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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之力为权利的外形。如果说所谓的“法力”指法律保障人们为一定行为的“力”,那就是法律 的作用。主张权利的本质是法律的作用,没有揭示权利的本质。而所谓“特定利益”也不是权 利的本质 前苏联学者就曾发表过许多不同的见解,其中较有代表性并为多数学者认同的观点有以下三 (1)权利是法律所保证的权利主体可能行为的范围,而权能使权利具体化,权能是权利人行 为可能性的基本形式。每一种权利都是三种可能性的统一:权利人自己可能行为的形式:要 求他人相应行为的可能性;在必要的情况下,不仅诉诸于社会团体,而且诉诸于国家机关加 以影响的可能性 (2)权利意味着在法律规范中反映和确认的: ①利用一定的社会财富的可能性 ②有权实施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的相应行为 ③在法律规范规定的限度内,行为和行为的不自由 不同权利的法律现象的这三方面在相互关系的表现上可以不同。根据该权利的内容、性 可能这一方面占优势,也可能那一方面占优势 (3)权利内容本身应包括四种可能性 ①权利人自己的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②要求他人相应行为的可能性 ③在必要情况下诉诸于国家强制措施的可能性 ④利用一定社会财富的可能性 综观这三种观点,都体现出权利是法律所保证的权利主体可能行为的范围,权利的内容 就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准许法律关系的主体做什么的一种可能性。应当说,这有 定道理和可取之处。 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权利的实质内涵亦有不同认识,有关著述中对民事权利概念和本质 的表述更是多种多样的。不过多数学者还是接受了前苏联民法理论上的“可能性说”。在许多 有影响的著作中,对民事权利大都解释为: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 种行为的可能性 其具体内容为 )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如人格权),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 能性 (2)权利人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可以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人们的权利得以实现。我们认为, “可能性说”对解释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颇为恰当,但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已经实际 享有的民事权利似又嫌不足。 因此,民事权利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其意 愿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法律之力 亦即,依据法律定或合同约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可以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 为来实现其利益,也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利益,当权利受到侵 犯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及意义 民事权利根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应包括下述三个方面能够实现的内容: (1)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的积极行为(作为),如所有人出租自己的财产;或者为一定的消极上之力为权利的外形。如果说所谓的“法力”指法律保障人们为一定行为的“力”,那就是法律 的作用。主张权利的本质是法律的作用,没有揭示权利的本质。而所谓“特定利益”也不是权 利的本质。 前苏联学者就曾发表过许多不同的见解,其中较有代表性并为多数学者认同的观点有以下三 种: (1)权利是法律所保证的权利主体可能行为的范围,而权能使权利具体化,权能是权利人行 为可能性的基本形式。每一种权利都是三种可能性的统一:权利人自己可能行为的形式;要 求他人相应行为的可能性;在必要的情况下,不仅诉诸于社会团体,而且诉诸于国家机关加 以影响的可能性。 (2)权利意味着在法律规范中反映和确认的: ①利用一定的社会财富的可能性; ②有权实施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的相应行为; ③在法律规范规定的限度内,行为和行为的不自由。 不同权利的法律现象的这三方面在相互关系的表现上可以不同。根据该权利的内容、性 质,可能这一方面占优势,也可能那一方面占优势。 (3)权利内容本身应包括四种可能性: ①权利人自己的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②要求他人相应行为的可能性; ③在必要情况下诉诸于国家强制措施的可能性; ④利用一定社会财富的可能性。 综观这三种观点,都体现出权利是法律所保证的权利主体可能行为的范围,权利的内容 就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准许法律关系的主体做什么的一种可能性。应当说,这有 一定道理和可取之处。 我国民法学界对民事权利的实质内涵亦有不同认识,有关著述中对民事权利概念和本质 的表述更是多种多样的。不过多数学者还是接受了前苏联民法理论上的“可能性说”。在许多 有影响的著作中,对民事权利大都解释为: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 种行为的可能性。 其具体内容为: (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如人格权),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 能性; (2)权利人依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可以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人们的权利得以实现。我们认为, “可能性说”对解释法律所规定的民事权利颇为恰当,但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已经实际 享有的民事权利似又嫌不足。 因此,民事权利应该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其意 愿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法律之力。 亦即,依据法律定或合同约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可以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 为来实现其利益,也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利益,当权利受到侵 犯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 二、民事权利的内容及意义 民事权利根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应包括下述三个方面能够实现的内容: (1)权利主体,有权为一定的积极行为(作为),如所有人出租自己的财产;或者为一定的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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