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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行政许可的实施。即它要规范行政许可的创设主 体、行政许可的规范对象、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和法律形式;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以 及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行政许可法不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国家机关、政党、人 民团体或者对行政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那些本来不属于 行政许可事项的,如产权登记、身份登记、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事务的审批、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 份对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的审批等 (五)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是准予特定相对人享有某种权利或具有某种资格、能力的一种赋权性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在性质上是一种运用国家行政权力、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内容 上准许被许可人享有某种权利、具有某种能力或资格,因而实际上是一种赋权性的行政行为,与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对相对人剥夺权利或科以义务的行为不同 2.行政许可的存在以法律上的一般禁止为前提。所谓一般禁止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从事某一活动 的前提条件,所有欲从事这种活动的人必须满足这些条件,否则不得为。行政主体享有对请求人是 否满足条件的审查权及审查后的决定权。不经过行政主体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该行为。因此,行 政许可是以法律的禁止为前提而存在的,许可就是对禁止的解除。对法律绝对禁止的行为,不存在 许可的问题。 3.行政许可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机关而言,既具有职权性行政行为,又 具有职责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但行政许可并不是双方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权而为的行为,由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 拒绝许可申请,是否同意、认可申请人的请求,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权力,不必取得申请人的同意。 但是,行使行政许可权又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职责,对符合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的申请对象,行政机 关有义务予以许可,即有责任使之实现法律规定应属他们享有的权利或资格,行政机关若拒绝或者 不予答复,则是一种失职 4.行政许可在程序上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需要相对一方的申请,行政主体并不是主 动给所有人颁发许可证,这与行政主体的依职权行为有明显区别。从程序上讲,相对人的申请是行 政许可的前提要件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产生法律效力应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通常应以特定的 许可证、执照等证书的形式出现 行政许可的原则 行政许可原则是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和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基本思路和指导原则。我国行政 许可有以下主要原则: 1.合法原则。行政许可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 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合法,它要求:(1)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设定行政许可。只 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依据法定条件可以设定临 时性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2)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要合法。设定行 政许可的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 成为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主体,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能成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按照行政 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设立行政许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不是对任何事项都可 ①汪永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9月版 《具体行政行为》第82页《具体行政行为》 第82页 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和行政许可的实施。即它要规范行政许可的创设主 体、行政许可的规范对象、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和法律形式;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以 及对行政许可实施的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行政许可法不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国家机关、政党、人 民团体或者对行政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那些本来不属于 行政许可事项的,如产权登记、身份登记、行政机关对其内部事务的审批、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 份对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的审批等。 (五)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1.行政许可是准予特定相对人享有某种权利或具有某种资格、能力的一种赋权性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在性质上是一种运用国家行政权力、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内容 上准许被许可人享有某种权利、具有某种能力或资格,因而实际上是一种赋权性的行政行为,与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对相对人剥夺权利或科以义务的行为不同。 2.行政许可的存在以法律上的一般禁止为前提。所谓一般禁止是指法律预先规定从事某一活动 的前提条件,所有欲从事这种活动的人必须满足这些条件,否则不得为。行政主体享有对请求人是 否满足条件的审查权及审查后的决定权。不经过行政主体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该行为。因此,行 政许可是以法律的禁止为前提而存在的,许可就是对禁止的解除。对法律绝对禁止的行为,不存在 许可的问题。 3.行政许可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机关而言,既具有职权性行政行为,又 具有职责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但行政许可并不是双方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权而为的行为,由行政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 拒绝许可申请,是否同意、认可申请人的请求,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权力,不必取得申请人的同意。 但是,行使行政许可权又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职责,对符合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的申请对象,行政机 关有义务予以许可,即有责任使之实现法律规定应属他们享有的权利或资格,行政机关若拒绝或者 不予答复,则是一种失职。 4.行政许可在程序上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需要相对一方的申请,行政主体并不是主 动给所有人颁发许可证,这与行政主体的依职权行为有明显区别。从程序上讲,相对人的申请是行 政许可的前提要件。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产生法律效力应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通常应以特定的 许可证、执照等证书的形式出现。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行政许可原则是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和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的基本思路和指导原则。我国行政 许可有以下主要原则①: 1.合法原则。行政许可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 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合法,它要求:(1)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设定行政许可。只 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依据法定条件可以设定临 时性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2)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要合法。设定行 政许可的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 成为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主体,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能成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按照行政 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设立行政许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不是对任何事项都可 ①汪永清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年 9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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