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这些判例要旨很难极为精当地凝炼形成特定规则,也就无法直接援引,而是体现为一种具有 拘束力的“规范命题”。 这种命题包括两个部分:理由命题和结论命题。 (1)那些从特定实质性的必要事实引出本案结论是必不可少的论证或逻辑结构,作为“理由命题” 构成判例要旨的一部分。必要事实越多、越详尽,判决理由也越狭窄、越具体,两者成反比。正是上 表所列的判例要旨都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从而难为后案所直接援引。 (2)然而,日本最高裁决所的判例毕竟仍有司法解释的性质,需要从理论高度解释为何适用某一 条文作某种处理,因而又使其必然隐藏了某种一般性原则,作为“结论命题”成为判例要旨的另一部 分。这些一般性原则的视角与观念是作为可供操作的假设对待,人们必须根据后来案件的情况和变化 了的现实需要对它进行检验,并加以必要的限制、扩大和改进。甚至不同判例反映不同的视角与观念, 均可作为解决现实问题的提示,成为通向新判例的阶梯。 日本的判例要旨虽然并未都归纳出具体明确的特定规则,可通过这种规范命题仍然能对后案产生 判例效应,这就是所谓“决定性判决理由”。 3.小结。判例要旨中能够直接援引的“特定规则”和无法直接援引的“决定性判决理由”,共同 形成了日本判例“双重结构”。这种结构的逻辑对中国的案例指导运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 (1)出于简便易行及防止从一份裁判文书中再得出不同结论,可以对部分案例进行必要的归纳和 概括,形成具体明确的案例指导规则,这种从个案发展来的规则虽然与其他司法解释在形式上有所差 别,但具有相同的法律功能,其逻辑路线从具体到抽象,较为符合己长期形成的大陆法系的传统思维。 (2)有些案例无需也不应刻意地去“发现”有关规则,而只要以充分说理正当化他所作出的价值 判断。这就决定了拟公布的案例应有充分的说理和必要的证明过程,尤其是加强对质证过程中有争议 证据的分析、认证,还包括对当事人各方的请求在充分说理的基础上作出支持或反驳的答复。亦即对 当事人的请求要具体说明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为什么合理或不合理,对理由的论证可以从多层次、 多角度、多方面来展开。因为裁决之所以能成为指导性案例,除了案例本身的典型性外,更为重要的 是法官对裁决理由阐述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只有裁决更有说理性,才能使案例更加通俗易懂,便于法 官区别和借鉴,真正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这种决定性判决理由更多地行进于从具体到具体的逻辑路 线,遵循案例的内在要义并在后案论证说理时被融入表述。 归纳来说,中国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载体也应当具有双重性,既有案例指导规则,也包括案例本 身的决定性判决理由。 三、决定性判决理由的经验理性 正如上面所列的那些日本商法的裁判要旨,许多指导性案例由于自身的特性,天然就难以直接援 引,尽管它对后案还是具有拘束力。其实,即便能够归纳出具体明确的案例指导规则的案例,仍因其 从个案发展而来,并不能完全用一种普遍意义的共性涵盖案件所迸发的个性,故而也必须从其内部寻 找判决理由,才能使案例的拘束力更加有力。也就是说,案例指导运作的“理论”在本质上就是实践 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决定性判决理由”的经验加以理性运用。 1.作为前提的“必要事实”的甄别和认定 (1)甄别“必要事实”的意义。“决定性判决理由”被看作是一系列具体情况的集合,其前提就 是“事实”。指导性案例是否对待决案件产生拘束力,首先必须进行先后案件的事实比较。案例中的事 66 上述这些判例要旨很难极为精当地凝炼形成特定规则,也就无法直接援引,而是体现为一种具有 拘束力的“规范命题”。 这种命题包括两个部分:理由命题和结论命题。 (1)那些从特定实质性的必要事实引出本案结论是必不可少的论证或逻辑结构,作为“理由命题” 构成判例要旨的一部分。必要事实越多、越详尽,判决理由也越狭窄、越具体,两者成反比。正是上 表所列的判例要旨都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从而难为后案所直接援引。 (2)然而,日本最高裁决所的判例毕竟仍有司法解释的性质,需要从理论高度解释为何适用某一 条文作某种处理,因而又使其必然隐藏了某种一般性原则,作为“结论命题”成为判例要旨的另一部 分。这些一般性原则的视角与观念是作为可供操作的假设对待,人们必须根据后来案件的情况和变化 了的现实需要对它进行检验,并加以必要的限制、扩大和改进。甚至不同判例反映不同的视角与观念, 均可作为解决现实问题的提示,成为通向新判例的阶梯。 日本的判例要旨虽然并未都归纳出具体明确的特定规则,可通过这种规范命题仍然能对后案产生 判例效应,这就是所谓“决定性判决理由”。 3. 小结。判例要旨中能够直接援引的“特定规则”和无法直接援引的“决定性判决理由”,共同 形成了日本判例“双重结构”。这种结构的逻辑对中国的案例指导运作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 (1)出于简便易行及防止从一份裁判文书中再得出不同结论,可以对部分案例进行必要的归纳和 概括,形成具体明确的案例指导规则,这种从个案发展来的规则虽然与其他司法解释在形式上有所差 别,但具有相同的法律功能,其逻辑路线从具体到抽象,较为符合已长期形成的大陆法系的传统思维。 (2)有些案例无需也不应刻意地去“发现”有关规则,而只要以充分说理正当化他所作出的价值 判断。这就决定了拟公布的案例应有充分的说理和必要的证明过程,尤其是加强对质证过程中有争议 证据的分析、认证,还包括对当事人各方的请求在充分说理的基础上作出支持或反驳的答复。亦即对 当事人的请求要具体说明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为什么合理或不合理,对理由的论证可以从多层次、 多角度、多方面来展开。因为裁决之所以能成为指导性案例,除了案例本身的典型性外,更为重要的 是法官对裁决理由阐述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只有裁决更有说理性,才能使案例更加通俗易懂,便于法 官区别和借鉴,真正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这种决定性判决理由更多地行进于从具体到具体的逻辑路 线,遵循案例的内在要义并在后案论证说理时被融入表述。 归纳来说,中国指导性案例的拘束力载体也应当具有双重性,既有案例指导规则,也包括案例本 身的决定性判决理由。 三、决定性判决理由的经验理性 正如上面所列的那些日本商法的裁判要旨,许多指导性案例由于自身的特性,天然就难以直接援 引,尽管它对后案还是具有拘束力。其实,即便能够归纳出具体明确的案例指导规则的案例,仍因其 从个案发展而来,并不能完全用一种普遍意义的共性涵盖案件所迸发的个性,故而也必须从其内部寻 找判决理由,才能使案例的拘束力更加有力。也就是说,案例指导运作的“理论”在本质上就是实践 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决定性判决理由”的经验加以理性运用。 1. 作为前提的“必要事实”的甄别和认定 (1)甄别“必要事实”的意义。“决定性判决理由”被看作是一系列具体情况的集合,其前提就 是“事实”。指导性案例是否对待决案件产生拘束力,首先必须进行先后案件的事实比较。案例中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