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据5:该证据与本院调查且原告认可的证据矛盾,故无证明力。 对证据6、7:原告列举的三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其蕴含的法理是:代理费系 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对证据8:川府函[1998]77号文不适用民事诉讼。 (二)对被告方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对证据1: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手中没有手机,两次借用曾艳莉的手机与其 朋友通话,但不能证明事发之前原告手中无手机。 对证据2: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手中无手机,但不能证明事发前原告手中无手机。 以上两份证据,均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手中无手机,与原告提供的证明手机丢失的证 据正相吻合,亦使补充证据中秦强、周跃进的证言得到证实,故从另一个方面为原告丢 失手机提供了佐证。 对证据3:该证据因与移动公司清单上原告6月1日10点1分35秒的通话记录相悖, 不具有客观性,不予采信。 对证据4:可证明被告为原告支付治疗费2273元。 对证据5:可证明原告出院后,需继续治疗门牙断折。 对证据6:可证明广汉市人民医院有能力为原告作烤瓷牙修复。 对证据7:可证明牙冠修复需费用约500元。 对证据8:可证明金钯烤瓷牙非牙修复中的普通型。 对证据9.可证明华西医大在病人自己的选择和要求下,可对其做贵重金属牙冠修复, 价格在每颗2000元左右。 对证据10:可证明在广汉市人民医院作烤瓷牙修复,两颗不超过700元。 (三)对本院出具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对证据1:尹华江、张红证实,广汉国税局因陶莉萍车祸请假,目前尚未扣发其奖金、 补助,不会扣发工资。 对证据2:原告两颗门牙断折,可以而且已经修补,故不构成十级伤残。 根据原告的诉称、被告的答辩、双方的举证、本院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的质证意见,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对证据 5:该证据与本院调查且原告认可的证据矛盾,故无证明力。 对证据 6、7:原告列举的三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其蕴含的法理是:代理费系 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对证据 8:川府函[1998]77 号文不适用民事诉讼。 (二)对被告方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对证据 1: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手中没有手机,两次借用曾艳莉的手机与其 朋友通话,但不能证明事发之前原告手中无手机。 对证据 2: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手中无手机,但不能证明事发前原告手中无手机。 以上两份证据,均证明事故发生后原告手中无手机,与原告提供的证明手机丢失的证 据正相吻合,亦使补充证据中秦强、周跃进的证言得到证实,故从另一个方面为原告丢 失手机提供了佐证。 对证据 3:该证据因与移动公司清单上原告 6 月 1 日 10 点 1 分 35 秒的通话记录相悖, 不具有客观性,不予采信。 对证据 4:可证明被告为原告支付治疗费 2273 元。 对证据 5:可证明原告出院后,需继续治疗门牙断折。 对证据 6:可证明广汉市人民医院有能力为原告作烤瓷牙修复。 对证据 7:可证明牙冠修复需费用约 500 元。 对证据 8:可证明金钯烤瓷牙非牙修复中的普通型。 对证据 9.可证明华西医大在病人自己的选择和要求下,可对其做贵重金属牙冠修复, 价格在每颗 2000 元左右。 对证据 10:可证明在广汉市人民医院作烤瓷牙修复,两颗不超过 700 元。 (三)对本院出具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对证据 1:尹华江、张红证实,广汉国税局因陶莉萍车祸请假,目前尚未扣发其奖金、 补助,不会扣发工资。 对证据 2:原告两颗门牙断折,可以而且已经修补,故不构成十级伤残。 根据原告的诉称、被告的答辩、双方的举证、本院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的质证意见,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