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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新刑法第三条对该原则做了明确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刑法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历来认为是三权分立的思想和心理强制的学说 但现代多数学者认为,这两种理论只有沿革的意义。罪刑法定原则真正的理论基 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的思想。 (一)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原则由孟德斯鸠提出。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 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他的理由是:“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 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 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 只有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行 使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 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是平民组成的同 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执行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 则一切就完了。”所以,国家应该从立法上规定犯罪与刑罚,排除法官的罪刑擅 断,使司法官员仅仅只成为“法律的代言人”,使定罪量刑的裁判“只能是对法 律条文的准确解释” 根据三权分立理论,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只能遵守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的规 定,只能作为“叙述法律之口”,法院和法官没有制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范的 权力:而对于立法机关,只有通过制定成文法律,才能对司法权进行制约,因此 立法机关必须将犯罪与刑罚明确地规定出来,使其成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 据;而如果法无明文规定,自不能有司法机关对该行为定罪量刑。可见,要处罚 某种行为,必须要有已经颁布生效的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犯罪与刑罚。 三权分立理论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政治制度方面的保证 (二)心理强制学说 心理强制学说由费尔巴哈创立。费尔巴哈受康德哲学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影 响,认为国家光靠道德教育不足以制止犯罪,因此必须建立以消除违法精神动向10 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新刑法第三条对该原则做了明确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刑法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历来认为是三权分立的思想和心理强制的学说。 但现代多数学者认为,这两种理论只有沿革的意义。罪刑法定原则真正的理论基 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的思想。 (一)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原则由孟德斯鸠提出。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 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他的理由是:“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 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 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 只有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行 使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 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是平民组成的同一 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执行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 则一切就完了。”所以,国家应该从立法上规定犯罪与刑罚,排除法官的罪刑擅 断,使司法官员仅仅只成为“法律的代言人”,使定罪量刑的裁判“只能是对法 律条文的准确解释”。 根据三权分立理论,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只能遵守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的规 定,只能作为“叙述法律之口”,法院和法官没有制定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范的 权力;而对于立法机关,只有通过制定成文法律,才能对司法权进行制约,因此 立法机关必须将犯罪与刑罚明确地规定出来,使其成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 据;而如果法无明文规定,自不能有司法机关对该行为定罪量刑。可见,要处罚 某种行为,必须要有已经颁布生效的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犯罪与刑罚。 三权分立理论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政治制度方面的保证。 (二)心理强制学说 心理强制学说由费尔巴哈创立。费尔巴哈受康德哲学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影 响,认为国家光靠道德教育不足以制止犯罪,因此必须建立以消除违法精神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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