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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依以下新的学说作出 的选择还是适用美国法。在此介绍两种: (1)允许原告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法律。这是从保护原告(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的。在 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告作为单独的个人面临的往往是实力强大的跨国企业或集团,在这种 力量悬殊的对比下,保护原告的利益显得尤为必要。美国在1982年辛得尔诉阿伯特化工厂 案件中以最有利于原告的法律审理了该案,该原则很快被各州接受,并形成了共识:产品 责任诉讼中,各州对原告的利益规定不一致时,原告可以选择对其最有利的那个州的法律。 本案中,原告在美国德克萨斯州提起诉讼,无论是从方便其诉讼或是从判决的结果看都是 有利于保护原告利益的,应尊重原告选择。 (2)最密切联系地法。该原则首先是在侵权领域内确立的,美国1971年的《第二次 冲突法重述》第145节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与侵权行为的争议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和 责任,由与该争议的产生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那个州的地方法律来确定。3美国1971 年《冲突法重述第二编》对何为最密切联系法作了如下考虑:①损害发生地法;②导致损 害发生地的行为地法;③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法人所在地以及营业地所在地 法:④双方当事人关系最集中的地方的法律。由此可见,作为损害发生地法的美国法是能 作为最密切联系地法而被适用的。现实中,与产品责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往往是对原告 比较有利的法律,这种法律选择方法无疑是更灵活的、符合立法目的的。 故,无论是从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看还是结合新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学说都得出应当 适用美国相关法律的结论。 (三)责任主体的确定 该案中,原告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之一,这是不恰当的。根据国际法原理,国 家享有主权豁免。所谓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除非一国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地放弃管辖权,外国法院就不能对享有管辖权豁免的 国家代表、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进行管辖。4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古老原则引 申而来的。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中国的理论和实践上都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 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完全享有主权豁免尤其是司法豁免权,是 不受任何国家管辖的,不能作为被告。本案被告应确立为中国的两公司。我国在实践中已 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营企业或公司的行为,国家国库财产和国营企业或公司的财产区分 开来。两被告为独立法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参加诉 讼并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中国的两公司应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四)损害赔偿问题 1.本案应由烟花的制造商与经销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美国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定 为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时,该缺陷必须是在产品高开生产者或消费者控制 以前已经存在,则该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当事人都应对损害负责。原告应当证明: (1)产品存在缺陷:(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3)缺陷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原告 通常无须证明被告有无过错,被告即便尽了最大的义务保障产品的安全性,仍可能因为产 品的缺陷而对损害承担责任。由此可见,缺陷是产品责任存在的前提,必须给予明确释义。 何为缺陷,依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编》第402条A款及多数美国法院的见解,缺陷 是指商品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是可预见的使用目的,即生产者应使其 产品得在预见的可能使用范围内,具有合理的安全性。⑤这应以一般使用人的认识与预期 为判断标准。如果产品的危险性超过了购买产品的具有一般社会常识的普通消费者的认识 能力,产品就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即产品缺陷。缺陷具体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现在,在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依以下新的学说作出 的选择还是适用美国法。在此介绍两种: (1)允许原告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法律。这是从保护原告(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的。在 产品责任纠纷中,原告作为单独的个人面临的往往是实力强大的跨国企业或集团,在这种 力量悬殊的对比下,保护原告的利益显得尤为必要。美国在 1982 年辛得尔诉阿伯特化工厂 案件中以最有利于原告的法律审理了该案,该原则很快被各州接受,并形成了共识:产品 责任诉讼中,各州对原告的利益规定不一致时,原告可以选择对其最有利的那个州的法律。 本案中,原告在美国德克萨斯州提起诉讼,无论是从方便其诉讼或是从判决的结果看都是 有利于保护原告利益的,应尊重原告选择。 (2)最密切联系地法。该原则首先是在侵权领域内确立的,美国 1971 年的《第二次 冲突法重述》第 145 节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与侵权行为的争议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和 责任,由与该争议的产生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那个州的地方法律来确定。[3]美国 1971 年《冲突法重述第二编》对何为最密切联系法作了如下考虑:①损害发生地法;②导致损 害发生地的行为地法;③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法人所在地以及营业地所在地 法;④双方当事人关系最集中的地方的法律。由此可见,作为损害发生地法的美国法是能 作为最密切联系地法而被适用的。现实中,与产品责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往往是对原告 比较有利的法律,这种法律选择方法无疑是更灵活的、符合立法目的的。 故,无论是从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看还是结合新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学说都得出应当 适用美国相关法律的结论。 (三)责任主体的确定 该案中,原告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之一,这是不恰当的。根据国际法原理,国 家享有主权豁免。所谓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除非一国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地放弃管辖权,外国法院就不能对享有管辖权豁免的 国家代表、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进行管辖。[4]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古老原则引 申而来的。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中国的理论和实践上都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 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完全享有主权豁免尤其是司法豁免权,是 不受任何国家管辖的,不能作为被告。本案被告应确立为中国的两公司。我国在实践中已 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营企业或公司的行为,国家国库财产和国营企业或公司的财产区分 开来。两被告为独立法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地参加诉 讼并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中国的两公司应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四)损害赔偿问题 1.本案应由烟花的制造商与经销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美国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定 为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时,该缺陷必须是在产品离开生产者或消费者控制 以前已经存在,则该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当事人都应对损害负责。原告应当证明: (1)产品存在缺陷;(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3)缺陷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原告 通常无须证明被告有无过错,被告即便尽了最大的义务保障产品的安全性,仍可能因为产 品的缺陷而对损害承担责任。由此可见,缺陷是产品责任存在的前提,必须给予明确释义。 何为缺陷,依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编》第 402 条 A 款及多数美国法院的见解,缺陷 是指商品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是可预见的使用目的,即生产者应使其 产品得在预见的可能使用范围内,具有合理的安全性。[5]这应以一般使用人的认识与预期 为判断标准。如果产品的危险性超过了购买产品的具有一般社会常识的普通消费者的认识 能力,产品就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即产品缺陷。缺陷具体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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