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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它们成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在歧见纷呈的学术界能达成共识的根本原因 (二)行政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公正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设定和适用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避免 和排除可能影响行政主体公正行使行政权力的各种因素,使行政相对人受到公正的对待, 以求实现政府行政的正义目标。 程序公正是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原则。现代法治理念认为,法律的正义只有通过公正 的程序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因为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确保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开展公 务活动的过程中正确认定事实,合理选择和适用有关的法律、规范,完成法定职责。可以 说,程序公正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的起码要求,也是现代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程序公正原则通过公开原则和参与原则得以具体化。因为,为了避免不公正结果或者 减少不公正结果的可能性,贯彻程序公正原则,必须要求行政过程尽量公开,并保证当事 人的参与权。反之,不公开和没有行政相对人参与的行政程序既不能保证行政权的公正行 使,其本身也不具有公正性,公开和参与是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当然,公正原则的要求 不限于这两个方面,还包括“不得为自己的法官”、“不得单方接触”等方面。 1、程序公开原则 程序公开原则是指对重要的行政行为、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要通过 定的行政程序让公民了解。这些行政行为主要是制定行政规范、做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决 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以及进行行政裁决的行为。 程序公开原则一直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它是政治活动公开化在行政程 序上的体现,是公民参政权的延伸。它还能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并使公民能够 行使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权。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 被伸张(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没有公开 就无所谓正义”的观念被人所接受。程序公开的法治意义在于,它可以将国家权力的运作 置于社会的监督下,防止权力的滥用,为法律的实体公正提供程序保障。因为,阳光是最 好的防腐剂。同时,它还是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 2、程序参与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定规定外, 行政程序法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对行政行为表达 自己的意见,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 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参与是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之一,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条件。当事人的参 与权是继行政了解权之后的另一体现行政程序民主化的核心内容。参与原则之促进公正实 现的机制主要表现在,行政相对人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和条件参与行政程序,提出自己的主 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反敦对方的证据,进行交叉询问和辫论,以此来促使行政主体 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只有从制度上充分地保障当事人享有和行使程序参与权,行 政程序的展开本身才能为行政活动的结果带来公正性 (三)行政程序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设计和适用应当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效 率,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或繁琐的环节、手续,以加快行政系统的运转速度,提高行政活动 的效率。 效率是行政活动的生命,也是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社会, 没有高效率的行政管理,国家的稳定、经济的增长都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期待。行政与效率 的这种本质的联系,决定了行政程序必须将效率作为其重要或基本的目标。事实上,所有 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把效率作为一条基本原则贯穿于各自的行政程序法中 《行政程序》 54页《行政程序》 第154页 这是它们成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在歧见纷呈的学术界能达成共识的根本原因。 (二) 行政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公正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设定和适用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避免 和排除可能影响行政主体公正行使行政权力的各种因素,使行政相对人受到公正的对待, 以求实现政府行政的正义目标。 程序公正是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原则。现代法治理念认为,法律的正义只有通过公正 的程序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因为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确保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开展公 务活动的过程中正确认定事实,合理选择和适用有关的法律、规范,完成法定职责。可以 说,程序公正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的起码要求,也是现代行政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程序公正原则通过公开原则和参与原则得以具体化。因为,为了避免不公正结果或者 减少不公正结果的可能性,贯彻程序公正原则,必须要求行政过程尽量公开,并保证当事 人的参与权。反之,不公开和没有行政相对人参与的行政程序既不能保证行政权的公正行 使,其本身也不具有公正性,公开和参与是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当然,公正原则的要求 不限于这两个方面,还包括“不得为自己的法官”、“不得单方接触”等方面。 1、 程序公开原则 程序公开原则是指对重要的行政行为、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要通过 一定的行政程序让公民了解。这些行政行为主要是制定行政规范、做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决 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以及进行行政裁决的行为。 程序公开原则一直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它是政治活动公开化在行政程 序上的体现,是公民参政权的延伸。它还能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度,并使公民能够 行使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权。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 被伸张(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没有公开 就无所谓正义”的观念被人所接受。程序公开的法治意义在于,它可以将国家权力的运作 置于社会的监督下,防止权力的滥用,为法律的实体公正提供程序保障。因为,阳光是最 好的防腐剂。同时,它还是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 2、 程序参与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定规定外, 行政程序法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使行政相对人能够对行政行为表达 自己的意见,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 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参与是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之一,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条件。当事人的参 与权是继行政了解权之后的另一体现行政程序民主化的核心内容。参与原则之促进公正实 现的机制主要表现在,行政相对人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和条件参与行政程序,提出自己的主 张和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反驳对方的证据,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以此来促使行政主体 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政决定。只有从制度上充分地保障当事人享有和行使程序参与权,行 政程序的展开本身才能为行政活动的结果带来公正性。 (三) 行政程序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的设计和适用应当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效 率,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或繁琐的环节、手续,以加快行政系统的运转速度,提高行政活动 的效率。 效率是行政活动的生命,也是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社会, 没有高效率的行政管理,国家的稳定、经济的增长都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期待。行政与效率 的这种本质的联系,决定了行政程序必须将效率作为其重要或基本的目标。事实上,所有 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把效率作为一条基本原则贯穿于各自的行政程序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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