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的人物发出的这种一般性的指令。那就会证明书报检查制度骨子里隐藏着一种用任何法 律都无法消除的根本缺陷。 可是,如果说书报检查官很中用,不中用的是法律,那么,为什么还要再度求助于法律去反 对正是它本身所造成的祸害呢? 或者,也许为了造成一种改善的假象而不从本质上去改善事物,才需要把制度本身的客观缺 点归咎于个人吧?虚伪自由主义的手法通常总是这样的:在被迫让步时,它就牺牲人这个工 具,而保全事物本身,即制度。这样就会转移从表面看问题的公众的注意力。 对事物本身的愤恨就会变成对某些人的愤恨。有些人以为人一变换,事物本身也就会起变化。 人们的注意力就从书报检查制度转移到了个别书报检查官身上,而那一伙专看官方眼色行事 的卑劣作者,便放心大胆地反对那些不受宠幸的人,对政府却称颂备至。 在我们面前还有一个困难。 某些报纸的记者认为,书报检查令就是新的书报检查法令。他们错了,不过他们的这种错误 是情有可原的。1819年10月18日的书报检查法令只应当暂时有效,即到1824年为止有效, 如果不是现在的书报检查令告诉我们上述法令从来没有被实施过,那么直到今天它仍然是一 项临时性的法律。 1819年的法令也是一项过渡性措施,不过,当时规定了一定的期限一一五年,可以期望颁 布永久性法律,而新的检查令却没有规定任何期限:其次,当时期望颁布的是关于新闻出版 自由的法律,而现在期望颁布的则是关于书报检查的法律。 另一些报纸的记者则认为,这个书报检查令是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翻新。检查令本身将驳倒 他们这种错误的看法。 我们认为,书报检查令是可能要颁布的书报检查法的精神的预示。在这一点上,我们是严格 遵循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的精神的,根据这一法令,邦的法律和命令对新闻出版具有同样 的作用(参看上述法令第16条第2款)。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检查令。 “根据这一法律〈即根据第2条规定〉书报检查不得阻挠人们对真理作严肃和谦逊的探讨, 不得使作者受到无理的约束,不得妨碍书籍在书市上自由流通。” 书报检查不得阻挠的对真理的探讨,在这里有了更具体的规定:这就是严肃和谦逊的探讨。 这两个规定要求深讨注意的不是内容,而无宁说是内容以外的某种东西。这些规定一开始就 使探讨脱离了真理,并硬要它把注意力转移到某个莫名其妙的第三者身上。可是,如果探讨 老是去注意这个由法律赋予挑剔权的第三者,难道它不是会忽视真理吗?难道真理探讨者的 首要义务不就是直奔真理,而不要东张西望吗?假如我必须记住用指定的形式来谈论事物, 难道我不是会忘记谈论事物本身吗?责任的人物发出的这种一般性的指令。那就会证明书报检查制度骨子里隐藏着一种用任何法 律都无法消除的根本缺陷。 可是,如果说书报检查官很中用,不中用的是法律,那么,为什么还要再度求助于法律去反 对正是它本身所造成的祸害呢? 或者,也许为了造成一种改善的假象而不从本质上去改善事物,才需要把制度本身的客观缺 点归咎于个人吧?虚伪自由主义的手法通常总是这样的:在被迫让步时,它就牺牲人这个工 具,而保全事物本身,即制度。这样就会转移从表面看问题的公众的注意力。 对事物本身的愤恨就会变成对某些人的愤恨。有些人以为人一变换,事物本身也就会起变化。 人们的注意力就从书报检查制度转移到了个别书报检查官身上,而那一伙专看官方眼色行事 的卑劣作者,便放心大胆地反对那些不受宠幸的人,对政府却称颂备至。 在我们面前还有一个困难。 某些报纸的记者认为,书报检查令就是新的书报检查法令。他们错了,不过他们的这种错误 是情有可原的。1819 年 10 月 18 日的书报检查法令只应当暂时有效,即到 1824 年为止有效, 如果不是现在的书报检查令告诉我们上述法令从来没有被实施过,那么直到今天它仍然是一 项临时性的法律。 1819 年的法令也是一项过渡性措施,不过,当时规定了一定的期限——五年,可以期望颁 布永久性法律,而新的检查令却没有规定任何期限;其次,当时期望颁布的是关于新闻出版 自由的法律,而现在期望颁布的则是关于书报检查的法律。 另一些报纸的记者则认为,这个书报检查令是旧的书报检查法令的翻新。检查令本身将驳倒 他们这种错误的看法。 我们认为,书报检查令是可能要颁布的书报检查法的精神的预示。在这一点上,我们是严格 遵循 1819 年书报检查法令的精神的,根据这一法令,邦的法律和命令对新闻出版具有同样 的作用(参看上述法令第 16 条第 2 款)。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检查令。 “根据这一法律〈即根据第 2 条规定〉书报检查不得阻挠人们对真理作严肃和谦逊的探讨, 不得使作者受到无理的约束,不得妨碍书籍在书市上自由流通。” 书报检查不得阻挠的对真理的探讨,在这里有了更具体的规定:这就是严肃和谦逊的探讨。 这两个规定要求探讨注意的不是内容,而无宁说是内容以外的某种东西。这些规定一开始就 使探讨脱离了真理,并硬要它把注意力转移到某个莫名其妙的第三者身上。可是,如果探讨 老是去注意这个由法律赋予挑剔权的第三者,难道它不是会忽视真理吗?难道真理探讨者的 首要义务不就是直奔真理,而不要东张西望吗?假如我必须记住用指定的形式来谈论事物, 难道我不是会忘记谈论事物本身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