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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了义务人届期不履行的债务负担,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2、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 为达成调解,义务人如果同意设定一位担保人,这位担保人也承诺为义务人担保,且这种担 保不违法《担保法》规定时,可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效力。这也保障了权利人在调解协议 中的权利实现。 (五)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方式 当事人同意签订调解协议时即生效的,予以确认效力。这与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15 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不像原来,非要待签收调解书才生效。这将在第五讲简易程序专题 中详述。 第六节立案先行调解的理论构想 调解与裁判的关系 调解和判决,始终是民商立法与司法不可偏废的两个课题。对“调”、“判”的关系,理 论界有三种不同主张: 1、调判分离。主张调解和审判在组织、审理阶段上完全分开。调解法官只管调解,调 解不成,将案件移送审判法官。 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避免法官以判压调,也避免法官在调解中对实体审理产生内 心确认。 2、调判合一。主张调判为同一组织,调解贯彻诉讼始终,不区分调解阶段和审判阶段。 这一模式认为:调解是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是以审判权为后盾的,调判为相互作用的 两种结案方式,不存在以判压调的问题。 3、调判适度分离。强调在组织机构和审理阶段上适度分离。 《规定》采用了这种主张,确立了庭前调解原则。《规定》第1条规定,对在案件受理 后、答辩期满前,能否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采取这一做 法,效果很好。所以这次加以采纳。 但是,这一阶段的调解只能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同时,为了避免答辩期满前的调解时间过长,会拖延诉讼,《规定》第6条对这一阶段的调 解时间作了限制,即:在答辩期满前调解的,适用普通程序为15天,适用简易程序为7天。 再延长须当事人都同意。从而有效防止了久调不进入审理的情况。 二、立案先行调解制度的概念 1、定义。立案先行调解制度,是指法官在立案阶段进行的诉讼调解活动。 2、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不同于诉前调解:立案先行调解是在进入诉讼阶段后的调解活动,具有诉讼上的 调解效力。而诉前调解,属于人民调解的一种,属于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诉讼调解的法律 效力。 (2)不同于庭前调解:立案先行调解由立案庭负责,在立案阶段进行的调解,奉行的 是“调判分离”的观点。而庭前调解由审判庭负责,是在审判阶段进行的调解,奉行的是“调 判合一”或“调判适度分离”的观点。 三 、立案先行调解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 1、实行立案先行调解,是民商事案件实现繁简分流的客观需要。面对种类繁多、形态 各异的民商事纠纷,单一的程序规范难以适应,常常造成大量积案。繁简分流,将不同类型 的案件导入普通或简易的不同程序,从而使当事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选择将可 调案件终结于立案阶段,实现纠纷的类型化解决,避免所有案件不分情况,一律进入庭审, 1616 重了义务人届期不履行的债务负担,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2、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 为达成调解,义务人如果同意设定一位担保人,这位担保人也承诺为义务人担保,且这种担 保不违法《担保法》规定时,可在调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效力。这也保障了权利人在调解协议 中的权利实现。 (五)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方式 当事人同意签订调解协议时即生效的,予以确认效力。这与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 15 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不像原来,非要待签收调解书才生效。这将在第五讲简易程序专题 中详述。 第六节 立案先行调解的理论构想 一、 调解与裁判的关系 调解和判决,始终是民商立法与司法不可偏废的两个课题。对“调”、“判”的关系,理 论界有三种不同主张: 1、调判分离。主张调解和审判在组织、审理阶段上完全分开。调解法官只管调解,调 解不成,将案件移送审判法官。 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避免法官以判压调,也避免法官在调解中对实体审理产生内 心确认。 2、调判合一。主张调判为同一组织,调解贯彻诉讼始终,不区分调解阶段和审判阶段。 这一模式认为:调解是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是以审判权为后盾的,调判为相互作用的 两种结案方式,不存在以判压调的问题。 3、调判适度分离。强调在组织机构和审理阶段上适度分离。 《规定》采用了这种主张,确立了庭前调解原则。《规定》第 1 条规定,对在案件受理 后、答辩期满前,能否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采取这一做 法,效果很好。所以这次加以采纳。 但是,这一阶段的调解只能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同时,为了避免答辩期满前的调解时间过长,会拖延诉讼,《规定》第 6 条对这一阶段的调 解时间作了限制,即:在答辩期满前调解的,适用普通程序为 15 天,适用简易程序为 7 天。 再延长须当事人都同意。从而有效防止了久调不进入审理的情况。 二、 立案先行调解制度的概念 1、定义。立案先行调解制度,是指法官在立案阶段进行的诉讼调解活动。 2、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不同于诉前调解:立案先行调解是在进入诉讼阶段后的调解活动,具有诉讼上的 调解效力。而诉前调解,属于人民调解的一种,属于诉讼外的调解,不具有诉讼调解的法律 效力。 (2)不同于庭前调解:立案先行调解由立案庭负责,在立案阶段进行的调解,奉行的 是“调判分离”的观点。而庭前调解由审判庭负责,是在审判阶段进行的调解,奉行的是“调 判合一”或“调判适度分离”的观点。 三、 立案先行调解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 1、实行立案先行调解,是民商事案件实现繁简分流的客观需要。面对种类繁多、形态 各异的民商事纠纷,单一的程序规范难以适应,常常造成大量积案。繁简分流,将不同类型 的案件导入普通或简易的不同程序,从而使当事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选择将可 调案件终结于立案阶段,实现纠纷的类型化解决,避免所有案件不分情况,一律进入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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