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作出解释,答复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 制机构,可以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2 2.规章的解释。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 33 条的规定,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 机关,实行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第一,规章的 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第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 的。根据规定,规章的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 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这种规章的解释,属于立法性 解释,按规章制定程序进行。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监控 一、行政立法的合法要件 我国《立法法》第 87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有下列情形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 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 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我们认为,其中的第 3 项,是一种政策性选择问题,而不是合 法性问题;第 4 项所说的“不适当”虽然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但应限制在除第 1、2、5 项 以外的违法情形。这样,我国行政立法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也就可以概括为职权要件、内容要 件和程序要件。 1 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43 号)和国务院法制办解 释[国法函 2004-13 号]。 2 参见国家环保局《孔祥仁等 82 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环法[2006]38 号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