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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参股子公司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产业分类 注册资本直接持股业务性质 (万元) 控股子公司 宁波顺诺贸易有限公司 批发和零售业600007500% 贸易 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 100005500%房地产开发 3宁波美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批发和零售业500001000%贸易 4浙江杉茗植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发和零售业4,000005520%制造业 5宁波杉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00006000%资产管理 6宁波杉杉甬江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 0004723%房地产开发 浙江杉杉茶叶有限公司 制造业 1,000005520% 制造业 8甬港鸿发(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大宗贸易 00万1000%大宗贸易 美元 9宁波华日工艺有限公司 贸易 1500010000% 贸易 10宁波市佳顺工艺品有限公司 贸易 480.0010000% 贸易 11宁波富仓草制品有限公司 贸易 326761000%贸易 12宁波市富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贸易 51600100.00% 贸易 13宁波高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0000010000% 贸易 上海杉杉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005482%实业投资 15宁波尚佑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001000%贸易 16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 批发和零售业2000010000%贸易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业135484404000%房产开发 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26,197574835%投资、管理 3|宁波星通创备股权投资合伙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000040%股权投资 杉杉(毫州)都市置业有限公 房地产业 10.0000049.00%房地产开发 5宁波工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批发和零售业4.000003300% 批发和零售 经核査,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 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收购人财务状况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收购人具备进 行本次收购的经济实力。 (三)对收购人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査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的直 接控股股东始终为杉杉集团,实际控制人始终为郑永刚先生。 杉杉集团及其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杉杉集团 具有较为丰富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杉杉集团作为控股股东期间,上市公司经营 情况良好,业务规模不断扩大。11 要控股子公司及主要参股子公司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号 公司名称 产业分类 注册资本 (万元) 直接持股 比例 业务性质 一、控股子公司 1 宁波顺诺贸易有限公司 批发和零售业 6,000.00 75.00% 贸易 2 宁波杉杉鸿发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 1,000.00 55.00% 房地产开发 3 宁波美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批发和零售业 500.00 100.00% 贸易 4 浙江杉茗植物科技有限公司 批发和零售业 4,000.00 55.20% 制造业 5 宁波杉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000.00 60.00% 资产管理 6 宁波杉杉甬江置业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 10,000.00 47.23% 房地产开发 7 浙江杉杉茶叶有限公司 制造业 1,000.00 55.20% 制造业 8 甬港鸿发(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大宗贸易 1,000.00 万 美元 100.00% 大宗贸易 9 宁波华日工艺有限公司 贸易 150.00 100.00% 贸易 10 宁波市佳顺工艺品有限公司 贸易 480.00 100.00% 贸易 11 宁波富仓草制品有限公司 贸易 326.76 100.00% 贸易 12 宁波市富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贸易 516.00 100.00% 贸易 13 宁波高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贸易 3,000.00 100.00% 贸易 14 上海杉杉实业有限公司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0,000.00 54.82% 实业投资 15 宁波尚佑实业有限公司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000.00 100.00% 贸易 16 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 批发和零售业 2,000.00 100.00% 贸易 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1 宁波都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业 135,484.40 40.00% 房产开发 2 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6,197.57 48.35% 投资、管理 3 宁波星通创富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00,000.00 40.00% 股权投资 4 杉杉(亳州)都市置业有限公 司 房地产业 10,000.00 49.00% 房地产开发 5 宁波工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批发和零售业 4,000.00 33.00% 批发和零售 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 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收购人财务状况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收购人具备进 行本次收购的经济实力。 (三)对收购人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的直 接控股股东始终为杉杉集团,实际控制人始终为郑永刚先生。 杉杉集团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杉杉集团 具有较为丰富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杉杉集团作为控股股东期间,上市公司经营 情况良好,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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