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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代理的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诉讼代理的目的则是协 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故此,为使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对诉讼 代理权中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中的委托事项和权限明确作出严格规定。 3.主体范围不同 民事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和法人:诉讼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诉 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同时,民事代理中允许法人作为代理人:而诉讼代理中,代理人 一般应为自然人。 4.法律依据不同 诉讼代理权的有或无属诉讼要件,由诉讼法调整,法院可随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如果发 现有欠缺,应当令当事人补正:而民事代理行为则受实体法调整。 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概念及范围 (一)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 为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最基本特征在于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因当事人的委托,而是由 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可见,法定代理人属于非基于本人意思种类的代理人。 所谓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我国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 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除外),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只有在这样的人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时,才会产生法定诉讼代理的现象。 (二)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 为诉讼。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的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17条及《民诉法意见》第67条的规定,法定诉讼代理 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未成年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顺序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 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 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顺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 (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 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民事代理的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诉讼代理的目的则是协 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故此,为使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对诉讼 代理权中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中的委托事项和权限明确作出严格规定。 3.主体范围不同 民事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和法人;诉讼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诉 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同时,民事代理中允许法人作为代理人;而诉讼代理中,代理人 一般应为自然人。 4.法律依据不同 诉讼代理权的有或无属诉讼要件,由诉讼法调整,法院可随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如果发 现有欠缺,应当令当事人补正;而民事代理行为则受实体法调整。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概念及范围 (一)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 为的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最基本特征在于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因当事人的委托,而是由 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可见,法定代理人属于非基于本人意思种类的代理人。 所谓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我国是指未满 18 周岁的自然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 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除外),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只有在这样的人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时,才会产生法定诉讼代理的现象。 (二)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57 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 为诉讼。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的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6、17 条及《民诉法意见》第 67 条的规定,法定诉讼代理 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 未成年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顺序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 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 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 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 精神病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顺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 (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 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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