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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可以说,这段话已然从逻辑上粗 略地勾画出法治的形式要件,但是,它没有、也不可能说明究竟何谓“普遍的服从”、何谓“制 定得良好”。这要由生活于具体的社会场合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通过他们的信念、制度和活 动来赋予涵义。法治内涵的形成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罗马人和诺曼人 的法律传统和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作为一项历史成就,西方的法治概念是以罗马法和诺曼法的历史文本为基础的。这些文 本迄今仍然为许多关于法治含义和功能的讨论所倚重。与其他的法律传统形成鲜明对照并饶 有趣味的是,罗马人和诺曼人乃是从那些重视操作而非耽于理想的法律实践者的视角和需要 出发而走近法治的(注:“法律实践者”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它甚至不能根据职业来界定 在这里,我把它界定为一群关注如何治理现存的社会甚于关注如何创造和运用纯理论的理想 目标的人。)。正如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所展示的那样,罗马法律制度历经五个世纪而发展 成为程序和实体规则的一种混合表述,它体现了对这样一种信念的强烈承诺:由法律而不是 由专横的权力来提供私人纠纷解决方案的语境(注:尽管在公法方面仍然流行“国王居于法 律之上”的观念。参见 Friedrich A Hay-ek,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1978,p.167。)。《国法大全》最重要的部分《学说汇纂》的第一部开篇说:“万民…皆 受法律和习惯的统治。”(注: I The Digest of Justinian9, Theodor mommsen& Paul Krueger eds, Alan Watson trans,1985)这确认了一个重要的政治理念:政治社会应该是一个法律社会 更重要的是,这些文本显示出罗马的实践家和法学家创造了一种详细而复杂的关于合法性的 语言,这种语言和那些从特定的案件里衍生出来的规则一起贯穿于范围广泛的法律原理和法 律概念(注:关于罗马法律实践及其对于法治的意义的一种较好的评注式讨论,见 Bruce w Frier, Autonomy of Law and the Origin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 11 Cardozo Law Review,1990,p.259。)。同样,诺曼人的法律制度也表现出对法治原则的喜好。例如,作为英 格兰普通法的第一部系统著作,187年格兰维尔( Glanvil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 总结了亨利二世在法律技术和法律规则方面的变革,增强了王室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被 认为是法律科学的一次革命。尤其是他在以令状形式界定王室的司法管辖权的同时限制了这 种管辖权,使“令状统治”富有法治的意味(注:“用梅特兰的话讲,令状的统治即法律的统 治。”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第54页。)。70年后布莱克顿( Henry de bracton)的《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则是为了确保 普通法为13世纪的英国法官统一适用而写作的。在这本书里,布莱克顿把他自己的使命解 释为通过评论和编纂“英格兰王国每天发生且匆匆而过的案件”,为当时的执业法官提供一本 权威的教本(注:参见 Henry De Bracton, On the Law and Customs of England, George E. Woodbine ed, Samuel e. Thome trans,1968p20。)。他在书中提出,国王有义务服从法律, 因为国王处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不是国王创制法律而是法律造就国王。格兰维尔和布莱克顿 的文本虽然不像罗马人的著述那样广博,但它们同样显示出,英国的实践者和法官也创造了 种丰富的、贯穿于法律原理和出自讼争的特定规则的关于合法性的语言 罗马人和诺曼人丰富的法律语言和辉煌的司法成就不仅铸入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和世俗 法的恢宏体系,而且被用来继续锻造关于法治的理想、原则和规则。这一过程在当时既得到 复合多元的政治经济结构、法律渊源和司法管辖权的支持,也得到盛行的宗教意识形态的支 持。因为根据神尝信条、〔果身是由规则支配的,葛放帝掌管着一个彼照法使来线 发放世果,赏知分照。所人们之放关系,宗教界与媒界的关系,都要由 天法律放正义和美天正义的法律来界定 首先,教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尤其是司法管辖权关系的构造和维系必须而且只能诉 诸法律的权威。按照当时的政治法律实践,倘若教会应该享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世 俗的国家就必须把这些权利作为对自己的最高权力的一种合法的限制来接受。