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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與纳税人基本權 294积捐蓓徵法之新思维 稅原則。就誘導管制為目的之稅法而言,即產生形成效果 (Gestaltungswirkung),此種效果憲法上衡量標準,即為財產權 保障及行為自由保障(燾法第15條與第22條)。 我國之遺產及赠與稅法像以死者遺產為對象,不以繼承人所 繼承者為對象·為遺產稅而非繼承稅,繼承稅本質上為利得稅(取 得稅),遺產稅性質上為財產稅7。但我國所以不採行繼承税, 係因遺囑制度不經法院檢認程序,避免繼承人因規避繼承稅而分 散遺產·就私有財產制國家(資本主義國家)稅制,因財產權受 憲法保障,原則上稅源求諸財產所生孳息,不及財產(資本)自 身,少數例外如地價稅、房屋稅只課以輕度稅率,事實上只是就 「應有收益(孳息)」課稅仍非財產自身。 我國累進式遺產稅,不但對遺產課徵,而累進最高稅率高瑾 50%(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第10款),尚非「應有收益税」。 而有別於地價税·房屋稅,當然具有社會改革,緩和對私有財產 制度之反感在内。但此亦僅為租税正義之要求,而非真正之財產 重分配。蓋遗產稅所分配者,為人民之租稅負擔,而非國民間之 財產權。只有不承認私有財產之國家,而將生產工具收歸國有之 國家,始有權為財產分配。由於憲法保障財產權,故沒收式遺產 稅在我國憲法下仍屬違憲。因此,遺產稅之社會政策目的,只能 算是次要目的,而其主要目的仍在財政目的一依量能課稅原則予 以考慮。遺產稅之憲法依據,主要仍在平等原則(憲法第7條)。 17 Kopp,Kommentar zum Erbschafissteuer und Schenkungsteuergesetz,9,Einl. Rz.4.行政程序與納稅人基本權 294|稅捐稽徵法之新思維 稅 原 則 。 就 誘 導 管 制 為 目 的 之 稅 法 而 言 , 即 產 生 形 成 效 果 (Gestaltungswirkung),此種效果憲法上衡量標準,即為財產權 保障及行為自由保障(憲法第 15 條與第 22 條)。 我國之遺產及贈與稅法係以死者遺產為對象,不以繼承人所 繼承者為對象,為遺產稅而非繼承稅,繼承稅本質上為利得稅(取 得稅),遺產稅性質上為財產稅17。但我國所以不採行繼承稅, 係因遺囑制度不經法院檢認程序,避免繼承人因規避繼承稅而分 散遺產。就私有財產制國家(資本主義國家)稅制,因財產權受 憲法保障,原則上稅源求諸財產所生孳息,不及財產(資本)自 身,少數例外如地價稅、房屋稅只課以輕度稅率,事實上只是就 「應有收益(孳息)」課稅仍非財產自身。 我國累進式遺產稅,不但對遺產課徵,而累進最高稅率高達 50%(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第 10 款),尚非「應有收益稅」。 而有別於地價稅、房屋稅,當然具有社會改革,緩和對私有財產 制度之反感在內。但此亦僅為租稅正義之要求,而非真正之財產 重分配。蓋遺產稅所分配者,為人民之租稅負擔,而非國民間之 財產權。只有不承認私有財產之國家,而將生產工具收歸國有之 國家,始有權為財產分配。由於憲法保障財產權,故沒收式遺產 稅在我國憲法下仍屬違憲。因此,遺產稅之社會政策目的,只能 算是次要目的,而其主要目的仍在財政目的-依量能課稅原則予 以考慮。遺產稅之憲法依據,主要仍在平等原則(憲法第 7 條)。 17 Kopp, Kommentar zum Erbschaftssteuer und Schenkungsteuergesetz, 1989, Einl. Rz.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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