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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2期总第124期 邦各部门行政长官管制其部门的文件的编排、保存和散发。然而,该法律与其说是政务公开法 律,毋宁说是政务保密法,因为解释权在各行政部门。 上述情形一直持续到20世纪初。随着现代行政国家的兴起和联邦政府职能的扩大,联邦 政府尤其是联邦行政部门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普通美国民众的生活中。罗斯福新政、二战的爆发 和美国的参战客观上要求联邦政府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为应对新闻界的要求,国会于1946年 通过了行政程序法的第三部分,要求联邦行政机构必须让公众能获取其行政资料。但是,该 法律也存在一些严重缺陷,如标准不清、限制颇多、执行无法律保障等。结果,联邦行政机构运 用此法律和外交国防借口来抵制政府信息的公开成了常态红 alstuk,1999 从195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出现了一股政务公开的运动。运动的发起者为报界律师哈罗 德·卡罗斯和国会众议员约翰·摩斯。他们联合赢得了报业界、专业新闻记者、政府改革团体 和组织如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美国律师协会和一些学术团体的支持。摩斯在国会主持成立了 个政府信息特别委员会,从1955年开始,先后就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展开一系列听证,到1965 年3月,该委员会共举行了26次的系列听证。经过10年的漫漫长路,1966年6月20日,众议 院一致通过信息自由法》。尽管该法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但它在美国政务公开史上具有里程 碑式的意义,是公民知情权从理念变成现实的一个重要标志 当然,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是两回事。在信息自由法》颁布的最初几年,其执行情况 并不顺利。许多机构把这项法律视为麻烦,尽量予以回避。它们利用法律中不明确之处、提高查 询费用、拖延时间等手段等抵制信息公开。针对这些问题,国会与1974年、1976年两次修改 1986年和1996年又相继做出修改,目前的法律名称已改为电子信息自由法》2 1.谁可以运用信息自由法》 根据信息自由法》,任何人都有权要求获取涉及任何联邦政府主体的现存却尚未发行的 行政记录。这意味着所有的美国公民或外籍居民都以运用该法律。向政府提出信息要求的也可 以是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公共利益集团、新闻机构。某些类别的要求提出者如新闻记者,法 律可能会给予特别的考虑,如费用问题,反馈时间的快慢程度。如果不是新闻记者,新闻界成员 所享受的权利与其他人相同 2.政府的哪些信息应该公开 根据信息自由法》,除法律明确规定免于公开的事项外,所有联邦政府机构的记录,包括 书面版和电子版,都应该公开。具体来说,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大致可分为三大类:首先是具有 普遍指导意义的规范性信息。具体包括:红)该机构的总部及其在各地的工作部门:公民获取情 况和决定提出呈文请求的固定地点、申请程序和受理人员:)各部门召开会议、决定问题的 般程序和方法:)申请的规则、通用的表格、索取表格的地点,对各种资料包括文书、报告等 的说明:斗)法律授权采用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实质性规则、一般政策的阐述、或行政机构作出 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解释:5)对上述各项的修正和废除。这类信息必须刊载在联邦登记》。 其次,不要求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但必须以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信息。这类信息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被普遍适用的文件;Ω)对于先例政策的说明和解释:9)对公民具有影 ①请参看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1946, June 11 ②除非附加说明,下面内容系作者根据最新的电子信息自由法》 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5U.S.C.552.As mended By Public Law No.104-231,110Sat.3048)概括而成 21994-2014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 年第 " 期总第 %"& 期 邦各部门行政长官管制其部门的文件的编排、保存和散发。然而,该法律与其说是政务公开法 律,毋宁说是政务保密法,因为解释权在各行政部门。 上述情形一直持续到 "# 世纪初。随着现代行政国家的兴起和联邦政府职能的扩大,联邦 政府尤其是联邦行政部门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普通美国民众的生活中。罗斯福新政、二战的爆发 和美国的参战客观上要求联邦政府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为应对新闻界的要求,国会于 %’&$ 年 通过了行政程序法的第三部分,要求联邦行政机构必须让公众能获取其行政资料!。但是,该 法律也存在一些严重缺陷,如标准不清、限制颇多、执行无法律保障等。结果,联邦行政机构运 用此法律和外交国防借口来抵制政府信息的公开成了常态(()*+,-.,%’’’)。 从 %’/# 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出现了一股政务公开的运动。运动的发起者为报界律师哈罗 德·卡罗斯和国会众议员约翰·摩斯。他们联合赢得了报业界、专业新闻记者、政府改革团体 和组织如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美国律师协会和一些学术团体的支持。摩斯在国会主持成立了一 个政府信息特别委员会,从 %’// 年开始,先后就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展开一系列听证,到 %’$/ 年 0 月,该委员会共举行了 "$ 次的系列听证。经过 %# 年的漫漫长路,%’$$ 年 $ 月 "# 日,众议 院一致通过《信息自由法》。尽管该法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但它在美国政务公开史上具有里程 碑式的意义,是公民知情权从理念变成现实的一个重要标志。 当然,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是两回事。在《信息自由法》颁布的最初几年,其执行情况 并不顺利。许多机构把这项法律视为麻烦,尽量予以回避。它们利用法律中不明确之处、提高查 询费用、拖延时间等手段等抵制信息公开。针对这些问题,国会与 %’1& 年、%’1$ 年两次修改; %’!$ 年和 %’’$ 年又相继做出修改,目前的法律名称已改为《电子信息自由法》"。 %2 谁可以运用《信息自由法》 根据 《信息自由法》,任何人都有权要求获取涉及任何联邦政府主体的现存却尚未发行的 行政记录。这意味着所有的美国公民或外籍居民都以运用该法律。向政府提出信息要求的也可 以是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公共利益集团、新闻机构。某些类别的要求提出者如新闻记者,法 律可能会给予特别的考虑,如费用问题,反馈时间的快慢程度。如果不是新闻记者,新闻界成员 所享受的权利与其他人相同。 "2 政府的哪些信息应该公开 根据 《信息自由法》,除法律明确规定免于公开的事项外,所有联邦政府机构的记录,包括 书面版和电子版,都应该公开。具体来说,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大致可分为三大类:首先是具有 普遍指导意义的规范性信息。具体包括:(%)该机构的总部及其在各地的工作部门;公民获取情 况和决定提出呈文请求的固定地点、申请程序和受理人员;(")各部门召开会议、决定问题的一 般程序和方法;(0)申请的规则、通用的表格、索取表格的地点,对各种资料包括文书、报告等 的说明;(&)法律授权采用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实质性规则、一般政策的阐述、或行政机构作出 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解释;(/)对上述各项的修正和废除。这类信息必须刊载在《联邦登记》。 其次,不要求在《联邦登记》上公布,但必须以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信息。这类信息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被普遍适用的文件;(")对于先例政策的说明和解释;(0)对公民具有影 !请参看 345676+,8),69: ;8<=:4-8: 3=,%’&$,>-7: %% 。 "除非附加说明,下面内容系作者根据最新的 《电子信息自由法》(?@: A8::4<5 <B C7B<85),6<7 3=, / D2 E2 F2 G //"H 3+ 35:74:4 IJ ;-K*6= L)M N<2 %#&—"0%H %%# E,),2 0#&!)概括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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