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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三种形态◎ 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 要求、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成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根据。如上所述,在革命时期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中国共产党就对宗教问题进行了规定。新中国成立前夕,中 国共产党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 游行的自由权。”①《共同纲领》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还规定:“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 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②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制定了4部宪法,即1954年 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其中,现行的1982年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四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除外。”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 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③通过比较,1982年 宪法不仅坚持了前几部宪法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规定,而且写得更加明确具体,从而为相关 宗教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依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中,在选举和被选举权利、教育和就业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进 步的具体规定,切实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精神。 1991年2月,中央6号文件在总结改革开放新时期宗教事务管理新经验的基础上,鲜明地 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界定其涵义是“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 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目的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不是去 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④此后,相关宗教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陆续制 定和实施,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也相继公布。⑤其中,较为重要的行政法规包括:1994年1月 31日,国务院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 管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对宗教事务管理作出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2004年11月 30日,国务院公布的《宗教事务条例》(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宗教活动场所管 理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综合性宗教行政法规,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大进展。 国家宗教事务局及相关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包括:《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 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的宗教事务条例。此外,各宗教团体制 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如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中国道教协会 制定的《关于道教宫观管理办法》、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制定的《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中国伊 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②同上,第12页。 ③《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6227页。 ④《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16页。 ⑤参见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宗教法规规章制度汇编》,宗教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论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三种形态◎ 施依法治 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 要求 、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成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是其他立法 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根据。如上所述 ,在革命时期 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中,中国共产党就对宗教 问题进行了规定。新 中国成立前夕 ,中 国共产党在具有 临时宪法性质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的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 民有思想 、言论、出版 、集会 、结社、通讯 、人身、居住 、迁徙 、宗教信仰及示威 游行 的自由权 。”① 《共同纲领》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还规定 :“各少数 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 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的自由。”② 新 中国成立后 ,先后制定了 4部宪法 ,即 1954年 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其 中,现行 的 1982年宪法第二章第 三十四条 规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 民族 、种族 、性别 、职业、家庭 出身 、宗教 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 的人除外。”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宗教信仰 自由。” “任何 国家机关 、社会 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 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 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 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 、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妨碍 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 国势力的支配。”③ 通过 比较 ,1982年 宪法不仅坚持 了前几部宪法有关宗教信仰 自由的基本规定 ,而且写得更加明确具体 ,从而为相关 宗教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奠定 了坚实基础。 依据宪法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族区域 自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 中,在选举和被选举权利 、教育和就业保 障等方面作 出了进 一 步 的具体规定 ,切实保护宗教信仰 自由,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 的基本精神。 1991年 2月 ,中央 6号文件在总结改革开放新时期宗教事务管理新经验的基础上 ,鲜 明地 提出 “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界定其涵义是 “政府对有关宗教 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贯 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 ”,目的是 “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范围 ,不是去 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④ 此后 ,相关宗教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陆续制 定和实施 ,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也相继公布。⑤ 其 中,较为重要 的行政法规包括:1994年 1月 31日,国务 院颁布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 《宗教活动场所 管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对宗教事务管理作出明确而具体 的法律规定 ;2004年 11月 30日,国务 院公布的 《宗教事务条例》 (2005年 3月 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 《宗教活动场所管 理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综合性宗教行政法规 ,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大进展。 国家宗教事务局及相关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包括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宗教 活动场所设 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等。 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实行 的宗教事务条例。此外 ,各宗教团体制 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如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 《全 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中国道教协会 制定 的 《关于道教宫观管理办法》、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制定的 《关于选圣 主教的规定》、中国伊 ① ② ③ ④ ⑤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 1册 ,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2年版 ,第 2页。 同上 ,第 12页 。 《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 1986年版,第 226—227页。 《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 216页。 参见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 《宗教法规规章制度汇编》,宗教文化出版社 2011年版。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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