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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在严格意义上,这种“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因为宪法为公民所提供的权利 并不是普遍的,而只是针对政府的行为。虽然宪法修正案中有些条款的措辞是普遍 的,并没有明确限定适用的对象,例如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不经由法律政 党程序( Due process of law),即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私有财产不得未获公 正补偿即遭占取( taking)。”但即使从文字上来看,这些条款也可被自然理解为针 对政府对财产的“补偿”或对“生命、自由与财产”的剥夺。这一点从来未曾受到质疑 不仅如此,这些条款在联邦制下的适用范围更为有限。在1833年的“码头淤泥案”, [0]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判决第五修正案及《权利法案》的其它条款并不能被用来针 对任何政府,而只是适用联邦政府。[1]直到20世纪上半叶,某些重要的权利保 障才获得“选择吸收”,以针对各州政府。但这些条款的适用范围从来没有被扩展到 私人公民 唯一可能的例外是南北战争后通过的第13-15修正案。由于这些修正案主要处 理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它们涉及到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因而对本文所探讨的 题有所启示。另一个领域是自由言论和财产权利的可能冲突。在此,联邦最高法院 已经明确判决两者没有宪法层面上的冲突:个人并没有宪法权利在私人开设的商场 或大学等“公共场所”发表言论,但少数州的处理方式所有不同并值得进一步探讨 以下,我们分别讨论美国的联邦与各州法院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联邦宪法的平等保护与选举权 内战后的第13修正案废除了蓄奴制,并禁止任何人受到强制性奴役:“除了受 到正当定罪的刑事惩罚,蓄奴或强制性奴役不得存在于合众国或受制于其管辖权的 任何地方。”这项条款不仅适用于政府,也同样适用于私人。事实上,蓄奴制主要是 项由政府支持的社会制度:不禁止这种普遍的社会行为,黑奴解放就成了一句空 话。在1883年的“民权系列案”中,[12]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根据第13修正案,只 要对取消所有形式的蓄奴和强制奴役必要或合适,那么不论是否受到州立法的支持 它都直接适用于个人行为。”因此,第13修正案是唯一适用私人公民的宪法条款 但由于这一条款已经失去了适用的社会基础,它在今天至多只有历史意义 但“民权系列案”同时建立“政府行为”理论,从而对宪法效力作了相当狭隘的界 定。除了第13修正案之外,所有其它权利仍然必须通过国会或各州的立法才能获得 实施。最重要的第14修正案规定,各州不得“在其管辖区域内对任何人拒绝[提供] 法律的平等保护( qual Protection of Laws)”。这项修正案明确禁止“各州”政府不得 对任何人通过法律加以歧视,因而任何实行种族歧视的法律都将被法院宣布违宪。 ]3]然而,如果联邦或各州并未通过任何法律去禁止种族歧视,那么私人歧视的受 害者并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把歧视者告上法庭。布拉德列法官(J. Bradley)的多数意 见明确指出:[4] “第14修正案所禁止的,乃是具有特征的政府行为。个人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则并非修正案的管辖内容。…如果个人不受州政府的法律、习惯、司法或执法程 序所支持,那么宪法防止各州侵犯的公民权利,就不可能被个人的违法行为所损害务”。在严格意义上,这种“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因为宪法为公民所提供的权利 并不是普遍的,而只是针对政府的行为。虽然宪法修正案中有些条款的措辞是普遍 的,并没有明确限定适用的对象,例如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不经由法律政 党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即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私有财产不得未获公 正补偿即遭占取(taking)。”但即使从文字上来看,这些条款也可被自然理解为针 对政府对财产的“补偿”或对“生命、自由与财产”的剥夺。这一点从来未曾受到质疑。 不仅如此,这些条款在联邦制下的适用范围更为有限。在 1833 年的“码头淤泥案”, [10] 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判决第五修正案及《权利法案》的其它条款并不能被用来针 对任何政府,而只是适用联邦政府。[11] 直到 20 世纪上半叶,某些重要的权利保 障才获得“选择吸收”,以针对各州政府。但这些条款的适用范围从来没有被扩展到 私人公民。 ( http://www.tecn.cn ) 唯一可能的例外是南北战争后通过的第 13-15 修正案。由于这些修正案主要处 理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它们涉及到个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因而对本文所探讨的问 题有所启示。另一个领域是自由言论和财产权利的可能冲突。在此,联邦最高法院 已经明确判决两者没有宪法层面上的冲突:个人并没有宪法权利在私人开设的商场 或大学等“公共场所”发表言论,但少数州的处理方式所有不同并值得进一步探讨。 以 下 , 我 们 分 别 讨 论 美 国 的 联 邦 与 各 州 法 院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的 方 法 。 ( http://www.tecn.cn ) 1. 联邦宪法的平等保护与选举权 内战后的第 13 修正案废除了蓄奴制,并禁止任何人受到强制性奴役:“除了受 到正当定罪的刑事惩罚,蓄奴或强制性奴役不得存在于合众国或受制于其管辖权的 任何地方。”这项条款不仅适用于政府,也同样适用于私人。事实上,蓄奴制主要是 一项由政府支持的社会制度;不禁止这种普遍的社会行为,黑奴解放就成了一句空 话。在 1883 年的“民权系列案”中,[12]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根据第 13 修正案,只 要对取消所有形式的蓄奴和强制奴役必要或合适,那么不论是否受到州立法的支持, 它都直接适用于个人行为。”因此,第 13 修正案是唯一适用私人公民的宪法条款。 但由于这一条款已经失去了适用的社会基础,它在今天至多只有历史意义。 ( http://www.tecn.cn ) 但“民权系列案”同时建立“政府行为”理论,从而对宪法效力作了相当狭隘的界 定。除了第 13 修正案之外,所有其它权利仍然必须通过国会或各州的立法才能获得 实施。最重要的第 14 修正案规定,各州不得“在其管辖区域内对任何人拒绝[提供] 法律的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 of Laws)”。这项修正案明确禁止“各州”政府不得 对任何人通过法律加以歧视,因而任何实行种族歧视的法律都将被法院宣布违宪。 [13] 然而,如果联邦或各州并未通过任何法律去禁止种族歧视,那么私人歧视的受 害者并不能直接援引宪法把歧视者告上法庭。布拉德列法官(J. Bradley)的多数意 见明确指出:[14] ( http://www.tecn.cn ) “第 14 修正案所禁止的,乃是具有特征的政府行为。个人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则并非修正案的管辖内容。……如果个人不受州政府的法律、习惯、司法或执法程 序所支持,那么宪法防止各州侵犯的公民权利,就不可能被个人的违法行为所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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