同样,国家的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 1965 年版,第 199 页。)可以说,这段话已然从逻辑上粗 略地勾画出法治的形式要件,但是,它没有、也不可能说明究竟何谓“普遍的服从”、何谓“制 定得良好”。这要由生活于具体的社会场合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通过他们的信念、制度和活 动来赋予涵义。法治内涵的形成在西方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里,罗马人和诺曼人 的法律传统和自由主义的思想传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作为一项历史成就,西方的法治概念是以罗马法和诺曼法的历史文本为基础的。这些文 本迄今仍然为许多关于法治含义和功能的讨论所倚重。与其他的法律传统形成鲜明对照并饶 有趣味的是,罗马人和诺曼人乃是从那些重视操作而非耽于理想的法律实践者的视角和需要 出发而走近法治的(注:“法律实践者”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它甚至不能根据职业来界定。 在这里,我把它界定为一群关注如何治理现存的社会甚于关注如何创造和运用纯理论的理想 目标的人。)。正如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所展示的那样,罗马法律制度历经五个世纪而发展 成为程序和实体规则的一种混合表述,它体现了对这样一种信念的强烈承诺:由法律而不是 由专横的权力来提供私人纠纷解决方案的语境(注:尽管在公法方面仍然流行“国王居于法 律之上”的观念。参见 Friedrich A Hay-ek,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8,p.167。)。《国法大全》最重要的部分《学说汇纂》的第一部开篇说:“万民……皆 受法律和习惯的统治。”(注:I The Digest of Justinian 9,Theodor Mommsen & Paul Krueger eds.,Alan Watson trans.,1985.)这确认了一个重要的政治理念:政治社会应该是一个法律社会。 更重要的是,这些文本显示出罗马的实践家和法学家创造了一种详细而复杂的关于合法性的 语言,这种语言和那些从特定的案件里衍生出来的规则一起贯穿于范围广泛的法律原理和法 律概念(注:关于罗马法律实践及其对于法治的意义的一种较好的评注式讨论,见 Bruce W.Frier,Autonomy of Law and the Origins of the Legal Profession,11 Cardozo Law Review,1990,p.259。)。同样,诺曼人的法律制度也表现出对法治原则的喜好。例如,作为英 格兰普通法的第一部系统著作,1187 年格兰维尔(Glanvill)的《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与习惯》 总结了亨利二世在法律技术和法律规则方面的变革,增强了王室法律的确定性和权威性,被 认为是法律科学的一次革命。尤其是他在以令状形式界定王室的司法管辖权的同时限制了这 种管辖权,使“令状统治”富有法治的意味(注:“用梅特兰的话讲,令状的统治即法律的统 治。”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 第 554 页。)。70 年后布莱克顿(Henry de Bracton)的《论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则是为了确保 普通法为 13 世纪的英国法官统一适用而写作的。在这本书里,布莱克顿把他自己的使命解 释为通过评论和编纂“英格兰王国每天发生且匆匆而过的案件”,为当时的执业法官提供一本 权威的教本(注:参见 Henry De Bracton,On the Law and Customs of England,George E.Woodbine ed.,Samuel E.Thome Trans.,1968,p.20。)。他在书中提出,国王有义务服从法律, 因为国王处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不是国王创制法律而是法律造就国王。格兰维尔和布莱克顿 的文本虽然不像罗马人的著述那样广博,但它们同样显示出,英国的实践者和法官也创造了 一种丰富的、贯穿于法律原理和出自讼争的特定规则的关于合法性的语言。 罗马人和诺曼人丰富的法律语言和辉煌的司法成就不仅铸入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和世俗 法的恢宏体系,而且被用来继续锻造关于法治的理想、原则和规则。这一过程在当时既得到 复合多元的政治经济结构、法律渊源和司法管辖权的支持,也得到盛行的宗教意识形态的支 持。因为根据神学信条,世界本身是由规则支配的,仁慈的上帝掌管着一个依照法律来统 治的世界,赏罚分明。所以,人们之间的关系,包括宗教世界与世俗世界的关系,都要由 基于法律的正义和基于正义的法律来界定。 首先,教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尤其是司法管辖权关系的构造和维系必须而且只能诉 诸法律的权威。按照当时的政治法律实践,倘若教会应该享有一些不可侵犯的权利,那么世 俗的国家就必须把这些权利作为对自己的最高权力的一种合法的限制来接受。同样,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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