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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所谓工具不能犯的未 遂,是指犯罪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 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所谓对象不能 犯的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 对象在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使 得犯罪不能既遂而只能未遂。 从主客观统一上看,在一般情况下,能犯未遂往往比不能犯未遂具 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有些国家刑法不处罚不能犯)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处罚根据: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从宽根据:对犯罪客体侵犯和 程度较既遂为小。 对未遂犯应比照既遂犯怎样处罚?在近现代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 中,主要有必减主义、不减主义(同等主义)和得减主义三种规定与主张。 我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采取的是得减主义的处罚原则。正确适用 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未遂犯定罪量刑,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典总则第23条和刑法典 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在罪名后应加括弧标明未遂形态问题。 (2)在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理解与掌握上,所谓“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表明的是法律的一种倾向性要求。 (3)对未遂犯确定是否可因犯罪未遂而从轻减轻处罚时,应把未遂 情况置于全案情节中统筹考虑。 (4)在对未遂犯决定要从宽处罚的基础上,为正确确定从宽处罚的 幅度,必须正确判定未遂案件与既遂案件危害程度的差别。这时主要 应当考虑如下几种因素:第一,未遂形态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程度: 第二,犯罪未遂所属的类型:第三,未遂形态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犯 罪意志的坚决程度。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区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所谓工具不能犯的未 遂,是指犯罪人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按其客观性质不能实现行为人 犯罪意图、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所谓对象不能 犯的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使得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 对象在行为时不在犯罪行为的有效作用范围内,或者具有某种属性使 得犯罪不能既遂而只能未遂。 从主客观统一上看,在一般情况下,能犯未遂往往比不能犯未遂具 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有些国家刑法不处罚不能犯)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处罚根据: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从宽根据:对犯罪客体侵犯和 程度较既遂为小。 对未遂犯应比照既遂犯怎样处罚?在近现代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 中,主要有必减主义、不减主义(同等主义)和得减主义三种规定与主张。 我国刑法典第23 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采取的是得减主义的处罚原则。正确适用 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未遂犯定罪量刑,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典总则第23 条和刑法典 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在罪名后应加括弧标明未遂形态问题。 (2)在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理解与掌握上,所谓“可以比照既遂犯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表明的是法律的一种倾向性要求。 (3)对未遂犯确定是否可因犯罪未遂而从轻减轻处罚时,应把未遂 情况置于全案情节中统筹考虑。 (4)在对未遂犯决定要从宽处罚的基础上,为正确确定从宽处罚的 幅度,必须正确判定未遂案件与既遂案件危害程度的差别。这时主要 应当考虑如下几种因素:第一,未遂形态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程度; 第二,犯罪未遂所属的类型;第三,未遂形态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犯 罪意志的坚决程度。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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