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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政府的治理 国之间的协议与惯例的产物。它涵盖政府的规章制度,也包括非 政府性机制。即尽管的确需要在国际层次上假定没有绝对政府统 治权威的情形,但强调“没有政府的治理”并不排斥国家政府或非 国家政府。换言之,没有政府的治理这一概念尤其适合于世界政 治的研究,因为该领域明显缺乏某种中央权威,同时全球事务上显 然仍普遍存有一定程度的秩序和制度性安排。 奧兰·扬写道:“一个治理体系是一个不同集团的成员就共同 关心的问题制定集体选择的特别机制”④。这种机制具有多种形 式,包括传统的部落组织模式,中世纪欧洲的治理结构模式,现代 主权国家机制结构模式,以及全球社会政治和经济组织的雏形结 构模式。无论它们在何种层次上运作,也不论它们处于何种文化 和历史背景下,治理体系似乎都满足三个核心功能。 首先,治理体系在维护其成员的安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 功能,至少应能够在防止或威慑内部集团之间的冲突方面,提供规 则和程序以及应付外来威胁的机制。其次,治理体系发挥着重要 的经济功能,力图使体系内的物质福利最大化,同时努力保证生活 的必需品能够充分分配到最贫穷的成员并且使其继续存留在体系 中的生产体系内。第三,治理体系发挥着一种至关重要的公民 政治功能。作为社会的基本制度框架,治理结构构筑了意义深远 的意义体系—确定集团及其成员的身份,为日常活动和集体行 动提供一种目的性含义。治理体系的参与决策过程和社会仪式不 但对公平分配社会财富至关重要,而且因为参与作为一种重要的 社会一心理功能,有助于加强个人与集体身份之间关系的认同。 治理体系由两个主要组成部分组成。其中之一是治理的基本 机制。机制一般被定义为一系列确定各行为体的身份和意义以及 它们之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框架的规则、规范和原则⑤。 个社会的基本机制框架,描述的是协调各行为体的主要“游戏规 则”。宪法为现代主权国家提供了这样的框架,而国际法和多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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