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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里的行政机关应理解为行政主体(含法律、法规授 权的其他组织等),它们是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5.申请人应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13、14、15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复议申请。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被依法受理 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的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都可以。口头申请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要求,申请行政 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书面申请的,也需写明以上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四章对行政复议的受理作了规定, (一)审查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予以审查,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又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予以受理。行政复议 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管辖)的,应告知申请 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对不予受理或处理的监督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 理的,上级(不仅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可直接受理。 2.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经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即有前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4.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五章对行政复议的审理作了规定。 (一)书面审理原则 《行政复议》第139页《行政复议》 第139页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里的行政机关应理解为行政主体(含法律、法规授 权的其他组织等),它们是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5.申请人应依据《行政复议法》第 12、13、14、15 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复议申请。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被依法受理 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的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都可以。口头申请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要求,申请行政 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书面申请的,也需写明以上内容。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法》第四章对行政复议的受理作了规定。 (一)审查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 5 日内予以审查,分别作出处理: 1.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又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予以受理。行政复议 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管辖)的,应告知申请 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对不予受理或处理的监督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 理的,上级(不仅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可直接受理。 2.法律、法规规定应先经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即有前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4.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五章对行政复议的审理作了规定。 (一)书面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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