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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体系性反思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 (5)在法益侵害结果发生后处置不当,《刑法》第139条之一还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在安全事故发 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 事故罪。这一罪名的确立,为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将极大地震慑 事故发生后违法犯罪的情形。 总体而言,《修十一》增加了一些行为类型后,补足了体系面貌上的一些“拼图”,让安全生产犯罪 “集群”的体系面貌逐渐能被勾勒出。将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对“双子星”确立 为核心罪名,以此为“蓝本”再去演绎处罚更重的罪名和提前干预的轻罪,安全生产犯罪“集群”的逻 辑体系就变得清晰多了,最终呈现的效果如图2所示: 抽象危险 具体危险 危险现实化 事后处置 (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实害犯) (核心罪名) 《刑法》第 重大劳动安 重大责任事 不报、谎报 134条之 全事故罪 故罪 安全事故罪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忠而不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工程重大安 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全事故罪 (不作为的维持危险) (作为的创设危险) 《刑法》第134条第2款 (处罚更重的罪名 或加重罪名) (处罚更重的罪名或加重罪名) 图2安全生产犯罪“集群”的逻辑体系 (二)具体修改的重点解读 《修十一》修改了《刑法》第134条第2款,并增加了第134条之一,考虑到上述修订在学界尚处 于新鲜且陌生的状态,仍有必要阐明具体修改的精要部分。 1.《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解读 《修十一》对《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罪状进行了修改,使其囊括了两种行为类型:强令他人违 章冒险作业和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可以发现:前者属于作为的创设危 险,对应的危害结果是“作为的危险的结果”:后者属于不作为的维持危险(负有作为义务),对应的危 害结果是“不作为的危险的结果”。二者分别指代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类型,具有同等危害性,所以 在罪状中被并列在一起描述,适用同一法定刑。上述两种行为类型在具体适用时,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强令”不应再作宽泛理解,应认定为达到心理强制的程度。一直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 存在着命令说和指令说两种观点:命令说认为,就本罪的成立而言,仅有一般性的指令还不够,还必须 具有强迫行为,客观上对他人形成压力或者不敢反抗的意志,强迫他人服从命令,在违章的情况下冒 险从事作业:指令说认为,就本罪的成立而言,除了强迫命令以外,基于职级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而对 他人提出违章冒险作业要求的行为也能算强令。〔)由于2015年“两高”颁布的《生产安全解释》第 〔71〕同前注〔69〕.陈兴良书,第719页。 65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体系性反思——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 65 (5)在法益侵害结果发生后处置不当,《刑法》第 139 条之一还规定了单独的罪名。在安全事故发 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 事故罪。这一罪名的确立,为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也将极大地震慑 事故发生后违法犯罪的情形。 总体而言,《修十一》增加了一些行为类型后,补足了体系面貌上的一些“拼图”,让安全生产犯罪 “集群”的体系面貌逐渐能被勾勒出。将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这对“双子星”确立 为核心罪名,以此为“蓝本”再去演绎处罚更重的罪名和提前干预的轻罪,安全生产犯罪“集群”的逻 辑体系就变得清晰多了,最终呈现的效果如图 2 所示: 图 2￾安全生产犯罪“集群”的逻辑体系 (二)具体修改的重点解读 《修十一》修改了《刑法》第 134 条第 2 款,并增加了第 134 条之一,考虑到上述修订在学界尚处 于新鲜且陌生的状态,仍有必要阐明具体修改的精要部分。 1.《刑法》第 134 条第 2 款的解读 《修十一》对《刑法》第 134 条第 2 款的罪状进行了修改,使其囊括了两种行为类型:强令他人违 章冒险作业和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可以发现:前者属于作为的创设危 险,对应的危害结果是“作为的危险的结果”;后者属于不作为的维持危险(负有作为义务),对应的危 害结果是“不作为的危险的结果”。二者分别指代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类型,具有同等危害性,所以 在罪状中被并列在一起描述,适用同一法定刑。上述两种行为类型在具体适用时,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强令”不应再作宽泛理解,应认定为达到心理强制的程度。一直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 存在着命令说和指令说两种观点:命令说认为,就本罪的成立而言,仅有一般性的指令还不够,还必须 具有强迫行为,客观上对他人形成压力或者不敢反抗的意志,强迫他人服从命令,在违章的情况下冒 险从事作业;指令说认为,就本罪的成立而言,除了强迫命令以外,基于职级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而对 他人提出违章冒险作业要求的行为也能算强令。〔71〕由于 2015 年“两高”颁布的《生产安全解释》第 〔71〕￾同前注〔69〕,陈兴良书,第 7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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