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国时期,西法东渐,但传统调解仍为解决纠纷的首选,如家族息讼制度。 3、抗战时期,人民解放区建立了调解制度,将审判和调解结合,人称“马锡五审判方 式”。(前几年,北大博士招生考到此题。) 4、解放后,确立了“调解为主”的审判方针。 5、82年后,民诉法(试行)将“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以避免民众产生“审 判为辅”的错误观念。 6、91年后,民诉法正式颁布,将调解专列为一章,列入总则,对调解事宜详细规定, 从而使调解步入法制化轨道。 二、立法现状 1、91年,民诉法专章规定调解。 2、92年,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加以细化。 3、93年,最高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审 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均规定调解规范。 4、04年11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是 目前适用的最新的、系统的调解规范。 第二节调解制度的再解读 由于调解在我国历史源远流长,承载了过多的历史重负,以至于直到今天,对其认识仍 存在种种分歧。 一、传统调解的历史意义和历史局限 传统调解,与今天我们理解的调解不同。传统调解是一个多元化概念,包括:民间调解、 家族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等等。而今天的调解特指法院调解,诉讼之外的统称为庭外 和解。 传统调解的多元化方式,相互衔接,在原则和理念上有许多共通之处,构成了一个相互 影响的整体。北大强世功教授主编的《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一书收罗了当代中外学者有关 调解的学术成果,可谓集大成之作。并对各种学说进行了点评,极富启发性。 1、历史意义。从近代意义上讲,革命根据地时期调解制度的建立,是由于在战时环境 中,无法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而产生的,其功能有: (1)利用传统资源解决民间纠纷: (2)填补法律空白: (3)赋予政治意义,包括动员群众、宣传普法等。 2、历史局限。在近代,从革命根据地到解放后,传统调解的发展总与诉讼制度不发达 相随而生。这就形成一种思维定式:即传统调解的存在,就是因为诉讼制度不发达。因此, 当诉讼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后,传统调解应当衰落甚至取消。上世纪80年代的中国法治进 程,表现为诉讼增长而调解降低的大势,似乎印证了这一点。 二、传统调解的现实缺陷 1、理论缺陷 传统调解提倡“合情、合理”的口号下,鼓励当事人就案件处理进行讨价还价,或互惠 式交涉。其实质是以实用主义的政治性手法,削弱了规范及原则。因此,从根本上讲,调解 与“规则之治”的精神是相悖的。 2、实践缺陷 (1)调解自愿难以保证。实践中,强迫调解方式多种多样:一收案不论是否同意就强 压调解:哄骗或欺骗,迫使当事人勉强达成调解协议:以诉讼拖延迫使当事人调解等。这种 99 2、民国时期,西法东渐,但传统调解仍为解决纠纷的首选,如家族息讼制度。 3、抗战时期,人民解放区建立了调解制度,将审判和调解结合,人称“马锡五审判方 式”。(前几年,北大博士招生考到此题。) 4、解放后,确立了“调解为主”的审判方针。 5、82 年后,民诉法(试行)将“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以避免民众产生“审 判为辅”的错误观念。 6、91 年后,民诉法正式颁布,将调解专列为一章,列入总则,对调解事宜详细规定, 从而使调解步入法制化轨道。 二、立法现状 1、91 年,民诉法专章规定调解。 2、92 年,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加以细化。 3、93 年,最高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审 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均规定调解规范。 4、04 年 11 月 1 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是 目前适用的最新的、系统的调解规范。 第二节 调解制度的再解读 由于调解在我国历史源远流长,承载了过多的历史重负,以至于直到今天,对其认识仍 存在种种分歧。 一、传统调解的历史意义和历史局限 传统调解,与今天我们理解的调解不同。传统调解是一个多元化概念,包括:民间调解、 家族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等等。而今天的调解特指法院调解,诉讼之外的统称为庭外 和解。 传统调解的多元化方式,相互衔接,在原则和理念上有许多共通之处,构成了一个相互 影响的整体。北大强世功教授主编的《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一书收罗了当代中外学者有关 调解的学术成果,可谓集大成之作。并对各种学说进行了点评,极富启发性。 1、历史意义。从近代意义上讲,革命根据地时期调解制度的建立,是由于在战时环境 中,无法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而产生的,其功能有: (1)利用传统资源解决民间纠纷; (2)填补法律空白; (3)赋予政治意义,包括动员群众、宣传普法等。 2、历史局限。在近代,从革命根据地到解放后,传统调解的发展总与诉讼制度不发达 相随而生。这就形成一种思维定式:即传统调解的存在,就是因为诉讼制度不发达。因此, 当诉讼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后,传统调解应当衰落甚至取消。上世纪 80 年代的中国法治进 程,表现为诉讼增长而调解降低的大势,似乎印证了这一点。 二、传统调解的现实缺陷 1、 理论缺陷 传统调解提倡“合情、合理”的口号下,鼓励当事人就案件处理进行讨价还价,或互惠 式交涉。其实质是以实用主义的政治性手法,削弱了规范及原则。因此,从根本上讲,调解 与“规则之治”的精神是相悖的。 2、实践缺陷 (1)调解自愿难以保证。实践中,强迫调解方式多种多样:一收案不论是否同意就强 压调解;哄骗或欺骗,迫使当事人勉强达成调解协议;以诉讼拖延迫使当事人调解等。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