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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范围划分:国环总周|200144号文:评价工作范围包括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L5了解评价证书的管理与考核要求(《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三章) 和行业类别两部分。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及对环境影响的不同,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 第十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定期将已颁发评价证书的评价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划分为10种,行业类别划分为18个行业 第十一条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机构承担, 环境影响要素类别划分为:水地表水、地下水、海水)、气、声、固体废物、生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态、核及放射性、电磁、水土保持、社会经济、人体健康。 平价单位签订评价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证书的级别和编 影响报告 行业类别划分为:1、轻工、纺织、化纤:2、化工、石化及医药:3、机械、电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评价证书缩印件(按原样缩印至 工作人员 子:4、建筑材料:5、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6、火电:7、农、林、牧、渔业:8、姓名及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持证上岗证书编号 水利、水电:9、采掘:10、机场及相关工程:11、交通运输:12、海洋及海岸工程 第二条评价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13、建筑、市政公用工程14、社会服务15、区域开发(指各种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对评价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的考核。考核分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的区域性开发项目):16、核反应堆及核技术应用:17、铀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分 矿冶及核燃料生产;18、电磁辐射。 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L14了解申请甲级、乙級证书条件(《证书管理办法》第五、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委托省级环境保护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评价单位进行 第五条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日常检查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 接受委托的省级环保局应当将检查结果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 (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和本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单位 的影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在机构或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考核结果,对甲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四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六名以上限期整改、降级或吊销,对乙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或吊销 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中有不少于六人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50熟悉处以限期整改、降低评价证书级别与吊评价证书的行为(《证书管理办法》) 述所有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 第十六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持证单位 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可以酌情分别予以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评价单位暂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停使用其评价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予以评价证书降级或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第六条申请乙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适应评价工作的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 (二)评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变相转包评价工作或承接项目与评价证书业务范围不一致的 (二)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査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审查过程中质量较差的 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析 (五)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或拒绝接受日常监督检査,或不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 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的。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 第十七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单位 员。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子以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一)在领取评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转借评价证书的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9 工作范围划分:国环总局[2001]44 号文:评价工作范围包括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 和行业类别两部分。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及对环境影响的不同,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 划分为 10 种,行业类别划分为 18 个行业。 环境影响要素类别划分为:水(地表水、地下水、海水)、气、声、固体废物、生 态、核及放射性、电磁、水土保持、社会经济、人体健康。 行业类别划分为:1、轻工、纺织、化纤;2、化工、石化及医药;3、机械、电 子;4、建筑材料;5、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6、火电;7、农、林、牧、渔业;8、 水利、水电;9、采掘;10、机场及相关工程;11、交通运输;12、海洋及海岸工程; 13、建筑、市政公用工程 14、社会服务 15、区域开发(指各种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的区域性开发项目);16、核反应堆及核技术应用;17、铀 矿冶及核燃料生产;18、电磁辐射。 L14 了解申请甲级、乙级证书条件(《证书管理办法》第五、六条) 第五条 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 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 的影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 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四名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和六名以上 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其中有不少于六人具备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三年以上的工作业绩。 上述所有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 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第六条 申请乙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 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能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 响预测,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对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有分析、 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专职技术人员中,应有六名以上的高、中级技术职称人 员。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持证上 岗要求,熟悉和遵守国家与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四)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专项工作的技术人员; (五)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 L15 了解评价证书的管理与考核要求(《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三章) 第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定期将已颁发评价证书的评价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机构承担, 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评价单位签订评价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证书的级别和编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评价证书缩印件(按原样缩印至三分之一)、工作人员 姓名及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持证上岗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评价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对评价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的考核。考核分 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定期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日常检查不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分 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以委托省级环境保护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评价单位进行 日常检查。 接受委托的省级环保局应当将检查结果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四条 评价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 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局和本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单位 在机构或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考核结果,对甲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 限期整改、降级或吊销,对乙级评价证书可以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或吊销。 S09 熟悉处以限期整改、降低评价证书级别与吊销评价证书的行为(《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持证单位, 可以酌情分别予以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间评价单位暂 停使用其评价证书,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予以评价证书降级或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一)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已不适应评价工作的; (二)评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三)变相转包评价工作或承接项目与评价证书业务范围不一致的;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审查过程中质量较差的; (五)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或拒绝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不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 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的。 第十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单位, 予以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一)在领取评价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借评价证书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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