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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2021年第3期 责任事故罪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看似包容了一切违规行为,但其在1997年《刑法》颁布之 初,就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并存其中、“各表一枝”。按照通说观点,两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区别:重 大责任事故罪侧重于处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如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工作场合使用明火等; 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侧重于处罚生产设施或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如在施工过程中未提供任 何安全防护措施等。〔69所以,司法实践中完全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某起安全生产犯罪中生产设施或 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且还存在违章操作的行为。实务中一直按照第二种思路区分适用重大责 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并已形成相当多的判例积累。鉴于此,在寻找核心罪名环节,笔者 确立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双核心。 (3)确立核心罪名后,以此为“蓝本”再进一步挑出处罚更重的罪名(加重罪名),此时,强令违章冒 险作业罪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进人视野。《修十一》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罪状进行修改,使其 囊括了新的重罪行为类型,于是《刑法》第134条第2款包括了两种行为类型: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业和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可以发现,前者属于人为创设的现实危险, 后者属于现实危险已存在、不消除而使其维持,它们分别代表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类型,两种行 为具有等价性,应一视同仁地处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也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表现形式之 一,自然也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所规制的情形,但因“强令违章”比一般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性质更 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立法才对其加重处罚。这样,“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这一重罪行为类 型只能视作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蓝本”下的加重罪名。而“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中的“重大事故 隐患”既包括伪造操作所带来的重大事故隐患,也包括生产设施或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所带来的 重大事故隐患,所以“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应视作重大责任事故罪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蓝本”下的加重罪名。 此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一罪名已经不足以涵盖上述两种行为类型,未来有两种罪名设 计方式供选择:一种是借助更上位的罪名概念,另一种是通过两个并列的罪名来涵盖上述两种行为类 型。2021年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罪名的补充规 定(七)》,将新条文的罪名确定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 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从该罪名规制的行为来看,其属于在具体的生产、作业中违 章操作,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完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立法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罪单拎出来,加重处罚,是为了重点惩治实践中频发的这类行为,所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视作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蓝本”下的加重罪名。 (4)实害犯梳理完毕后,可以再关注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由于具体危险犯的规定才只是刚 增设,所以抽象危险犯基本不用考虑了。《刑法》第134条之一处罚的就是具体危险犯,由于该条规定 的三种情形都集中于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与《刑法》第135条规定的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存在关联,可以视作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蓝本”下更为前置的干预。〔和)本次轻罪的 增设,没有增设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蓝本”下的轻罪。 〔69]参见周光权主编:《刑法历次修正案权成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7138页: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精 释》(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725页。 〔0]从这个角度来说,将增设的轻罪置于《刑法》第135条之后、作为第135条之二予以规定效果会更好。不过,置于《刑法》 第134条之一予以规定倒也无坊。 6464 法￾￾￾￾学 2021 年第 3 期 责任事故罪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看似包容了一切违规行为,但其在 1997 年《刑法》颁布之 初,就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并存其中、“各表一枝”。按照通说观点,两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区别:重 大责任事故罪侧重于处罚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操作,如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工作场合使用明火等; 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侧重于处罚生产设施或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如在施工过程中未提供任 何安全防护措施等。〔69〕所以,司法实践中完全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某起安全生产犯罪中生产设施或 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且还存在违章操作的行为。实务中一直按照第二种思路区分适用重大责 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并已形成相当多的判例积累。鉴于此,在寻找核心罪名环节,笔者 确立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双核心。 (3)确立核心罪名后,以此为“蓝本”再进一步挑出处罚更重的罪名(加重罪名),此时,强令违章冒 险作业罪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进入视野。《修十一》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罪状进行修改,使其 囊括了新的重罪行为类型,于是《刑法》第 134 条第 2 款包括了两种行为类型: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业和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可以发现,前者属于人为创设的现实危险, 后者属于现实危险已存在、不消除而使其维持,它们分别代表了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类型,两种行 为具有等价性,应一视同仁地处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也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表现形式之 一,自然也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所规制的情形,但因“强令违章”比一般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性质更 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立法才对其加重处罚。这样,“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这一重罪行为类 型只能视作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蓝本”下的加重罪名。而“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中的“重大事故 隐患”既包括伪造操作所带来的重大事故隐患,也包括生产设施或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所带来的 重大事故隐患,所以“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应视作重大责任事故罪和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蓝本”下的加重罪名。 此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这一罪名已经不足以涵盖上述两种行为类型,未来有两种罪名设 计方式供选择:一种是借助更上位的罪名概念,另一种是通过两个并列的罪名来涵盖上述两种行为类 型。2021 年 2 月 26 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罪名的补充规 定(七)》,将新条文的罪名确定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 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从该罪名规制的行为来看,其属于在具体的生产、作业中违 章操作,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完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立法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罪单拎出来,加重处罚,是为了重点惩治实践中频发的这类行为,所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视作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蓝本”下的加重罪名。 (4)实害犯梳理完毕后,可以再关注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由于具体危险犯的规定才只是刚 增设,所以抽象危险犯基本不用考虑了。《刑法》第 134 条之一处罚的就是具体危险犯,由于该条规定 的三种情形都集中于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方面,与《刑法》第 135 条规定的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存在关联,可以视作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蓝本”下更为前置的干预。〔70〕本次轻罪的 增设,没有增设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蓝本”下的轻罪。 〔69〕￾参见周光权主编:《刑法历次修正案权威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37-138 页;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精 释》(下),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725 页。 〔70〕￾从这个角度来说,将增设的轻罪置于《刑法》第 135 条之后、作为第 135 条之二予以规定效果会更好。不过,置于《刑法》 第 134 条之一予以规定倒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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