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致害原因是违约行为。(4)它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的是无过错 责任原则,而后者是过错责任原则。 基于以上分析再结合该案:产品制造商、经销商为我国法人,受害人为美国公民,损 害结果发生地亦在美国,具有众多的涉外因素。由于我国工厂生产的烟花存在的缺陷造成 外国消费者的人身损害,故其识别为一起典型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 (二)关于该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1.管辖权:管辖权是涉外产品责任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在确认了管辖权问题 后,才涉及到案件的其他问题,而且管辖权的确定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较大影响的。因 此必须根据相关的国际私法规范,谨慎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案情,本案应由美国法院管辖。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民事诉讼分为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通常是依“有效控制原则”来 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种案件的管辖权的。在对人诉讼中,美国对法人的“有效控制”体 现为以“法人存在”理论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即只要法人在一州内有“连续性或系统性 的”经营活动,该州法院即拥有对该法人的管辖权。从本案中看:我国某工厂自1975年来 一直向美国直接出口烟花,已经构成“连续性或持续性的经营活动”,依英美法系的有效控 制理论理论,美国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 美国在立法与实践中奉行的是“长臂管辖原则”。1955年伊利诺斯州首先制订了“长臂管 辖法令”,扩大了州法院对人管辖权的连接因素,之后为各州效仿。各州对长臂管辖权的基 本立法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将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限制并入长臂法律中。第二种 是颁布长臂管辖法律,其中或多或少列举了本州法院可以对外国被告行使管辖的具体情形, 如商业交易、侵权行为等。本案的损害发生地德克斯州采用的是第二种模式。各州在“长臂 管辖法令”中,对管辖权的标准规定并不一致。但从总体而言,都采用了“最低限度的接触 标准”,即只要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 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法院即取得对被告的管辖权。依据美国1962年《统一州际和国 际诉讼法》,有下列接触之一而提起的诉讼即可以管辖:(1)在该州经营商业的(2)签 定合同在该州供应劳务或货物的(3)在该州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侵权损害,如果他在该州 经常从事商业或招揽商业,或从事其它任何持续性的行为,或从在该州所使用或消费的商 品或提供的劳务获得相当收入的。2长臂管辖原则扩大了美国的司法管辖权,即使一个被 告从未在美国进行过交易,只要它的产品在美国使用并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在美国司法管辖 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接触”,从而使美国法院获得管辖权。本案中我国某工厂生产的烟花 在美国由当地公民使用并造成了人身损害,这已经构成了美国法律认为的“最低限度的接触 标准”,应由美国法院受理。 2.法律适用问题: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有两种方法加以解决。一是直接调整方法, 即用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调整,首先看是否有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存在。1972 年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一个重要公约,也是迄今为止 椎一一部国际性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但我国至今尚未参加,由此排除适用公约的可能 性。二是间接调整方法,即援引一定的冲突规范找到相应的准据法。如前所述,产品责任 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现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涉外侵权的损害赔偿采取侵权行为地法。 但究竟何为侵权行为地是侵权行为的发生地还是损害结果地各国尚存在争论,没有达成一 致协议。在美国大部分州直至60年代以前一直沿用《冲突法重述第一编》,对产品责任诉 讼,适用损害发生地法。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377条也重申了这种主张:即 产品在哪个地方对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了损害,就适用哪个地方的法律,以确定产品的生 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根据本案案情,损喜发生地在美国,故应适用美国产品责任法违约责任的致害原因是违约行为。(4)它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的是无过错 责任原则,而后者是过错责任原则。 基于以上分析再结合该案:产品制造商、经销商为我国法人,受害人为美国公民,损 害结果发生地亦在美国,具有众多的涉外因素。由于我国工厂生产的烟花存在的缺陷造成 外国消费者的人身损害,故其识别为一起典型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 (二)关于该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1.管辖权:管辖权是涉外产品责任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在确认了管辖权问题 后,才涉及到案件的其他问题,而且管辖权的确定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较大影响的。因 此必须根据相关的国际私法规范,谨慎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案情,本案应由美国法院管辖。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民事诉讼分为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通常是依“有效控制原则”来 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种案件的管辖权的。在对人诉讼中,美国对法人的“有效控制”体 现为以“法人存在”理论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即只要法人在一州内有“连续性或系统性 的”经营活动,该州法院即拥有对该法人的管辖权。从本案中看:我国某工厂自 1975 年来 一直向美国直接出口烟花,已经构成“连续性或持续性的经营活动”,依英美法系的有效控 制理论理论,美国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 美国在立法与实践中奉行的是“长臂管辖原则”。1955 年伊利诺斯州首先制订了“长臂管 辖法令”,扩大了州法院对人管辖权的连接因素,之后为各州效仿。各州对长臂管辖权的基 本立法模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将宪法第 14 修正案的正当程序限制并入长臂法律中。第二种 是颁布长臂管辖法律,其中或多或少列举了本州法院可以对外国被告行使管辖的具体情形, 如商业交易、侵权行为等。本案的损害发生地德克斯州采用的是第二种模式。各州在“长臂 管辖法令”中,对管辖权的标准规定并不一致。但从总体而言,都采用了“最低限度的接触 标准”,即只要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 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法院即取得对被告的管辖权。依据美国 1962 年《统一州际和国 际诉讼法》,有下列接触之一而提起的诉讼即可以管辖:(1)在该州经营商业的(2)签 定合同在该州供应劳务或货物的(3)在该州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侵权损害,如果他在该州 经常从事商业或招揽商业,或从事其它任何持续性的行为,或从在该州所使用或消费的商 品或提供的劳务获得相当收入的。[2]长臂管辖原则扩大了美国的司法管辖权,即使一个被 告从未在美国进行过交易,只要它的产品在美国使用并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在美国司法管辖 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接触”,从而使美国法院获得管辖权。本案中我国某工厂生产的烟花 在美国由当地公民使用并造成了人身损害,这已经构成了美国法律认为的“最低限度的接触 标准”,应由美国法院受理。 2.法律适用问题: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有两种方法加以解决。一是直接调整方法, 即用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调整,首先看是否有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存在。1972 年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一个重要公约,也是迄今为止 惟一一部国际性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但我国至今尚未参加,由此排除适用公约的可能 性。二是间接调整方法,即援引一定的冲突规范找到相应的准据法。如前所述,产品责任 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现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对涉外侵权的损害赔偿采取侵权行为地法。 但究竟何为侵权行为地是侵权行为的发生地还是损害结果地各国尚存在争论,没有达成一 致协议。在美国大部分州直至 60 年代以前一直沿用《冲突法重述第一编》,对产品责任诉 讼,适用损害发生地法。1971 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377 条也重申了这种主张:即 产品在哪个地方对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了损害,就适用哪个地方的法律,以确定产品的生 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根据本案案情,损害发生地在美国,故应适用美国产品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